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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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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诉讼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通过具体审判活动和应用法律行使其统治权的一种手段。诉讼随国家和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强制性。西周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司法机关,依据诉讼程序进行诉讼活动的朝代。当时称诉讼为“讼”、“狱”或“狱讼”,所谓狱是以“罪名相告”的刑事诉讼;讼是以“财货相告”的民事诉讼。《吕氏春秋·决狱讼》注:“争罪曰狱,争财曰讼”。狱讼连用就是指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说明西周已初步建立了民事、刑事诉讼分立的概念。本文主要从西周的诉讼审判机关、诉讼程度和诉讼原则论述西周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2.
(一)民事诉讼法自古就有。远在奴隶社会时代巴比仑的《汉穆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以及罗马后期制定的《国法大全》等法典中,已经有了民事诉讼的内容。在我国西周时期的典籍中也有关于民事诉讼的记载。但当时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是不加区分的,对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同样采取极其残酷野蛮的刑罚。欧洲进入封建社会后,各国法律中关于民事诉讼的条款都有所增加,内容也充实多了,在某些方面还出现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相分别的因素。这表明:封建社会的民事诉讼较之奴隶社会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就整体而言,  相似文献   

3.
<正> 《论语·颜渊》载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短短一句话,却一直众说纷纭。最先解释“无讼”的是《礼记·大学》。它在引用了孔子那句话之后说:“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郑玄注云:“情扰实也,无实者多虚诞之辞,圣人之听讼与人同耳,必使民无实者不敢尽其辞,大畏其心志,使诚其意不敢讼。”按照这种解释,无讼就是借助于法庭的威严使无实者畏而不敢讼。《周礼·秋官·大司寇》则云:“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后听之。”郑注云:  相似文献   

4.
狱讼辨析     
诉讼,在先秦典籍中一般称为“狱讼”或“讼狱”,亦有单称“狱”或“讼”的。 近年来出版的一些法制史著作中,多以《周礼·秋官·司寇》中所说的“讼”为民事,以“狱”为刑事,藉以区别西周时代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活动。如有的著作在谈到“西周的司法制度”时说:“民事案件原、被告双方都要到庭,并缴纳‘束矢’(一百支箭)作为保证,败诉  相似文献   

5.
通说认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文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刑事诉讼可以与民事诉讼相分离;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更具现实和法律上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三《礼》注中的诗说与《郑笺》既有契合又有矛盾之处,郑玄注《周礼》、《仪礼》时未得见《毛传》,所采为三家《诗》说,《周礼注》、《仪礼注》与《郑笺》的契合乃是因为三家《诗》义偶与《毛诗》义相同。《礼记注》提及《毛诗》、毛公,《注》中诗说却与《郑笺》存在诸多不同,说明郑玄注《礼记》时已得见《毛传》,但尚未治《毛诗》之学。  相似文献   

7.
唐、金、宋法令,把“听”“断”作为刑事审判的两个过程、两个环节加以区分;宋初编书,也将“听讼”“决狱”分别编排,构成了宋代“鞫谳分司”的制度基础与观念基础.“鞫谳分司”发端于地方州府新设的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扩展至录事参军介入鞫狱;与唐制相比,原司法参军“鞫狱定刑”的职掌被分割,仅剩“议法断刑”.“鞫谳分司”的进一步发展是,大理寺、御史台、户部等中央机构皆行“鞫谳分司”制,其中大理寺尤为典型;且其职掌分化依托机构分立,更形体制机制化.  相似文献   

8.
《周礼》中有很多重要的制度,已经有人进行过专门的研究,但是对其中荒政制度还没有人给以详细的论述。实际上,荒政制度也是《周礼》一项重要的内容。它贯穿于全书之中,同时涉及到经济、政治、法律、祭祀等方面内容。 《周礼》的荒政制度最集中体现于《地官·大司徒》中,《大司徒》职云:“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四曰驰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几,七曰眚礼,八曰杀哀,九曰蕃乐,十曰多昏,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盗贼。”研究古代荒政的学者,只是注意到了古代最早的荒政制度出现在《周礼》十二荒政之中,并且“奠定了后世救灾的基本格局”。但是,却还没有论及到以下三个方面:(1)十二荒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清代的实际审判过程中,已开始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但在其基本律典——《大清律例》中,对民事诉讼的规定颇为匮乏。司法实践中大量遵循的是各地州县官在纵向的传承与横向的交流中形成的诉讼惯例。清代州县官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是正式的审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包含起诉与受理,堂审前的准备,堂审和判决这些基本程序,相比较前期封建法制,已经具备了近代民事诉讼程序的雏形。  相似文献   

10.
“以为酒食,以享以祀,以妥以侑,以介景福”,《传》曰:“妥,安坐也;侑,劝也”。案享、祀、妥、侑四字并列,俱应为祭名,妥字不应别为安坐之义。妥当读如堕,为堕之借字。《仪礼·有司徹》注“不绥祭”,释文曰“绥本作隋”。《仪礼·士虞礼》“不绥祭”,注曰“绥当为堕”。绥从妥得声,堕从隋得声,其字俱得通用。堕为祭名。《仪礼·士虞礼》“祝命佐食堕祭”,注曰:“下祭曰堕,堕之犹言堕下也。《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谓此也。今文堕为绥,《特牲》、《少牢》或为羞,失古正矣。齐鲁之间谓祭为堕。”《仪礼·少牢馈食礼》:“兼与黍以授尸,尸受同祭”,注曰:“黍稷之祭为堕祭”。《周礼·小祝》:“大祭祀,逆(齐皿)盛,送逆尸,沃尸盥,赞隋,赞徹,赞奠”,注曰“隋,尸之祭也也”。《周礼·守祧》:“既祭,则藏其隋”,注曰:“隋,尸所祭,肺、脊、黍、稷之属,藏之以依神”。据上所述,则助祭者以肺、脊、黍、稷等祭品授神尸,神尸以之祭,祭毕则藏其祭品以依神,如此祭祀仪式总名曰堕。  相似文献   

11.
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对应,派生诉讼中一些问题的特殊性正是由于与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特质所致。首先,股东派生诉讼的成立在诉讼程序上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特殊性:一是“直接利害关系”的认定;二是“具体的事实、理由”的认定。其次,对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当根据不同情形而定。第三,法院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应当在分配举证责任和依职权调查取证、通知、依法保护公司利益和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等三个方面发挥积极的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12.
李勇 《兰州学刊》2005,(3):179-180,178
本文从股东派生诉讼产生的背景分析,指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股东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建议我国应在公司法中规定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并借鉴英美等国立法例结合我国实际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前置程序进行了初步设计.  相似文献   

13.
制定法律要实现规范行为的目的,体现一定的价值。刑事诉讼的价值主要是通过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来表现的。刑事诉讼中有多元利益主体,不同主体有不同价值追求。同时,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不同阶段中,其价值追求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1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研究和认识其诉讼特点与诉讼价值 ,有利于健全、完善刑事诉讼法制 ,并充分及时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它不同于股东直接诉讼,因此在正当当事人确定、诉讼管辖、证明责任分配等等问题上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文通过分析认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正当原告是提起诉讼的股东,正当被告应该是侵害公司利益的全体股东或全体董事,公司不是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当事人。以此为基础,对股东派生诉讼应实行特殊的诉讼管辖以及证明责任倒置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侵权的过错归责原则,除特殊情形外,应当由原告承担过失的举证责任,从而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确定的过错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不再适用。德国的表见证明和英关法系国家的过失推论原则,在肯定医疗侵权过错责任的前提下,缓和了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原告过错要件举证负担的过重,而表见讧明更切合我国的实际。因果关系要件的举证仍沿用举证责任倒置,但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机构的诉讼压力过大,造成过度医疗的发生,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更能保证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17.
亲子诉讼中的DNA证据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亲子诉讼中DNA证据规则的缺失,一方面引发了系列的人权和伦理问题,另一方面使得法院在DNA亲子鉴定相关问题上做法不一.为此,有必要在平衡真实血缘关系的发现、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和DNA取样程序的正当性三者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非法DNA亲子鉴定之排除规则、检查协助义务之限制规则以及拒绝协助之制裁规则.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公益诉讼正愈来愈多地受到广泛关注。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看 ,在环境保护、经济发展、法治化进程、民主建设等方面都需要建立起一套规范有序的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修定公布,成为牵动数万律师神经的热点话题。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面临着巨大的职业风险。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保障机制,特别是执业豁免权等权利,将是对刑事辩护事业发展的巨大推动。刑事诉讼中的律师执业豁免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一种延伸,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应当赋予律师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20.
关于婚姻无效之诉的程序问题,因我国法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困惑多多。婚姻无效之诉从其本质上看,解释为形成之诉更为妥当;对婚姻无效之诉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宜借鉴国外立法制定专门的人事或家事诉讼程序;婚姻无效之诉的诉讼标的,则可援用新诉讼标的理论中“诉的声明说”予以解释;关于婚姻无效之诉的当事人资格问题,鉴于婚姻无效事由多是损害公益的事项,故而可对申请人范围予以适度扩张,除当事人外,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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