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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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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我国土地权属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长期以来围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实践中纠纷迭起,理论上争论纷纭。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弱化是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面临困境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对当前各种改革思路具体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摆脱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困境的根本出路:立法上明确规定以村为单位的农民集体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设立村集体财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村民集体行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通过构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2.
现阶段集体土地统一经营实践存在集体经营模式、土地入股模式、土地租赁模式等多种模式;其本质是农民集体出资设立的集体企业对集体土地的直接占有和经营收益;其特点是以集体企业为经营主体,以农业发展为经营宗旨,以团体自治为经营原则.我国农地立法应为其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严格界定统一经营的法律内涵,启动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建立经营方式选择机制,完善统一经营中的权利配置.  相似文献   

3.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农村土地股份制法人制度的实现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经济和社会支持体系。与繁杂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际相比,现今立法实难提供契合纠纷特性的制度。有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还有提出集体所有是新型总有,这些观点或少或多存在不足和缺陷。将集体成员集体确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立法选择,未能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的问题。《民法典》需与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承包法相呼应,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通过民法重塑,以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作基础,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是其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4.
基于6省85份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之民事判决书的整理发现,在判令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各地法院的判决尚存严重分歧,不仅同案不同判,而且还会混淆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关系、模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通过梳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扬弃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或共同责任之司法见解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变革村民委员会设置村民小组的法律规定,彰显村民小组的独立性以及村农民集体与组农民集体的平等性,以改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之民事责任的司法审判。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法律、政策及实践的角度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主体及实践载体进行了考察。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私有私用""私有公用""公有公用"和"公有私用"4个时期,不同时期土地产权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受益权及处置权的归属和配置不尽相同,产权的法律主体和实践载体也屡有变化。改革前的人民公社时期,基本核算单位及集体产权主体从公社所有到生产大队所有再到生产队所有不断下沉;在废除人民公社过程中,不同省市和地区在乡镇、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建置及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方式上不尽相同,对原有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做出不尽相同的制度安排。但从法律、历史及实践来看,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本身并不是集体经济及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绝大多数地区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及其集体单位是集体土地产权的真正主体和载体。为此,当前必须正本清源,进一步清理、明晰和固化集体产权主体,推进村级"经社分开""村社分离",在确认和保障农民及农民集体完整的土地产权的同时,让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和资源真正流动起来,促进农村及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农村改革后,在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成员构成和集体产权结构存在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归属和表现形式也不同。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为其成员提供与农村产业结构变化和城乡融合发展相适应的多样化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主要着眼于如下方面:制定能体现公平和正义的成员权规则,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入和退出的自由选择权;建立具有科学法理基础的集体资产所有权行使机制;区分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以明晰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为前提,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7.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确认是集体土地流转的前提,其决定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人和利益的享有者,是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基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规定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赋能不足以及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等,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共有权被虚置,农民的土地利益被剥夺。破除体制机制壁垒、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通过立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明晰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份额、拓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强化农民土地利益的法律保障是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也是城乡协同发展和社会公平公正的必然。  相似文献   

8.
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现行法律对村民委员会定位有不足,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中对村民委员会应重新定位,以理顺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应按照法人理念确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应为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就是说,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一样。法律应明确规定村民会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股东大会。由于每个行政村兼有社区和生产单位的两重性,村民会议不仅对村内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最高发言权。同时,对村内公共事务也享有最高发言权。村民会议应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对一些涉及村民委员会干部自身利益的村民会议,比如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评议村干部的村民会议,尤其是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特别是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会议,如果仍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难以保证村民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村民委员会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董事会,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执行由村民会议交办的各项经济事务;作为社区的自治组织,一如城市居民委员会,处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这样,在法律上就理顺了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村民会议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从而确立了村民委员会应有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9.
现行法律对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规定的不合理,导致产生许多问题。完善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应依照法人理念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依照公司治理结构来重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一、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农村土地产权纷争不断,要求进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进行改革,首先要探究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梳理文献,主要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表现在: 1.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晰 199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首先,"农民集体"是没有明确主体边界的概念,农民本身不能真正行使土地权利;其次,现实中许多农村经济组织已经名存实亡,土地权利处于无人行使的状态,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常常以集体的名义来支配土地.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虽然在法律上明确界定,但在实践中缺少可执行力.  相似文献   

11.
在对陕西关中一个村民小组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发现制约该组村民收入增长的主要因素有:上级政府责任缺失,村干部长期空缺,农村企业发展受挫,乡村债务缠身,农产品市场难以把握,村民残痰和非正常死亡缺少救助。提出的建议有:尽快明确管辖权划归问题,通过指标选举村委会,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出让费化解部分乡村债务,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依托国家扬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走农村“专业化→组织化→企业化→产业化”的发展之路。  相似文献   

12.
研究以云南一个少数民族村落Y村为田野点,呈现了村民与地方政府在户籍身份、土地流转、产权话语以及农村基层组织更迭等方面的纠葛。研究认为,土地产权话语是集体所有制下村民对土地使用权的宣言,也是现代性背景下财产观念进一步强化的体现和阐释。同时,面对危机,新中国成立以来逐渐形成的关于农民户籍身份、土地、农村基层组织的捆绑关系成为农民维系生存保障的“复合产权”。  相似文献   

13.
村委会及集体经济组织关系构建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法律一般规定: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代为行使经济管理职能;已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平衡于村委会或在其之下,还可能为村委会所替代。尽管实践中两者主要以二合为一的形式存在,但由合并走向分离都是两者关系构建中理性的路径选择。为了在赋予村委会必要经济管理职能的同时,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村委会的经济管理职能应宏观化、间接化,完善法律时或可表述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决议、章程及其实施财务制度等方面的监督,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决策,反映村民意见以及提出发展建议。  相似文献   

14.
农村土地流转中基层权力主体的作用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中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后,有些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需要由村民委员会来行使与土地相关的经济职能。土地事实上是乡村干部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一种非市场资源。在明确农地所有权、稳定农地承包权的基础上,放活土地经营权,强调对农户农地流转过程的规范和监督。在基层权力主体中,充分发挥与农户联系最为紧密的村民委员会的基础性作用,并努力实现村民委员会协调其他多元主体作用的发挥,共同规范农户农地流转行为,保护农户农地流转权益。  相似文献   

15.
土地补偿款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村级留存比例反映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土地补偿款分配的利益博弈,这场利益博弈的本质是村民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问题。实践中,许多地方的村民利用“一事一议”的优势制度安排,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法律形式否定村集体对土地补偿款的留存权,将土地补偿款“分光花净”,导致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弱化,服务村民的职能日益衰弱,以至于在严重的旱灾面前,丧失了组织乡村抗旱的基本功能。文章针对问题的成因分析,提出了解决土地补偿款村级留存问题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16.
我国传统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现实矛盾,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实践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平均承包经营的弊病。本文在分析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化实践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股份合作制进行了绩效评价,提出了完善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狭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特殊用益物权性质及其流转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规范和引导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前提是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和所流转土地权利的属性,但我国立法及相关理论研究对此都缺乏明确的解释。以区分两种涵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起点,从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关系、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三个方面,分析了狭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用益物权性质,指出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具有不同于一般用益物权的特殊性质,是接近自物权的他物权,是法律保护农民土地产权的重点。土地流转中除了土地互换外,转移的并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规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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