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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汪炜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2)
船舶肇事逃逸的比例高,查获率低,一直是困扰水上治安和航运安全的一大难题.以船舶肇事逃逸的认定为基础,梳理了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船舶肇事逃逸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并通过监察博弈模型对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和肇事船舶的策略选择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防范船舶肇事逃逸的法律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交通肇事罪中两个"逃逸"含义的新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洪兵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4(1)
加重处罚肇事逃逸的目的是保护初次及后续事故中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法益.除能证明不救助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外,肇事后不救助伤者以及不清除肇事形成的路障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均应认定为肇事逃逸.逃逸致死既包括不救助初次事故中的伤者致其死亡,也包括肇事者不清除路障引起后续事故致人死亡.成立肇事逃逸和逃逸致死不以逃逸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肇事仅致一人伤害后不救助导致死亡的,应认定为逃逸致死;单纯逃逸的只需评价为逃逸致死,积极移置型逃逸升高了伤者死亡风险的,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3.
碰撞逃逸船舶的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赵月林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3):25-28,38
在分析和比较各国海商法、航运法中有关碰撞逃逸船舶责任的基础上 ,提出了完善我国碰撞逃逸船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并未明确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因而给司法认定带来了不少困惑和争议。对于因行为人的逃逸造成先前肇事行为中被撞伤者未获及时救助而最终死亡的人,其属于"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对此已基本无争议。学界主要围绕二次肇事中的被害人是否属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产生了较大争议。从语义逻辑、立法意旨、罪刑均衡等角度,应当认为"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仅指第一次肇事事故中的被害人,而不含二次肇事中的被害人。 相似文献
5.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4,(4):59-63
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刑法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通过理论上的探讨,要成立刑法上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客观上要有逃跑行为,主观上要有逃避法律追究和救助义务的目的;在行为人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场合,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既可能持有过失,也可能持有故意的心理态度;此外,在交通肇事的场合下,当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时,就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6.
7.
张国琦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7,2(1):38-41
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心理状态,客观上的逃跑行为,并要具备逃逸的时空要素。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更不是独立的罪名。因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为前提,必须是逃逸行为而不是故意杀人行为,而且在逃逸行为和被害人死亡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8.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进行了情节上的细化 ,尤其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的量刑进行明确规定 ,但是 ,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于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仍然存在很多分歧。本文从界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出发 ,通过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犯罪”进行比较、分析 ,提出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定罪量刑的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9.
黄丽勤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3):98-102
刑法第133条实际上规定了交通肇事和逃逸两种性质的行为,两者在主观罪过、客观行为、法定刑配置及侵犯客体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尽管逃逸以交通肇事为事实前提,但把逃逸当作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不适当的。故不宜统一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另定“肇事后逃逸罪”,构成该罪不以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该罪的实质在于不履行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10.
胡跃攀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5):45-48
近年来,恶性交通肇事事故的频发重新引发了法学界乃至实务界对交通肇事罪的思考,而对于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问题直接关涉被告的基本人身权益,而实务界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这一问题已经对司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造成了严重影响.交通肇事后未逃逸的报警候处行为既是履行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同时,站在刑法的视角,该行为与去司法机关主动投案有着相同的法律效果,应认定为自首行为. 相似文献
11.
黄丽勤 《北方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3):98-102
刑法第133条实际上规定了交通肇事和逃逸两种性质的行为,两者在主观罪过、客观行为、法定刑配置及侵犯客体方面均有很大差异。尽管逃逸以交通肇事为事实前提,但把逃逸当作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不适当的。故不宜统一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另定“肇事后逃逸罪”,构成该罪不以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该罪的实质在于不履行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12.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逸现场的现象有增无减,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我国刑法典目前将逃逸行为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只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情节,不利于对这种行为的抑制和打击。逃逸行为与肇事行为相比,有自己独立的罪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独立犯罪的本质特征,理应对其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我国刑法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使逃逸行为脱离交通肇事罪,实现独立犯罪化。 相似文献
13.
冉翚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4(6):242-245
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中 ,先前已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行为可以成为其后不作为故意杀人的先行行为 ,但并非行为人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救助义务就必然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只有行为人的不作为同刑法所规定的“积极的杀人作为”具有等置性时 ,才须承担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相似文献
14.
15.
Q问题:我的捷达车于2013年2月1日被盗,被盗后我立即报警,公安也立案了,但是一直没找回来。3月12日该车发生车祸致人死亡,驾车人肇事后逃逸,至今没有归案,死者家属要求我赔偿其损失,请问我要承担责任吗? 相似文献
16.
郝正君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6):27-31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的过失犯罪,在刑法中罪名较为普通,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不一定逃逸,但行为人一旦逃逸一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多年来,交通肇事逃逸问题一直是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逃逸对肇事者而言无疑在情节定罪上还是量刑上都有很大程度的影响。从法益保护和刑事政策的角度来分析,准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将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通过法律的强制作用来敦促肇事者主动履行救助和民事赔偿义务,共同构建法治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7.
船舶建造中的船舶状态及其法律属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志文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1):5-8
通过对船舶建造过程的分析 ,将船舶状态分为三个阶段 ,并指出了船舶不同状态下的法律属性 ,论述了它们对船舶所有权变动、船舶抵押权的构成和法律适用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冯江菊 《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6):66-69
交通肇事后"逃逸"及其结果直接影响对本罪的量刑,对于其中"逃逸"含义的理解主要有逃避法律追究说与救助义务说之争.从"逃逸"的行为性质、致害的因果关系及刑法用语来看,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但对其具体认定,还需结合主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9.
吴昊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10(1):26-30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海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的难题。分析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探讨,从立法和实践方面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20.
中国船舶扣押制度经历了以行政命令为基础到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船舶扣押再到现在的司法扣押制度三个过程,2013年的《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中国船舶扣押制度,但在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上仍存在很多问题。从中国船舶扣押法律制度的嬗变谈起,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象和问题提出有关完善建议,对申请人、被申请人、船东以及相关部门就其适用的有关法律制度中的操作问题提出见解,讨论中国船舶扣押问题的解决途径,以期对中国船舶扣押法律制度的完善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