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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在行政诉讼法即将修改的背景下,探讨重作判决存废是一个需要值得研究的问题。面对一些学者提出的因重作判决超越诉讼请求而产生的正当性质疑,文章论证了其存在的正当性在于,它是与我国行政诉讼客观法秩序维护功能模式相兼容的,弥补了撤销判决功能的不足,具有监督行政与保护个人利益的双重功能。重作判决理论基础的重新解读不仅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也具有其司法价值。从理论价值的角度看,"新说"给我们认识重作判决的正当性打开了新的思域,其厘清了行政诉讼中行政权、司法权与诉权之间的关系,更体现了重作判决作为一种中国特色的判决形式其应有的功能。从司法价值的角度看,"新说"对于我国行政审判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充分认识我国行政诉讼的职权主义模式,也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作出重作判决的适用条件与范围,其适用必须满足被诉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需要重新处理、重作行为属于被告的职权范围三个条件,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具体的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是撤销判决的辅助判决,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其有明确规定,但未明确其适用条件。重作判决的适用有利于全面实现撤销判决的实效性和维护客观法秩序。重作判决的适用条件应包括:存在撤销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问题应当重新处理,被告对应当重新处理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定管辖权,被告能够依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3.
行政许可案件判决方式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于行政机关违法的许可行为 ,法院撤销该行为并不能自然恢复原告应当享有的许可权益。现行法律规定的判决方式存在局限性 ,单纯的撤销判决无法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履行判决不适用于多数许可案件。为此 ,法院应当对许可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院意图重新作出许可行为 ,其作用在于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的行为 ,弥补现行判决方式之不足  相似文献   

4.
一方面,抛开法解释论的框架,无论是从审查强度、审判范围还是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重作判决与撤销判决的关系进行重新审视,都可以对重作判决的"附属"地位提出有力的质疑;另一方面,其又与变更判决、履行判决的功能重叠、分野不清,重作判决的"独立"地位岌岌可危。重作判决的性质归属难题辅之以实践中其被不同程度解构的事实,导致其必要性进一步弱化。而站在优化行政诉讼判决结构的高度,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完善重作判决乃是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重作判决的比较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有效地适用重作判决有利于实现撤销判决之实效,维护客观法秩序。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重作判决的制度功能,应当将之与我国类似判决形式进行比较,主要是撤销判决与履行判决。同时要将重作判决与英国、奥地利的类似判决形式和法国、德国、日本的撤销判决效力制度进行比较。这些比较对我国行政诉讼重作判决的适用具有重要启示。  相似文献   

6.
滥用行政裁量权即滥用职权,应属于司法审查的范畴.滥用裁量权与行政行为显失公正或者是一果多因关系,或者是一因多果关系.既然滥用裁量权作为违法形态可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则没有必要再将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单独列出来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更没有必要以司法机关的“变更判决”替代行政机关份内的决定.  相似文献   

7.
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行为,从其性质上分析应当属于行政许可,公司登记机关对变更登记材料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而登记机关撤销变更登记则必须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为依据。  相似文献   

8.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确立的法理基础是预防性行政诉讼与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法定的机关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具有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法律关系、行政行为无效、事实行为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或者判令禁止或停止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实施的诉讼制度。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体现为双重预防性,容许性体现为规范和实践两个层面。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需要在启动要件、举证责任、适用范围、与诉前程序调适、与暂时法律保护措施对接等方面建构和完善相关规则。  相似文献   

9.
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方式有确认无效(违法)、撤销、追认、补正、转换、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或重作行政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等。在处理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时,既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又要兼及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既要考虑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又要注重行政效率的提高和已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除此之外,还应结合行政行为违法的不同类型作具体分析,以行政行为共同具有的一般有效要件为标准,违法行政行为可分为管辖权违法、形式违法、程序违法和内容违法,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依据行政违法的不同类型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10.
从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二者的关系及权力机关的职能诸方面看 ,权力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十分必要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方法必须适当  相似文献   

11.
本文试图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性入手,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探讨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机关、审查的方式、审查的内容以及审查后处理,目的在于阐明: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加强规范化管理,以推动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司法监督,进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12.
庭审形式化是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力图克服的现象。本文试图从审前程序入手,对审前准备程序的含义、特征、建立审前准备程序的必要性以及完善审前准备程序的具体构想等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能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13.
行政主体调处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在世界各国已成通例.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调处的法律依据,已包括在现行许多法律、法规之中.行政附带民事调处复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应以行政复议案件的成立为前提;两个不同性质的请求之间具有内在关联性;有关联的民事请求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起.对行政附带民事调处及其复议进行司法审查不仅有客观现实性,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主要途径是由人民法院行政庭作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此外,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附带民事调处及其复议决定的申请,在执行前对相关行为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4.
法院系统分为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两大块是法国法院的基本特点。法国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就现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向行政机关作出解释,提供建议和拟订草案,审理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案件,只审理公法与行政案件,不干涉普通法院的事务。德国法院的基本特点是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宪法法院、行政法院都属于司法系统,独立于司法之外的法院是不存在的,这一点和有着“行政法母国”之称的法国是显然不同的。同时,德国法院也具有既不同于法国、也不同于美国的特殊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  相似文献   

15.
2015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法院跨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制度。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相继设立,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发展搭建起实践平台。但从试点法院改革实践看,在管辖依据、案件标准、类型、数量以及概念界定等方面存在诸多困境,需要系统地予以完善。结合我国司法改革实际,借鉴域外立法和司法经验,本文建议加快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体系、管辖审级、管辖标准以及人财物制度等,从立法层面完善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讼类型界说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诉讼类型是依照一定标准对人民法院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进行归类而形成的诉讼形态。它具有内容的概括性、划分标准的多样性及与诉讼活动联系的密切性三个特征。它与刑事诉讼类型、民事诉讼类型、行政诉讼模式、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判决有一定的联系与区别,在本质上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17.
在级别管辖中涉及牵连管辖时上级法院吸收下级法院管辖权可能导致那些本不应受到重刑处罚的被告受到重刑的威胁。级别管辖中的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转移导致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违背了司法权的行使规律,并且由于管辖权行使的行政化使得诉讼当事人被排除在管辖权决定的程序之外,不利于诉讼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相似文献   

18.
我国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同时,还规定了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允许原告撤诉,为法院进行协调活动留下一定的空间.依法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建立行政案件协调制度,已经提上了行政诉讼改革的议事日程.我国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都表明了建立行政诉讼有限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域外的理论与制度也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我们需要从行政审判的现实出发,了解行政案件协调的现状,借鉴域外的理论与具体制度,建构我国行政案件的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9.
法国存在着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但行政法院并没有丧失其独立性和司法性,由于其在行政和司法领域的高度专业性,政府官员认为行政法官在行政领域是专家.行政法官的成功得益于法国行政法官专业化培养模式.我国行政法庭的建设和行政法官的专业化培养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行政法官的专业化培养需要探索我国的本土化培养模式.  相似文献   

20.
对行政诉讼再审程序的启动要严格限制和把关,要以再审事由的有限性、明晰性为标准,以存在错误的严重性为依据,以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为前提,来设计再审事由的内容。我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再审事由的规定存在标准不一、表述不一致等形式上的问题,以及再审事由的模糊性、不确定性与错误程度不够严重等内容上的问题。目前,要在保持新行政诉讼法稳定实施的前提下,对其规定的再审事由进行解释性改造,使其成为维护裁判既判力和纠正某些严重错误的有效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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