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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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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判决具有可废止性,因而是相对真实的。但作为一种单称的法律判断,司法判决同样具有客观性。与自然科学判断的绝对客观性不同,法律判断的客观性应该是建立在证据、理由与论证基础上的公共性,即一种"温和的客观性"。非单调逻辑是刻画可废止的法律推理关系的恰当工具。在非单调逻辑中,司法判决的可废止性特征完全符合温和的客观性标准。对于司法判决的可废止性的非单调逻辑刻画,既对理解法律判断的相对真实性与客观性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对法官处理案件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2.
法律推理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一种逻辑方法,使法律在有序的状况下适用。法律推理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是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导致法律适用的随意性,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最大限度地确定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法律处于明确和有序的状态。具体措施是使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共建司法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3.
杨知文  侯竣泰 《社会科学》2023,(10):183-192
在现代法治社会,对话性已成为司法活动的基本特征,司法结论的论证立场凸显了裁判理由的重要作用。在司法对话性的视角下,裁判理由作为对司法推理复杂过程的展示具有决疑色彩和论辩属性,其将法官裁判思维的运作与判决结论的推导环节以更加理性的方式呈现出来。争议焦点凝聚了诉讼当事人的主张及理由,解决案件争点是司法裁判对话的主题,裁判理由的建构应当以确认争议焦点为前提。由此,裁判理由的建构需要遵循判决结论作出的司法逻辑,它包括事实理由与法律理由的双重建构。事实剪裁与文本阐释是裁判理由建构的两种具体路径,它们帮助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形成相应的裁判事实与裁判规范,也是法官针对判决结论讲清事理、释明法理的法律方法。面向司法对话性的裁判理由建构能够让人们更容易识断法律适用的机理,增强案件裁判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4.
司法过程在不同的场域中遵循的是不同的逻辑:在学术场域中,司法过程是一个发现真理的过程,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追求法律真理的手段;在权力场域中,司法过程事实上是各行动者之间的权力话语斗争,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官根据特定权力场域的权力关系所利用的一种策略。两种相互冲突的逻辑必须在司法过程中达到完好的整合,只有这样才能为司法过程中的权力关系提供合法性。  相似文献   

5.
一种逆向比较:法官的法律推理和当事人的习惯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主要法律推理形式是司法三段论,在形式上属于演绎逻辑,反映“观念的关系”,具有确定性;但在实质上,司法三段论反映的是“事实的关系”,不具有确定性。因此,法官将法律条文作为大前提推导出当事人的法律后果,但是当事人不是根据法律条文而是习惯来推导出自己的法律行为。法官的司法行为和法律直接相连,但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并不和法律直接相连,而是和司法裁判的结果直接相连,引导当事人行为的不是法律而是司法裁判。法官的司法行为产生规则之治,而当事人则服从习惯之治,即规则之治展现给当事人恒常的结果,完整的法治是由规则之治和习惯之治所构成。  相似文献   

6.
司法三段论将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则和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舍乎逻辑地推导出判决结论是实现司法裁判正当性的一种基本模式,同时由于司法裁判在法律解释和案件事实问题上必须进行价值判断,因此,逻辑与价值判断构成了司法三段论的两个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7.
法律推理划分为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形式推理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可以有确定的法律为依据进行推理;实质推理是指在法律规则互相矛盾或者取舍难定的情况下,依据价值理由为一定结论的思维活动。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共建司法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8.
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推理既是司法主体 ,特别是法官的一种法律思维活动 ,又是一种司法行为 ,因此通过法律推理产生的法律效果必然能反映司法是否公正。司法公正包括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两个方面。实质公正通过形式公正来实现。法律推理的重要作用在于保证形式公正 ,并通过形式公正达到实质公正  相似文献   

9.
法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法官依法裁判后的一种正当性包装,有利于以较小成本说服当事人接受判决。在西方,严格守法观念的历史积淀,促使修辞在司法过程中发挥作用始终以遵守法律为前提条件,修辞是提高判决可接受程度的合理方法。但在中国,由于严格守法观念的缺失,单一强调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可能消解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不利于普遍守法观念的培养。在中国提倡法律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必须以遵守程序性论证规则为前提条件。法官必须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合理使用修辞手段说服听众顺利接受判决。这样可使司法裁判既能彰显法律正义,又具有良好的社会实效。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法律逻辑研究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一些逻辑学家基于逻辑的应用,开始对法律逻辑予以研究,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应用形式逻辑的原理、原则来解说司法实例.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一些法学家在法学研究由立法中心主义转向司法中心主义的背景下,开始关注法律逻辑,主要是对形式法律逻辑,尤其是司法三段论的批判与反思,强调法律推理中的实质方面.但是,由于理解过于宽泛,法律逻辑同一般方法论、修辞学等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对于人们一般所理解的研究思维形式结构的逻辑被消解了.本世纪以来,法律逻辑走向多元,非形式逻辑成为研究重点.总的来说,我国法律逻辑研究依然处于较落后状态,诸多争论本质上是建立在误解的基础之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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