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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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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中国《法官法》第九条关于法官素质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为确保初任法官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有必要明确并强化法官任职的上述素质要求。  相似文献   

2.
张美芳 《社科纵横》2007,22(2):74-75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是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经历了萌芽、发展、充实完善阶段,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并在发展中不断得以充实。古代法官责任制度有其值得继承与发展的因素,当今的司法改革要重视这种历史的延续性与继承性。  相似文献   

3.
试论中国法官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曼  欧超荣 《社科纵横》2005,20(3):82-84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法官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制度包括法官资格、法官选任方式、法官保障制度、法官惩戒等。通过对中外法官制度的对比分析,论证我国现行法官制度结构存在的问题和弊病。  相似文献   

4.
德性、知识、理性、经验--法官的素质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法官职业共同体而言,德性、知识、理性和经验是法官素质结构的重要部分,也是作为正义实现过程的司法对法官的特殊要求.如果说知识和经验是司法职业的基本要求,那么德性和理性则是司法职业的重要保障.法官缺乏知识和经验,无法胜任司法职业,而法官缺乏德性和理性,就易于导致裁判的不公,滋生司法的腐败,破坏公众的司法信仰.因此法官素质结构的完整性是各国法官职业化建构的共同追求.在当代中国,法官德性、知识、理性和经验的培育和完善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相似文献   

5.
法官检察官任职的业务素质标准:司法公正的基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军 《社科纵横》2006,21(7):92-94
业务素质标准是把握业务素质的关口,提高司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关键在于提高司法队伍职业准入的业务素质标准。法官、检察官是司法的主体,实现司法公正,其核心内容是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的业务素质标准。中国在规定法官、检察官业务素质标准上存在法律专业知识要求偏低、法律职业经验重视不够、独立录用考试制度缺失、司法领导任职规定不细等缺陷与不足。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的业务素质标准,从而从源头上把好司法者的“业务素质关”。  相似文献   

6.
王申 《学习与探索》2012,(10):62-68
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举证无能、同命不同价等现象不是经济发展的必要代价,而是可以避免的悲剧。良知是情感与理性的统一,是每个人都应具有的辨别是非、善恶的理性能力。良知为理性和经验提供道德反思的自觉基础,是个人对自己行为、意图或品格的道德上好坏与否的认知,连同一种要正当地行动或作一个正当的人的责任感。法官良知则是法官个人作为司法判断主体时所应具有的法律职业良知,它是与道德有关的善的知识。法官良知体现了法官的内在品性与人格要素以及对法律的忠诚度。法官的良知不同于良心,它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个人思想感情,而是一种职业伦理道德。法官的良知观直接指导法官的价值追求和意义追求,这一切都蕴涵在法官对司法的整体性信仰之中,而且影响着所有法官对人生意义和价值的理解。裁判是法官心灵的印证,是天平的表征,是法官职业赖以生存的元素。一次不当的裁判可能会对整个司法体制甚至整个社会带来负面作用。因此,作为承担审判职能的法官必须拥有法的理性和良好的品质,否则法律将是愚蠢、邪恶且不计后果的。  相似文献   

7.
卢青峰 《社科纵横》2011,26(4):97-98,102
法官释明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当前提倡能动司法的背景下,该制度对于能动司法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能动司法在客观上要求加强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同时,释明权制度为法官能动司法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  相似文献   

8.
在中国封建社会,唐朝的诉讼制度是比较完备的。其中尤以法官责任制度最为严密。本文作者对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作了较为详细地论述,并指出由于其阶级的局限和封建专制制度的束缚,该制度未能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贯彻,但总结这一制度的得失,对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仍不无益处。  相似文献   

9.
徐卫东  赵亮 《学术交流》2012,(12):49-55
商业保险中补偿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原理可以用来矫正法官裁决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司法救济不足的问题,即法官司法活动发生个别适用法律错误,构成侵权时,由专门设立的保险机构给予受益人相应的的保险金。现行制度下由法院体制内的审判监督程序仍限定在系统内部,对错案的国家赔偿程序启动困难,故法院外的社会参与式解决纠纷会体现出社会公正性,因为法律纠纷的标准是一个,由谁做出并不重要。法官赔偿责任保险侧重在补偿经济损失,并没有妨碍司法权正当行使,反而缓解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与不利局面,并且即使给予保险金亦未当然出现法官被免职的后果,法院可以保留其裁判正确的观点。商业保险机构对司法判决的评价绝大多数场合会得出原判决正确适用法律的结论,社会性参与法律适用的程序能够普遍提升法律的权威。  相似文献   

10.
吴如巧  宋东  向治冰 《探求》2015,(6):64-71
"司法去行政化"是此次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法官会议制度"的设立与实施,所追求的恰恰是法院的"去行政化"。本文透过对珠海横琴法院和重庆法院系统"法官会议制度"两种不同实践方式的观察,指出了我国法院在实现"去行政化"方面所面临的种种困境。这些困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法院内部结构的官僚化,二是我国法官主体地位的缺失。要破解前述困境,实现我国法院的"去行政化",应在如下方面加以努力:一是要实现司法裁判事务与司法行政事务的分离;二是要对法官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在此基础上建立法官的任职保障机制,与此同时,要严格限定法院内部行政权力的边界。  相似文献   

11.
提高在职法官素质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钟俊  李永平 《社科纵横》2005,20(6):89-90
推进司法改革,最根本的途径在于尽快改变法官素质普遍较低的现状。通过实施法官定额制度,对在职法官进行精简分流,就可以在平稳过渡中实现中国法官队伍素质的整体改观。  相似文献   

12.
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形成有赖于严格、公正、合理的制度保障。到目前为止 ,我国尚未形成造就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制度条件 ,对此 ,本文试作探讨。  相似文献   

13.
徐阳 《求是学刊》2016,(5):83-93
"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并非两种对立的司法组织原则。法院独立具有政体面向,而法官独立体现司法技术要求。法院独立服务于法官独立,法院体制为法官行使职权提供庇护,屏蔽各种不利于法官独立的干扰。此外,法官还需要专门的职业保护。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策略中,以去地方化为方向的法院独立应具有优先性;当下作为阶段性目标的"法官独立"应适度而为,为实现法官独立需要去除的,是那些有违司法规律、明显钳制法官自主性、不利于提高法官素养的行政化因素。法院改革中对审判组织层面的问题有所忽视,应以合议制审判组织运行技术规则为法官独立与受制的平衡点;陪审制不能法院化,而应国家化,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与法院改革齐头并进。  相似文献   

14.
司法公正与法官文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公正是法官文化的理性内涵 ,法官文化的构建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根基。本文从法官文化的界定、反思、澄清与重建四个方面提出了以构建现代法官文化为我国司法改革最高路径标准的若干纲要性设想  相似文献   

15.
熊德中 《创新》2013,(2):84-87
为了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官说理义务。这需要从两方面贯彻实施:一方面,应当修正限制法官说理的司法政策,从而塑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应当对判决书的样式做相应的调整,从以法官展示事实、适用法律为中心转向以说服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为中心。  相似文献   

16.
推进司法改革,理顺司法体制,确保司法公正,是时代的需要,也是人民的要求,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不同层面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在此,笔者仅就保障法官独立为题,提出自己浅显的看法。一、现代司法制度应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审判独立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总目标,通过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民法院内部的运作,最终落实到法官。法官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目标之终端。法院的严格执法、公正裁判,除去制度上的设计外,实际上就是法官的严格执法与公正裁判。因此我们认为,宪法所规定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相似文献   

17.
《求是学刊》2014,(4):88-94
审判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法院、法官与媒体在审判公开中扮演着主要角色,而对审判公开内容的审查和限制又是法院、法官与媒体关系的枢纽。文章选择以司法公开的审查和限制为研究视角,研判法院、法官与媒体在审判公开中的角色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剖析我国审判公开原则在实践运行中的问题及其原因,考察域外法上的可鉴规范,立足我国司法制度现实,提出司法公开审查和限制制度构建方案。  相似文献   

18.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保证司法公正,防治法官滥权,中国历代都高度重视对司法官员不法行为的惩治,其主要特点有二:一是重视对法官惩戒的立法,立法内容丰富详尽;二是重典治吏,对法官采用严刑峻法。从法官惩戒制度入手,分析古代法官惩戒制度、措施、程序,以期完善一个使法官不能腐败的制度、不敢腐败的惩戒体系、不愿腐败的有尊严的氛围,这对完善现行的法官惩戒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对立源于司法之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的紧张关系,两者的统一即建立在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融合的基础上。司法的过程须符合职业理性的要求,法官要排除案外因素干扰,司法论述的逻辑需遵循正当程序规则。同时,法律的经验性和司法的社会性决定司法理性须渗入生活理性,而生活理性要求司法摆脱法律教条主义的拘束,法官对案件可能涉及的常识有足够见识。为调和司法之职业性与社会性的关系,立法需立足社会生活,融入生活哲理;司法亦需完善陪审员制度和建构"法庭之友"制度以接纳生活常识,法官的思维更应在逻辑与经验之间寻求平衡。在此基础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才会得以实现内在的统一。  相似文献   

20.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基本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古代的法官责任制度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规范详密。它强调给错判案件的司法官吏以刑事惩罚和行政处罚,但不要求他们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而其立法却与实践相脱节,法律规定很严,实际执行的很少。它的发展充满了孤立性、排他性,又不可避免地带有保守性、专断性。它虽然是皇帝实行专制主义统治的重要工具,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使人民少蒙受法外冤狱和摧残的积极意义。可以说,这一优秀的文化遗产,在世界诉讼史上是一个陵起的高峰。今天探讨这一制度,对于我们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不无裨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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