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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而在德日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其核心内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刑法中的犯罪成立理论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是这种差异主要是形式上的,就其实质来讲,二者在许多方面是相通的,在认定犯罪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对德日刑法理论的一味推崇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无理指责都是不妥当的。不仅犯罪主体应当是我国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犯罪客体也不能摒弃,坚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妥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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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心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67-73
客观处罚条件 ,是指犯罪成立之后 ,国家对犯罪进行刑罚处罚必须具备的某种客观事实条件 ,其实质是以某种客观条件的具备与否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我国刑法应当引入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 ,以完善犯罪构成 ,消除目前理论中的混乱。我国刑法引入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应当解决四个理论问题 :1 .客观处罚条件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2 .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关系 ;3.客观处罚条件与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关系 ;4 .客观处罚条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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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客观要素的选择,具有自己的特色。在以犯罪行为和犯意为内容的犯罪成立二元结构模式中,"犯罪行为"具有独特的地位和广泛的作用。其以犯罪行为为核心,以因果关系为独立的犯罪成立客观要素的理论,对内地刑法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选择、确定和运用,乃至整个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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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4)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源自苏俄刑法,而俄文的相应术语始终是"社会危险性",即"общественнаяопасность"。自从20世纪50年代该术语传入中国以后,我们按照汉语的语言习惯,普遍地理解成为"社会危害性",但这两个术语具有不同的刑法意义,何者描述犯罪的本质更为准确,在苏俄刑法中曾存在争议。前者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立法层面上,始终居于主流,其作为对犯罪本质的描述包含主观因素,更注重描述未来的动态;后者主要强调行为的客观损害,而不包含主观因素。据此应对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反思:必须甄别和区分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即犯罪本质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客观侵害的不同;作为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性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应当是犯罪客观、主观要件的有机体而非简单的总和;社会危害性理论应当进行中国化改造。这既尊重了历史客观事实,也有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危害性理论乃至犯罪构成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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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客体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客体被作为了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作者认为这种把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来处理的理论极不恰当,犯罪客体的价值在于说明犯罪行为为什么要被规定为犯罪,而不在于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因此,犯罪客体不应该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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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结果的构成要件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在"自然意义"和"价值意义"上使用犯罪结果概念.但在犯罪构成语境下,犯罪结果只能是犯罪行为作用于体现刑法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刑法禁止改变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变化现象,是自然意义上的犯罪结果,是一种逻辑结果.犯罪构成中需要这种逻辑结果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需要它和犯罪对象一起来说明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改变,从而揭示出行为的社会属性.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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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犯罪的构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莉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20(4):16-17
环境犯罪是刑法学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新型犯罪 ,环境犯罪构成由环境犯罪主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环境犯罪客体、环境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从总体上把握环境犯罪的构成 ,对于准确地确认和追究环境刑事责任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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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因素是表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量的规定性。定量判断在犯罪成立判断过程中处于一个独立的阶段,即定量因素是犯罪构成中一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定量要件),而不是依附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为了使定量因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取得应有的地位,应在传统四要件之后加上定量要件,形成"传统四要件+定量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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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结果具有相对确定挂,其基本内涵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改变.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这一要件,不能用大陆法系客观处罚条件理论来解释,它属本罪的犯罪结果,因而我国现有犯罪论体系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客观处罚条件理论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不相契合,不能盲目引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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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的反思与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从犯罪客体诞生以来,就不乏学者们的赞扬和指责。对犯罪客体的客观属性应进行准确定位,其应属于刑法理论而非立法规定;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从功能与效用考察,犯罪客体有价值评价、影响量刑及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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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犯罪论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现在学界不少反对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学者对犯罪客体抨击甚重,认为应当将犯罪客体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犯罪客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具有独立的功能,应坚持其在犯罪构成中作为独立要件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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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本质作为典型的刑法哲学问题是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共通的命题。我国关于犯罪本质的大讨论集中体现在法益侵害说和社会危害性说的争议上,为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实现刑法的人权保护机能,必须厘清三大关系:犯罪本质与法益侵害说、社会危害性说的关系,犯罪本质与犯罪构成体系的关系,犯罪本质与刑法解释立场的关系。法益侵害说和社会危害性都是对犯罪本质的抽象概括,在退去社会危害性说的政治阶级外衣后,两者具有同质性;犯罪本质是犯罪构成体系的基石,犯罪构成体系是犯罪本质的具体化体现;对犯罪本质的实质违法性的判定直接影响到刑法解释立场的选择,在罪刑法定原则深入人心的当下,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不是对立而是可能调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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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分为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在司法层面,犯罪客体不是成立犯罪必备的要件,犯罪的主观方面也不是成立犯罪的共同要件;而在立法层面,强调主观方面是一个重大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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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系统论的哲学基础问题值得商榷;中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不能向塔甘采夫复归;犯罪构成系统论中,未能解决好事实的犯罪构成与规范的犯罪构成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犯罪构成中不应包括排除行为犯罪性的情况;犯罪构成系统论的结构,同司法实践的需要不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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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六大问题:1.“四大要件等量齐观、简单相加的构成论,既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也不符合系统论的观点;2.把“犯罪客体”看作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是不合理的;3.正统的“四要件”结构体系没有充分突出行为的重要地位;4.对犯罪对象存在严重误解;5.忽略了法人作为刑事犯罪主体的地位;6.没有说明犯罪构成与犯罪诸要件的关系,也没有科学地阐明各要件的关系和层次结构。因此,必须对犯罪模式进行大胆构想,提出犯罪模式的宏微系统,从而改变以往在同一平面内研究犯罪构成的方法,建立起犯罪构成的主体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