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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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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律     
唐代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形式,总称为唐律。唐代先后制定的法典主要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现仅存《永徽律》完本和《开元律》部分残卷。唐律的篇章体例相承于北齐律、隋开皇律,分为十二篇,三十卷,五百零二条,几部法典大体相同。其各篇为:(1)名例律,是关于五刑,十恶、八议及其他一些论罪判刑的基本原则;(2)卫禁律,是宫殿警卫及保卫关津要塞的各种规定;(3)职制律,内容多为官吏职务上的犯罪;(4)户婚律,是关于占田、户税及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规定;(5)厩库律,多为损毁公物方面的规定;(6)擅兴律,是关于军事方面犯罪的规定;(7)贼盗律,涉及谋反谋叛、谋杀尊长、窃夺官私财物等方面;(8)斗讼律,  相似文献   

2.
《大明律》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史上一部有代表性的法典。从《法经》到《大清律》历代成文法典的权衡比较来看,留存比较完备而又有代表意义的,主要有《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宋刑统》主要是照抄《唐律》,《大清律》是照抄《大明律》,实际上只有《唐律》和《大明律》是真正独立的“典范”。人们一般都肯定《唐律》是我国封建法  相似文献   

3.
明代小说《西游记》描述人神与妖魔相斗,往往征引“律条”指斥对方。对照《大明律》等文献,可知小说所援引者有的同明律完全相合,有的虽未直引律文但于律有据,有的则系依照律文直接或间接类推,有的是定罪有据、量刑偏重,也有的是似是而非、戏说律文。对此类文艺作品仔细考,当有益于扩充法史资料的发掘范围  相似文献   

4.
肖泽晟肖泽晟,1969年生,湖南隆回人,现为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目前正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物法研究”(05CFX024)。该项目主要研究政府在设置、使用和管理公路、公园、桥梁、河道、湖泊、自然文化遗产等公物中的法律问题,采用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十几个专题分别加以探讨。这些专题具体涉及公物的范围、公物在中国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公物权、公物法基础理论(大陆法系国家的公物二元结构理论与美国的公共信托理论)的比较、公物的命名与废止(包括公物冠名权的拍卖问题)、公物设置的法律调控———行政计划…  相似文献   

5.
中国的法制起源很早,《左传》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商两代的刑法相当残酷,除墨、劓、膑、宫、大辟五刑而外,又有醢、脯及炮烙之刑。春秋战国之际,子产“铸刑书”,赵鞅“铸刑鼎”,李悝“制法经”,实为封建法制的先驱。其后,秦有《秦律》,汉有《九章律》,曹魏有《新律》,两晋有《晋律》,北朝有《北魏律》、《北齐律》和《北周律》,南朝有《梁律》、《陈律》。隋的《开皇律》集南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而唐代的《唐律疏义》和《大中刑律统类》更加完备。其后,宋有《宋刑统》,明有《明大诰》、《大明律》、《明会典》,清有《大清津》和《大清会典》。历代都有法可依,且有一套审判、司法、监察机构和制度,所以,那种认为中国过去“无法制”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当然,中国古代法制与现代意义的法制确有不同,因为,现代法制是与民主相依,而封建法制则与专制伴生,老百姓对此非常明白,把它叫做“王法”。本文拟从两方面对中国古代法律试加评说。先讲“礼法兼治”,后讲“王法”特征。  相似文献   

6.
民国北洋政府时期,为实现民法法典化、收回领事裁判权,先是由法律编查会起草完成了《民律亲属编》,而后又以《大清民律草案》为蓝本修订了完整的民国《民律草案》。与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相比,民国《民律草案》确立了统一的民法价值原则,立法技术和制度内容方面均有较大改进;该草案的立法成就对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典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由于制定得极为匆忙,民国《民律草案》有许多未尽妥善之处。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法制史上,自商鞅“改法为律”以相秦,至秦统一,前后不到一个半世纪,秦律便因袭《法经》而确立;汉初萧何继秦律作《九章律》,秦律的影响却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从本质上讲,秦律上承李悝《法经》,下启汉、魏诸律,中经《唐律》,下迄《清律》,没有哪一朝代的法制能脱出它的巢臼。从律学的确立、推广、统一而论,如果说秦律为历代诸律的蓝本,实在是不算过分的。因之,治秦史及中国法制史者,莫不重视秦律的研  相似文献   

8.
律·敕兼行──宋代刑法体系简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魏殿金 《齐鲁学刊》2000,5(3):80-84
律、敕兼行,互为补充,是宋代“正刑定罪”的刑法体系之基本格局和特点。律,即唐律502条的沿用;敕,则是对律文未尽、未便之处的补充和修改。有来一代的基本法典──《刑统》,本身便是律、敕兼行的产物。律即《刑统》及宋代以敕代律的传统观点,实是对有关史实的误解,有欠妥当。  相似文献   

9.
睡虎地秦简《仓律》中的"效者"有不同的身份,效仓佐、史时由仓啬夫和离任佐、史充当;效仓啬夫时,可能由县廷长官的下属充当。《仓律》27简中的"■"字应是簿籍而非他意,妥善保管仓储粮食,不让其腐败是秦国仓储管理官员的主要任务之一。  相似文献   

10.
李放 《理论界》2008,(4):66-69
中国古代有关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非常多,而且从唐朝以后,量刑有逐渐加重的趋势。从《法经》的《盗律》、《贼律》到宋代的《盗贼重法》,以及明清对盗贼犯罪的“重罪加重”,体现了立法者“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指导思想和对盗贼立法的重视。但是重法之下也有例外:那就是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基于对侠义或道义的认同,一些行侠仗义的违法行为常常会得到理解,而一些盗贼的善行义举也会得到赞赏。即在某种程度上,侠义行为与盗贼的犯罪行为相重合,具有双重性质。对这种带有侠义性质的盗贼犯罪的例外宽免,体现了传统礼义和侠义的交叉与共通,这是中国古代法中的一个特殊现象。  相似文献   

11.
论清朝对藏区法制的立法思想和立法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清朝统治者入关以后,面对国内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感到旧律已不能适应统治全国的新形势。为了维持在全国范围内的统治,决定一方面暂依旧章,采用《明律》;另一方面,组织人员,创制新律。1647年(顺治4年)制定了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清津》,颁行全国。这部《大清津》,说是创制,实为《明律》的翻版,没有多少新的内容。康熙年间在藏区制定了《十三法》、《十六法》。雍正年间从“蒙古例”中摘选适用于藏区的条文,制定了《番例条款》。乾隆年间制定了《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与《钦定章程》二十九条。乾嘉以后重修律例…  相似文献   

12.
冯相磊 《理论界》2013,(4):113-116,192
在义净的戒律宗奉即戒学"家法"上,学者们存在着歧见。其实,义净的戒学"家法"有一个转变过程,并非一成不变:青年时的义净五夏学律,研学四分律及法砺、道宣的《四分律》注疏并严格持戒,此时的他学宗四分律。但在西行求法中,其思想发生了变化,他学习了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并进而宗奉此律,回国后亦一直致力于译传此律。  相似文献   

13.
《二年律令·秩律》的中二千石秩级阙如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阎步克 《河北学刊》2003,23(5):148-150
今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中 ,最高一秩是二千石。有学者认为 ,《秩律》缺中二千石诸简。作者经过考辨则认为 ,汉初原无中二千石一秩 ,故《秩律》这部分并不存在缺简。  相似文献   

14.
对于《易》"师出以律"之律,历代注家有不同的说法。而事实上古代乐官在战争中曾扮演重要角色,而"师"在上古时代,具有军事、教育、掌乐等多种职能。因此,《易》所谓"师出以律,解作乐律是最为准确的。  相似文献   

15.
佛陀为“法得久住”制定戒律,流传到中土的主要是《四分律》为主。《四分律》从佛祖结戒的缘起和结戒的内容上都反映了世尊“和合僧团、正法久住”的结戒本意。  相似文献   

16.
李俊强 《学术月刊》2023,(6):180-192
李悝制《法经》,商鞅以之相秦,改法为律;萧何以秦《法经》为基础,增事律三篇而成《九章律》;魏晋修律以《九章律》为蓝本,增加篇目成《新律》及《泰始律》。这一古代律典沿革的谱系并非真实存在,而应是刘邵等律学家与臧荣绪、魏收及唐修《晋书·刑法志》众史官层累地制造出来的。他们之所以制造此谱系,当是受魏晋南北朝时期儒、道、释诸家制造“道统”“释统”之风影响所致,是有意为之的历史书写,不能以信史待之。  相似文献   

17.
唐代赋论内容比较集中在对汉魏六朝古赋及唐代新体律赋的争议评价上面,并与当时文艺思想上不同倾向的论争相联系;而律赋理论及《赋赋》、《赋谱》等作则是具有时代特点的新成果,对宋以后律赋评论有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8.
能这样证明“或然律”吗?──与萧哲同志商榷武宏志萧哲同志的《“或然律”─—科学思维必不可少的一条重要逻辑规律》(以下简称《或》文,载《宁夏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一文主张确立一条“或然律”作为对排中律的补充。但是,其论证却是建立在概念含混、误解排...  相似文献   

19.
一、著作考略 历年来湖南高僧辈出,著作甚丰,在全国甚至国外都有一定的影响。《湖南佛教史》著录的湖南佛教著作163种。湖南佛教著述始于陈,盛于隋唐,传至明清、民国,仍经久不衰。从形式上看,有经律、论说、仪轨、语录、偈颂、传记等六类。经律类,主要出自智 ,论说类也以陈隋时期的惠思和智岂页的著作为主,明清以后则以各寺院高僧的语录为主。湖南最早的佛教著作,为南岳惠思大禅师所著的《诸法无诤三昧法门》、《大乘止观法门》、《南岳大禅师曲授心要》、《法华经安乐行义》、《南岳思大禅师立誓愿文》。 湖南佛教著作主要见…  相似文献   

20.
《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高丽王朝末年传入朝鲜半岛。朝鲜朝建立后,正式接受《大明律》为朝鲜朝的刑法,并根据国情进行了本土化改造,如修订、翻译出版《大明律》执法指导书籍《大明律直解》,还通过与朝鲜朝固有法的比较以及实施过程补充和调整《大明律》的内容,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朝鲜朝法,该法使用了500多年,对朝鲜朝封建社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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