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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学刊》2019,(5)
个人信息保护法普遍采用的同意规则源于隐私权的支配功能。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有"第三方同意"的规定,对该规定的理解应该是: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涉隐私信息作出公开与否的决定前应与第三方——隐私权人进行协商。但相关案例显示,行政机关对"第三方同意"规定的适用存在误解,误把个人同意当成了涉隐私信息公开的必要条件,事实上限缩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三方同意"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得以适用的时机应该是在行政机关对具体事实中的个人隐私利益和公共利益加以判断、衡量之后,其适用的范围应该基于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的考虑而有所限制,就其形式而言,隐私权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多种表达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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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对司法信息公开透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法院系统积极应时而动,搭建了数个网络司法信息公开平台,产生了诸多的司法信息公开新形态,如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新形态的司法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推进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力及促进法治宣传,但同时也存在泄露个人隐私、放大诉讼瑕疵引发舆情效应、增加诉讼成本等“双刃性”问题。因此,要完善网络司法信息公开的立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明确网络司法公开的标准,重视个人隐私保护,建立司法信息公开的异议申请和反馈机制,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并平衡司法机关经费预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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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芬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09-112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对于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以从制度上遏制司法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学术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虽然都一直强力推动司法信息公开,但是我国司法信息公开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因此,有必要检讨我国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以便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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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的制度实践及其外部环境——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环境为视角的观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锡锌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身的不足和其他外部法律制度的缺陷构成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障碍。公开与保密之间的逻辑矛盾、制度安排之间的冲突,成为制约信息公开的制度因素;司法对知情权保障不足,官员保密思维的传统,构成制约信息公开的外部环境。要让政府信息公开得更加顺畅,就必须从当前的制度实践出发,着力解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的逻辑矛盾、《保密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衔接、档案信息的公开、信息公开的司法审查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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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息公开之诉是知情权的司法救济方式,是保障知情权实现的有效方式之一。行政信息公开之诉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诉讼,由于行政信息公开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行政信息公开之诉具有自身法律的特质以及独特的法治维度。为了社会成员知情权的充分实现,我们需要对行政信息公开之诉的法治维度进行建构,为行政信息公开之诉的法治运作指明理论与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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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安排 ,其基本理念在于 :通过司法公开将制度、过程、结果置于社会的公共空间 ,以公开为媒介形成同社会的信息转换 ,一方面吸收社会的权威资源 ,另一方面接受社会控制 ,以促进司法正义的法律价值的实现。本文拟从司法公开与对司法公开的控制两个方面来着重论述我国司法公开与控制的现实不足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对此立法完善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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