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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万忠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
为了探究抵押权追及效力制度之设计,运用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方法,对大陆法系与我国抵押权追及效力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对与该制度设计有关的几个问题--抵押人能否转让抵押物、动产抵押问题、代价清偿和涤除权、物上代位权等进行剖析.研究表明:我国抵押权追及效力制度,应在承认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前提下,将抵押物分为已登记的不动产、准不动产和未登记的其他动产,合理运用善意取得制度,在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权和买受人一定限度取得所有权的同时,以最大限度求得各方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2.
邓鹤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4(4):88-92
抵押物的转让,涉及抵押物的利用、交易安全和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三方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如能在抵押物转让制度设计的权衡与选择中,肯定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转让权,抵押权人通过行使物上代位权或追及权来实现其担保利益,受让人则以对购买抵押物的选择权和对抵押权的涤除权来维护其自身权益,则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律的各种相关价值,满足三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 相似文献
3.
陈佳琳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56-65
《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抵押物转让规则经历了立法的变迁,实践中存在裁判标准和结果不一的司法困境.《民法典》第406条规定的抵押物自由转让模式具有正当性,明确抵押权追及效力具有必要性.在适用追及效力时应运用抵押登记规则和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进行体系解释适用,在抵押权追及效力被阻断、无法行使或难以行使抵押权、转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同时明确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形应当包括抵押物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被交易;动产抵押已设立但未登记;转让将导致抵押物用途明显变化,并发生价值减损;抵押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抵押权人无法知悉从而无法行使抵押权的情况.抵押人的通知义务内容应当包括抵押物的受让人为何人及抵押物的空间位置移转至何地.受让人在抵押物转让关系中亦有利益诉求,应当允许受让人行使涤除权以消灭抵押负担,但舍弃原本涤除权制度中对抵押权人不利的规定,从而实现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三方主体的利益平衡,促进抵押权制度的有效运转. 相似文献
4.
于维琴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5(6):32-33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是抵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着抵押物毁损或灭失时,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的问题。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上,是原抵押权效力的延伸。代位物的范围包括保险金、赔偿金和补偿金。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的规定过于简单,应适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谢雪凯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39-44
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均对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持肯定态度,其内在逻辑都是建立在承认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的基础上。我国《物权法》第191条否定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对抵押物的转让采取抵押权人同意主义,并且条文本身设计存在缺陷,使得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司法适用上造成较大困难,并严重损害受让人的利益等。因此,我国《物权法》应当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完善登记制度并为受让人设置多元对抗手段。 相似文献
6.
王晓真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6)
当今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促使非转移占有担保成为主流,如何保证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最大程度上平衡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三者之间的利益成为重要命题。在抵押权追及效力问题上,我国物权法等已有相关规定,但是不够全面,亦不尽合理。以比较分析法为指导,文中对我国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后认为,对于国外在区别对待抵押物、衔接善意取得制度、承认抵押物转让权等方面所作的顺应趋势的制度设计,我国物权立法不妨予以学习借鉴以期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7.
抵押权之物上代位,非直接存在于金钱等赔偿金上,而是存在于抵押人所获得之赔偿金等请求权之上。抵押权物上代位的重要特征在于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抵押人因此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及取得的特定财产。因此,抵押物转卖所得之价金、租金债权、抵押物毁损后之残余物及抵押物拆除后之重建物均非物上代位之范围。 相似文献
8.
黄锐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89-93
对于抵押物的转让,我国的民商事立法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法律规定.由于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核心用词为"不得转让",引起了学界对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合同效力问题的争论.本文认为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有效.司法裁判时应尽量注意相关法律适用上的体系性协调,对《物权法》中限制抵押物转让的条款应作符合整体价值目标的解释. 相似文献
9.
10.
11.
金丽婷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43-45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之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实际上是对基于动产占有和基于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的保护,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承认了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应当拓展至抵押权与权利质权,以完善善意取得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2.
范雪飞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12-118
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这一单层效力结构不同,质权是以留置效力为根基的双层效力体系,它同时具有优先受偿和留置两大效力。留置效力由质权之现实支配性而生,优先受偿效力由质权之价值性而生,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保障。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都具有留置效力,其区别于同时履行抗辩与原始留置权,构成质权的特征效力。伴随质权留置效力而来的质权人孳息收取权、质物保管义务构成质权留置效力的附属效力。债务人或出质人提前清偿,可以消解质权的留置效力。 相似文献
13.
刘训峰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6,26(2):18-22
本文沿着历史线索,探析英美法律中按揭的原始含义和现实状况,联系我国香港按揭法制的现状,结合我国按揭担保的实践和相关立法,对我国大陆“商品房按揭”的法律性质作出判断。根据我国法制的传统和按揭的实践,宜将现房按揭定性为不动产抵押,楼花按揭定性为动产质押。 相似文献
14.
王莉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7(2):107-111
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多个担保物权而发生竞合时,各担保物权的效力位阶状态,在担保法理论上是一重要而困难的问题,同时因中国相关立法缺憾,已成担保实务的严重障碍。文章从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三种形态入手,将担保物权设定的时间先后作为解析问题的逻辑要件,充分且谨慎地考量动产担保物权登记、标的物占有等情形,以物权法基本理论为论证逻辑基点,较翔实地剖析了物权担保竞合时效力位阶。主张将来立法时应基于设定优先原则、占有优先原则、登记优先原则等来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时效力位阶。 相似文献
15.
邵元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63-68
林权抵押是集体林权改革的重要环节,急需理论回应。中国对抵押物转让进行了限制规定,这主要是基于理论原理和价值考量两个方面,但此种限制抵押物转让的理由不足成立。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物,抵押林权应可以自由转让,林权抵押实践为抵押物自由转让提供了进一步佐证。林地与林木是两项独立的不动产,在设定抵押方面,应认为构成两项抵押,至于一并抵押或是分别抵押应尊重抵押人的自由决定。林权抵押制度设计应在主体间进行充分的利益衡量,不能过于偏重抵押权人。 相似文献
16.
不动产抵押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 ,素有担保之王的美称。依据物权法和债法原理 ,探讨涉及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不动产抵押与不动产的紧密关系、不动产抵押的滞后立法检讨、不动产抵押的特征、不动产抵押标的物范围、不动产抵押人资格、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仍属于债权,其源于生效的不动产物权变更合同,此合同的生效是之后物权变更的必要条件。不动产 买受人与金钱债权的债权人之间出现的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权能的对抗,实质是二者在优先对抗属性方面的排序问 题。在法律评价范畴,应当将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优先对抗属性前置,使其可以对抗部分优先权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以 及部分裁判文书赋予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对金钱债权执行的阻却效力,此阻却效力的增强理应从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本身的属性 方面寻找依据,应着重加大社会公共利益和不动产交易稳定性这两项影响因素的权重。 相似文献
18.
梁益铭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3):33-35
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担保物权,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经法、日等国民法加以继承完善,逐步发展为一个由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组成的完整物权体系。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对优先权制度都有规定并不断发展。笔者认为宜将独立的优先权制度规定于物权法中,成为与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并存的一项担保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19.
权利质权的存在,是现代经济生活中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必然要求。关于权利质权如何设定,现行法上规定不足。通过对一般债权质权、有价证券质权、股权质权、无体财产质权等几种权利质权的设定方式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分析,以力求权利质权设定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