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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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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重整是《破产法》三大程序之一,不同于清算与和解程序,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基础、恢复与重建债务人为目的,最终实现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利益的平衡。破产重整制度所承载的此种价值要求债权人不得将债务人财产"瓜分",而应当为其重建保留必要的经济基础,因此,破产重整中对债权人的限制也就成为破产重整制度的应有之义。但对其中一类债权的限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因为其行使直接关系债务人财产的增减,这类债权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重整程序要想顺利进行,必须使该类债权人积极配合重整计划的通过以及执行,不能仅仅采用对担保债权进行限制的方式,应当给予其一定的保护,以使其有"动力"去配合重整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2.
破产和解制度作为破产企业再建型程序之一,与破产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并列为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三大支柱性制度。然而,自中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和解制度尚未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直接导致了破产和解制度在法律价值、制度规范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分离。有鉴于此,在肯定破产和解制度法律价值的前提下,有必对破产和解制度的制度规范进行深度反思,进一步改进破产和解制度的监督机制,并创设破产和解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之间的转换机制,以增强破产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接受度与可操作性,从而真正确保破产和解制度在法律价值、制度规范与司法实践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3.
个人破产程序包括庭外程序和庭内程序,二者相辅相成。在我国个人破产的制度构造和司法实践中,庭内程序趋于完备,庭外程序有待完善。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性质认定应当以民诉基本法理为依据,采取和解程序。为减轻司法压力,同时提高申请门槛,个人庭外程序宜采取和解前置主义,未经庭外和解不得进入庭内程序。我国个人破产庭外程序以债务咨询和债务人教育作为前置要件,并设立破产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主导程序开展。个人破产庭外程序的开展分为申请、和解和履行三个阶段,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应对每个阶段进行监督,确保庭外程序与庭内程序的有效衔接。为保障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实施的可行性,还应健全社会配套制度,与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形成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4.
当今社会许多国家的破产立法,其重心日益向破产预防制度转移,破产清算已不再是破产法立法和司法的惟一主题而越来越成为特定情况下才加以适用的特别措施,相应地,各国关于破产预防制度的设计日趋完备和精细。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关于和解和整顿制度的规定仅有6个条文的内容和篇幅,无论在作为一项制度的科学性方面,还是在制度的完整性和连贯性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在对我国现行破产预防制度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粗略地勾画了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的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5.
破产和解是一项避免债务人破产的程序制度,而破产和解的监督对于破产和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新《企业破产法》中初步建立了破产和解的监督机制,但其中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将立足于我国现有的破产和解的监督机制,探讨该制度的意义,结合各国立法经验,分析并完善我国现有的破产和解监督机制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一些个人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极端个人债务纠纷主要有暴力逼债、涉黑讨债、自残要债、抢先要债、霸道拒债、恶意逃债、消极避债、择亲还债等,这不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也不利于社会公平与再生。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失为化解极端个人债务纠纷的有益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要着重关注破产原因、程序启动与法院受理后的效力、失权与复权制度、免责制度与自由财产制度等问题。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和理性的个人破产文化,可以有效地避免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以破产为借口来逃债。  相似文献   

7.
速读     
正个人破产立法在我国有了实质性进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6月2日全文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据介绍,该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关于个人破产的立法,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和示范价值。所谓个人破产,是指债务人中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或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目前个人破产制度尚属空白。  相似文献   

8.
贺丹 《东方论坛》2016,(2):128-128
破产重整程序因其“挽狂澜于既倒”的实践魅力,在被引入多国破产法,从而成为破产从业者的重要职业内容的同时,也在世界范围内吸引了大批学术研究者的视线。毫不夸张地说,重整程序是围绕重整计划进行的法律过程,整个破产重整程序就是一个重整计划的提出、谈判、通过过程。从重整的角度,关于破产财产的法律规则、关于重整中的营业控制的法律规则、甚至破产清算分配规则,都会影响到重整计划的谈判与博弈。债务人、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一切争夺,其目标都是要将自己的权益落实在被通过的重整计划的字句之中;破产从业者和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确保重整计划的公正、公平和可执行。因此,从重整计划入手对破产重整程序进行观察是一个颇具扩展度的视角,这也正是丁燕博士《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法律问题研究:理念、规则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下称“丁书”)所采用的观察视角。  相似文献   

9.
破产和解制度对于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债权利益的最大化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制度日益暴露出一些弊端。建议制定统一的破产法法典时,主要从减少行政干预、实行彻底的和解分离主义、放宽和解的原因和健全监督机制等几个方面对现行破产和解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0.
个人破产立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则标志着个人破产立法是否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表明免责制度的初步框架已经确立,但其对于免责条件和免责程序的规定均不尽完善。故未来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应做如下完善:其一,在免责例外的规定中,扩大故意与重大过失侵权客体的范围,将雇用报酬请求权与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置于优先受偿地位并区分税收种类,对税收债务进行时效规定;其二,在具体的免责规则中增加兜底条款与原则性规定;其三,在免责程序的规定中,增加限制准入主体的规定,并将和解作为进入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前置程序。此外,在条例的基础上缩短免责考察期限,并对免责撤销设置一年的行使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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