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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形式,总称为唐律。唐代先后制定的法典主要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现仅存《永徽律》完本和《开元律》部分残卷。唐律的篇章体例相承于北齐律、隋开皇律,分为十二篇,三十卷,五百零二条,几部法典大体相同。其各篇为:(1)名例律,是关于五刑,十恶、八议及其他一些论罪判刑的基本原则;(2)卫禁律,是宫殿警卫及保卫关津要塞的各种规定;(3)职制律,内容多为官吏职务上的犯罪;(4)户婚律,是关于占田、户税及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规定;(5)厩库律,多为损毁公物方面的规定;(6)擅兴律,是关于军事方面犯罪的规定;(7)贼盗律,涉及谋反谋叛、谋杀尊长、窃夺官私财物等方面;(8)斗讼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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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史上一部有代表性的法典。从《法经》到《大清律》历代成文法典的权衡比较来看,留存比较完备而又有代表意义的,主要有《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宋刑统》主要是照抄《唐律》,《大清律》是照抄《大明律》,实际上只有《唐律》和《大明律》是真正独立的“典范”。人们一般都肯定《唐律》是我国封建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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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制起源很早,《左传》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商两代的刑法相当残酷,除墨、劓、膑、宫、大辟五刑而外,又有醢、脯及炮烙之刑。春秋战国之际,子产“铸刑书”,赵鞅“铸刑鼎”,李悝“制法经”,实为封建法制的先驱。其后,秦有《秦律》,汉有《九章律》,曹魏有《新律》,两晋有《晋律》,北朝有《北魏律》、《北齐律》和《北周律》,南朝有《梁律》、《陈律》。隋的《开皇律》集南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而唐代的《唐律疏义》和《大中刑律统类》更加完备。其后,宋有《宋刑统》,明有《明大诰》、《大明律》、《明会典》,清有《大清津》和《大清会典》。历代都有法可依,且有一套审判、司法、监察机构和制度,所以,那种认为中国过去“无法制”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当然,中国古代法制与现代意义的法制确有不同,因为,现代法制是与民主相依,而封建法制则与专制伴生,老百姓对此非常明白,把它叫做“王法”。本文拟从两方面对中国古代法律试加评说。先讲“礼法兼治”,后讲“王法”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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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北洋政府时期,为实现民法法典化、收回领事裁判权,先是由法律编查会起草完成了《民律亲属编》,而后又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修订了完整的民国《民律草案》。与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相比,民国《民律草案》确立了统一的民法价值原则,立法技术和制度内容方面均有较大改进;该草案的立法成就对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由于制定得极为匆忙,民国《民律草案》有许多未尽妥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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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制史上,自商鞅“改法为律”以相秦,至秦统一,前后不到一个半世纪,秦律便因袭《法经》而确立;汉初萧何继秦律作《九章律》,秦律的影响却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从本质上讲,秦律上承李悝《法经》,下启汉、魏诸律,中经《唐律》,下迄《清律》,没有哪一朝代的法制能脱出它的巢臼。从律学的确立、推广、统一而论,如果说秦律为历代诸律的蓝本,实在是不算过分的。因之,治秦史及中国法制史者,莫不重视秦律的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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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敕兼行──宋代刑法体系简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律、敕兼行,互为补充,是宋代“正刑定罪”的刑法体系之基本格局和特点。律,即唐律502条的沿用;敕,则是对律文未尽、未便之处的补充和修改。有来一代的基本法典──《刑统》,本身便是律、敕兼行的产物。律即《刑统》及宋代以敕代律的传统观点,实是对有关史实的误解,有欠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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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仓律》中的"效者"有不同的身份,效仓佐、史时由仓啬夫和离任佐、史充当;效仓啬夫时,可能由县廷长官的下属充当。《仓律》27简中的"■"字应是簿籍而非他意,妥善保管仓储粮食,不让其腐败是秦国仓储管理官员的主要任务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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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有关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非常多,而且从唐朝以后,量刑有逐渐加重的趋势。从《法经》的《盗律》、《贼律》到宋代的《盗贼重法》,以及明清对盗贼犯罪的“重罪加重”,体现了立法者“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指导思想和对盗贼立法的重视。但是重法之下也有例外:那就是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基于对侠义或道义的认同,一些行侠仗义的违法行为常常会得到理解,而一些盗贼的善行义举也会得到赞赏。即在某种程度上,侠义行为与盗贼的犯罪行为相重合,具有双重性质。对这种带有侠义性质的盗贼犯罪的例外宽免,体现了传统礼义和侠义的交叉与共通,这是中国古代法中的一个特殊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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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朝对藏区法制的立法思想和立法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朝统治者入关以后,面对国内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感到旧律已不能适应统治全国的新形势。为了维持在全国范围内的统治,决定一方面暂依旧章,采用《明律》;另一方面,组织人员,创制新律。1647年(顺治4年)制定了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清津》,颁行全国。这部《大清津》,说是创制,实为《明律》的翻版,没有多少新的内容。康熙年间在藏区制定了《十三法》、《十六法》。雍正年间从“蒙古例”中摘选适用于藏区的条文,制定了《番例条款》。乾隆年间制定了《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与《钦定章程》二十九条。乾嘉以后重修律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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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义净的戒律宗奉即戒学"家法"上,学者们存在着歧见。其实,义净的戒学"家法"有一个转变过程,并非一成不变:青年时的义净五夏学律,研学四分律及法砺、道宣的《四分律》注疏并严格持戒,此时的他学宗四分律。但在西行求法中,其思想发生了变化,他学习了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并进而宗奉此律,回国后亦一直致力于译传此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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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秩律》的中二千石秩级阙如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今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中 ,最高一秩是二千石。有学者认为 ,《秩律》缺中二千石诸简。作者经过考辨则认为 ,汉初原无中二千石一秩 ,故《秩律》这部分并不存在缺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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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国韬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0(5)
对于《易》"师出以律"之律,历代注家有不同的说法。而事实上古代乐官在战争中曾扮演重要角色,而"师"在上古时代,具有军事、教育、掌乐等多种职能。因此,《易》所谓"师出以律,解作乐律是最为准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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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陀为“法得久住”制定戒律,流传到中土的主要是《四分律》为主。《四分律》从佛祖结戒的缘起和结戒的内容上都反映了世尊“和合僧团、正法久住”的结戒本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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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悝制《法经》,商鞅以之相秦,改法为律;萧何以秦《法经》为基础,增事律三篇而成《九章律》;魏晋修律以《九章律》为蓝本,增加篇目成《新律》及《泰始律》。这一古代律典沿革的谱系并非真实存在,而应是刘邵等律学家与臧荣绪、魏收及唐修《晋书·刑法志》众史官层累地制造出来的。他们之所以制造此谱系,当是受魏晋南北朝时期儒、道、释诸家制造“道统”“释统”之风影响所致,是有意为之的历史书写,不能以信史待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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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这样证明“或然律”吗?──与萧哲同志商榷武宏志萧哲同志的《“或然律”─—科学思维必不可少的一条重要逻辑规律》(以下简称《或》文,载《宁夏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一文主张确立一条“或然律”作为对排中律的补充。但是,其论证却是建立在概念含混、误解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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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高丽王朝末年传入朝鲜半岛。朝鲜朝建立后,正式接受《大明律》为朝鲜朝的刑法,并根据国情进行了本土化改造,如修订、翻译出版《大明律》执法指导书籍《大明律直解》,还通过与朝鲜朝固有法的比较以及实施过程补充和调整《大明律》的内容,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朝鲜朝法,该法使用了500多年,对朝鲜朝封建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