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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动产登记行为涉及民事与行政两方面的实体法律,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问题一直是学界有争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也做法不一。本文认为,登记机关承担的是行政赔偿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应视审查方式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并对司法求偿程序的安排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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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房地产登记立法不够完善,管理混乱,特别是对房地产登记性质界定的不明确和审查义务的模糊导致了在房地产登记赔偿实务案例中的种种问题。本文在广泛借鉴国外立法和参考我国学者在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方面的论述,结合笔者个人的一些意见,得出自己的研究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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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虽然物权法将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制度内容,但是,不动产登记的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物权的设立及变动的干预,因而,不动产登记就不仅仅是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它涉及到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还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备行政法律制度去规范行政主体的登记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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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大致框架,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登记机关的不统一,缺失登记失误的责任机制等。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制度,健全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机制,其核心就是创建专业化的登记机构,从而达到保障当事人之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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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了新时代下不动产登记档案规范化管理的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法。首先概述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含义,指出其复杂性、差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然后针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管理队伍素质低、数字化水平低和管理格局不成熟等,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包括理顺工作机制、加强统一管理、建立稳定安全的档案信息处理系统和推进数字化管理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以期提高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实现规范化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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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的内容具有不同的层次,其中,秩序、正义、自由是法律的三大基本价值.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也体现为秩序、正义、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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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为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采纳了该制度,对解决我国现有的“一房二卖”问题具有现实的意义,但对如此重要的制度《物权法》仅用一个法条规定它,势必难以求全,顾此失彼。本文拟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条件和效力等基本问题出发,对我国现行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一个较为完整的解读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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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的如火如荼发展,不动产登记的管理的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起步较晚,在立法、房地分离登记、城乡不动产登记等方面存在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全文介绍了三种典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阐述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缺点,并对规范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了一些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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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于不动产登记进行了具有创新性的具体规定,为我国建立不动产登记体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但是在登记机关、登记范围和登记权属证书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使得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保护无法落到实处,有可能危及市场交易的秩序和安全。本文尝试在借鉴国外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优点,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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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档案是记录不动产信息的重要依据,不动产档案登记工作是否有效开展、登记信息是否正确、登记信息能否被查询和社会认可等,都是不动产登记工作需要管理的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加强了不动产的管理,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更好地进行确权以及城市规划.本文主要研究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作用以及如何优化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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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不少工业仓储企业产能压缩、经营困难、融资需求增加,提出了不动产分割登记的要求,但目前国家没有相关操作规范,仅部分地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文章根据当前工业仓储企业不动产分割登记需求,尝试提出既能够明晰企业不动产产权、方便企业融资与防范金融风险,又能够防止企业炒作工业“房地产”,影响实体经济发展的初步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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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土资源部在其官网上发文表示,将在2016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国土部还明确给出了时间表:在2014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5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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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学的一项重要制度,基于不动产的登记公信力原则,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学界多有分歧,各国立法亦存差异。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拟就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与不动产的登记公信力间的立法取舍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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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19世纪下半时期尤其是20世纪以来债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最早由德国学者耶林于1861年提出,它肯定了当事人因缔约行为而产生了一种类似契约的信赖关系,此种关系属于法定债的关系,从而完善了债法理论.我国《合同法》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未作规定,理论界、实务界也存在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同时认为机会损失也应当包括在信赖利益的范围内,但应进行必要的限制,以最高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本文着重就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中争论较大的赔偿范围问题作一些探讨,希望能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