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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省某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来电咨询:我集团公司下属某单位一位职工因工致残,去年四季度经当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七级工残、无护理依赖。该工残职工认为医检不完整,鉴定等级偏低,要求重新鉴定。今年一季度,该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其作出了三级工残、大部分护理的结论。现特向贵刊咨询,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能否在一周年内对同一对象作出两次鉴定?这两份结论中哪一份为有效结论。经本刊编辑部与有关部门联系后,现对这一问题解答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28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  相似文献   

2.
咨询台     
企业职工工残等级应怎样划分广元市碗厂河煤矿劳资科来函咨询:职工因工伤残的等级应怎样划分?现根据有关政策解答如下: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险字〔1992〕6号)规定: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也称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标准的划分,按国家规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执行。  相似文献   

3.
问:我于1986年因工负伤致残,经医院鉴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单位一直只给我报销医药费及支付全额工资,从未给过任何补助。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丧失劳动能力者规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请问我能否享受这项待遇?读者答:1996年8月,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第22条对职工因工致残全部丧失  相似文献   

4.
成都市政府成府发[1998]2号《关于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全市工伤保险范围、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等作出了新的调整:1.较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将工伤医疗期由一般不超过18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分别延长为24个月及36个月:对因工致残1—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4—22个月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到6—24个月,各级分别提高2个月;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残职工易地安家补助费由2个月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6  相似文献   

5.
近期我省部分企业和职工来信咨询:职工因工负伤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否一次性领取伤残抚恤金待遇?  相似文献   

6.
工作动态     
成都市即将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发(1996)46号文通知,决定建立成都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其委员会由劳动、人事、卫生、工会、民政、妇联、司法、社保部门的有关领导及医学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根据国家伤、病、残《鉴定标准》,鉴定因工受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确定护理依赖程度,签发《因工致残等级证书》、《护理依赖程度证书》;负责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伤、病、残及医疗终结结论的确认和按国家退休政策须办理退休(退职)人员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鉴定;研究解决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和技术性问题。通知明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并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相似文献   

7.
职工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主要发生在三个方面:第一,职工遭受到意外事故(或职业)伤害,职工或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职工伤害性质认定结论不服,可能引发"行政争议"。第二,工伤职工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职工鉴定的等级高、低,可能引发"鉴定争议"。第三,工伤职工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支付有异议,可能引发"劳动争议"或"行政争议"。  相似文献   

8.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老工伤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等规定,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残人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抚恤金、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50%;符合范围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9.
咨询台     
退休人员在职期间,发生的工伤问题如何处理夹江永发建材工业公司办公室来信咨询:一职工1998年4月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提出曾在工作中因工失去一个手指,要求鉴定评残,享受有关待遇。此事应当怎样处理?对此问题,经有关部门按规定答复如下: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及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7]5号)精神。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含第一次诊断为职业病、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已经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仍按国家原规定执行。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信中提到因工失去一个手指的退休职工的鉴定评残和工伤待遇,应根据本人实  相似文献   

10.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残疾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从国家或社会获得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和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工伤赔偿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准确、及时地依法办理工伤赔偿是贯彻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具有法律强制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8项权利,其中包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该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03年4月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把工伤保险制度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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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社函[2008]229号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你局《关于老工伤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 号)等规定 ,一级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残人员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抚恤金、基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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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斌 《中国劳动》2014,(4):46-47
<正>案情简介江苏某公司为其职工参加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3月以后,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7月份,职工张某因工受伤并认定为工伤。9月,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了3月至9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13.
案情简介■某公司职工缪某在检查施工质量时,被一滑下的钢梁砸中胸部倒地受伤致残,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为六级伤残,公司在收到有关缪某伤残等级鉴定书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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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居沪 《中国劳动》2006,(11):27-28
本刊第6期刊登了童韶琴《论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一文,读后很受启发,但文中的观点有商榷之处。笔者认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应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保护,在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第33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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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14,(4):58-59
<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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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丁丁伤保险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和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对于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原仓业职工,到达退休年龄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所涉及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都没作出规定。《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绒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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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因病(含非因工负伤)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受损,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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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工伤职工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劳社发[2005]3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因工负伤。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进行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似文献   

19.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建国后,我国逐步发展和充实了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中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及使用等方面的内容;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更将两级鉴定终局和定期复查等制度设计以行政法规形式确认下来。但是,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仍存在程序不够规范、专家队伍建设滞后和新订标准迄未出台等问题,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性质也并不清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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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及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审核支付等环节;涉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力、事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社保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定点医检机构等。由于环节多、涉及单位和人员多.在每一个环节工伤保险骗保都有可能发生。工伤保险基金是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来保障工伤人员治疗和对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的经济补偿。近年来发生的工伤保险领域骗保欺诈如同管涌.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也暴露出工伤保险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因此,针对工伤保险领域种种骗保欺诈行为。加强工伤保险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加大工伤保险领域反欺诈力度.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尤为重要。[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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