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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而在德日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其核心内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刑法中的犯罪成立理论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是这种差异主要是形式上的,就其实质来讲,二者在许多方面是相通的,在认定犯罪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对德日刑法理论的一味推崇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无理指责都是不妥当的。不仅犯罪主体应当是我国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犯罪客体也不能摒弃,坚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妥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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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文钧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6)
决策过失责任是具有决策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因过失决断或决定而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并且违反刑法规范而应当承担的一种职务过失犯罪的责任类型。是根据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职务行为的形式确定的。决策过失责任与通常所说的决策失误有着根本的不同。决策失误是工作中的一般失误,只是过错行为,而非犯罪行为。同时,我们认定决策过失责任时还必须与政治决策失误、科学探索的决策失误等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些不可避免的失误区别开来。决策过失责任形式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有着一定的蕴涵和体现,但应当通过进一步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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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尔巴哈与施就贝尔将“构成要件”由诉讼法意义上的概念变为实体法上的概念,为犯罪构成理论的探索奠定了基础;贝林格以构成要件为核心构建犯罪理论体系,首创行为成立犯罪的明确性、精确化判断,建构了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雏形;迈耶确立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归责可能性的犯罪论体系,提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观念,有力地推进了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麦兹格首倡“不法”概念,确立“行为、不法、责任”犯罪论体系,提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观念,形成新构成要件论;威尔哲尔提出开放构成要件理论的观念,创立“人的不法”的违法性评价,强调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进一步将犯罪构成理论推向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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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的刑法规制缺陷及理论回应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计算机犯罪是新型犯罪类型,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制存在犯罪客体错位、侵入的“领域”狭小、单位犯罪主体缺失、主观罪过形式单一、刑事责任年龄偏高等犯罪构成缺陷,以及刑事处罚种类较少、刑事罪名不完备、网络空间管辖冲突和其他有关刑法理论问题,有必要在刑法上健全计算机犯罪构成和法定刑,增设计算机犯罪新罪名,确立网络空间刑事管辖权,新型刑法理论,完善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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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践行实质刑法三部曲的理念,必须对其整体思维加以分析.面对刑法规范中成文或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尤其是后者)需要补充解释的情形,应基于古典法哲学的理性主义以及经典罪刑法定原则的处罚值得处罚的行为之实质侧面,建立以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性与主观构成要件有责性的实质二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同时,对刑法规范予以实质解释,并以此避免“无罪之罚”现象的出现,通过形式入罪和实质出罪,建构形式上“有罪不一定罚”的出罪通道,从而充分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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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亚安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6):35-40
学界对于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认定争论不休,其根源在于我国《刑法》对于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规定过于粗陋。原因自由行为归责理论之间接正犯说认为,判断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只需认定原因行为的主观状态。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方面应当统一是过失,即一般醉酒驾驶行为者在饮酒时对于危害后果的意志因素都是持反对态度,而不是不希望也不反对的态度,故而属于过失。因而对醉驾应当继续保持二元化惩罚,未达犯罪标准的行为无须入罪,可采用行政处罚;已达犯罪标准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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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主观超过要素应当是隶属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同时独立于故意,无需客观要素与之对应的一种选择性构成要件要素。根据超罪过性、超客观性和功能性这三个判断标准,可以在我国《刑法》中找到有关主观超过要素的规定。但是主观超过要素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它提前了犯罪既遂的时间点,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存在重刑主义之嫌;部分主观超过要素还存在不恰当地限缩犯罪圈的问题;另外,主观超过要素的内隐性会造成司法实践中证明困难和操作随意的双重困境,在其客观化后还可能导致罪名、罪数的认定混乱。正是因为存在这些弊端,有必要结合主观超过要素本身的可变更性,对我国《刑法》中现存的主观超过要素进行修正,具体包括构成要件精简化和主观要素客观化这两种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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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近代刑法学家开创的个人责任理念在现代法人社会遇到了障碍,我国刑事立法中已经确立了公司刑事责任,但是,公司刑事责任正当性的理论解说,已不仅仅是为了阻遏公正不当行为,而是综合权衡公司的社会责任、刑法目的,考察刑事政策等诸多要素的结果。在公司犯罪中,问题更多的是谁应当对行为负责,而不再是谁实施了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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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6,(7):147-154
监督过失理论的主要旨趣是追究监督者的刑事责任,其犯罪主体、注意义务、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等基本构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为一种全新的犯罪理论,监督过失理论只有置于共同过失理论框架下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而共同过失的成立是有现实需要和理论根据的。当共同过失犯罪越来越多且危害越来越严重时,发展共同过失理论有利于刑法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护机能的平衡实现,有利于司法实践解决相关疑难案件,降低司法成本。在监督过失犯罪成立的场合,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具有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共同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为打击和预防监督过失型渎职等犯罪提供了新的理论分析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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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于职权而实施的行为与其作为普通公民所实施的个人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时于这一职务行为,即使给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如果符合实体、主体、主观、客观等一系列要件的要求,则属于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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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客观行为依存于特定的公职行为.公务职责是渎职罪犯罪构成体系的核心概念,其来源使渎职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违法性,其责任判断的法律依据延及刑法之外的相关规范.同时,渎职行为的公职依附性使其区别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发案实际的现实复杂性使得难以用作为或不作为等理论概念来形式地划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这两种基本渎职行为.根据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各自的典型特征,可以以行为主体对违背职责的行为是否有意为之来界定二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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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方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2)
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个引人注目的问题。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例外,对其内涵的理解必须与两个要素联系起来:英美国家犯罪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与犯罪构成模式。这一犯罪具有非辩护性、非证明性,非刑事性及非明示性等特征。尽管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现实必要性与合理性,但不能被我国刑法全面引进,也许在其他法律领域及刑法研究方面具有更大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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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过失犯罪——以交通肇事罪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俊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21(10):79-81
我国刑法未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规定中,而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中却将共同过失作为共同犯罪认定。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共同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是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共同实施了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并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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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谋”的法律性质及刑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共谋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共犯行为,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笔者比较并评析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体例、相关学说及我国学者的观点,立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和司法实践,阐述了共谋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