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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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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加重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问题,刑法理论界争议很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抢劫罪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和未遂问题。然而对于七种情节加重犯的既未遂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时,认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不存在既未遂问题是基于司法解释中对于抢劫罪基本犯既未遂标准的判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认为抢劫罪结果加重犯同样存在犯罪既未遂问题,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既未遂问题只存在于基本犯未遂这一种情形。  相似文献   

2.
一直以来,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是刑法学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但无论怎样争论,都是围绕着基本犯罪未遂与加重结果未发生对结果加重犯未遂是否存在影响方面展开的.因此,笔者以研究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这两个方面为基础逐步分析,认为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但仅存在于以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故意的前提下,基本犯罪既遂而未发生加重结果的场合以及基本犯罪未遂而加重结果发生的场合.  相似文献   

3.
结果加重犯,是指基于故意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导致意想不到的重大结果的犯罪形态。有关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处罚根据,危险性说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理论也有致命缺陷。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是针对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罪过形式的争论。结果加重犯中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是,参与原本就有危险性行为的人理应受到处罚,这一点没有异议。问题是,没有参与危险性行为的人缘何也可以成为共同正犯,这一问题只能从共同正犯的构造入手才能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4.
结果加重犯之基本问题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陆诗忠 《学术论坛》2007,30(11):141-146
结果加重犯中的基本犯罪行为具有加重结果发生的内在危险性或者说实在可能性;加重结果与基本结果均是同类法益受到损害的表现形式,加重结果表现为基本犯罪法益的上层法益受到了损害;基本犯罪的侵害对象与加重结果的受害对象必须同一;危险犯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结果加重犯存在既遂与未遂形态,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是加重结果已经现实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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