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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量刑证明的特殊性——以独立量刑程序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志梅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22(1):71-73
量刑活动与定罪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的目的不同决定了量刑证据在种类、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方法等方面都异于定罪证据。在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的改革中,应当充分重视量刑证据及量刑证明的特殊性,制定区别于定罪的证据规则,才能更好的实现量刑的适当性。 相似文献
2.
闵春雷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1)
在定罪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下,证明围绕定罪进行,量刑活动缺少司法证明的有效规制,既不利于控辩双方诉权的行使,也不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量刑证明应建立在定罪证明的基础上,确立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平等主体地位并注重保障量刑证据的相关性要求。量刑证明的对象为量刑事实与量刑请求;依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证明责任;量刑证明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对于法定量刑情节应达到清楚可信的标准;量刑证明应依自由证明的方法进行。目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不能满足量刑证明的内在需要,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应确立定罪与量刑完全分离的程序,实现量刑程序的独立化。 相似文献
3.
量刑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瑞华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1)
传统的刑事证据法是以控制定罪为中心构建起来的,相应的证据法理论也遵循了无罪推定和严格证明的理念。但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无罪推定失去了存在的空间,为保证量刑证据的完整性和量刑信息的准确性,有必要按照自由证明的理念重构量刑程序中的证据规则。除了要确立较为宽松的证据能力规则以外,量刑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也应具有有别于定罪程序的特征。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理论中,"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要求或程度;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所应达到的要求或程度.区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证据标准一是为了在理论上予以澄清,二是为了在实践中予以正确运用. 相似文献
5.
6.
纪检监察证据是纪检监察案件办理的基石和核心问题.它是中国特色法治证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纪、法、罪分层的证据体系,大致可以分为纪检证据和监察证据两大类,其内部及与其他法律证据间是动态联系的.在运用证据证明纪检监察案件事实时,应探索实行差异化的证明标准,对纪、法、罪不同案件应坚持不同证明标准,对同一案件不同事实也应... 相似文献
7.
对于符合法定证据种类是否构成具备证据能力的必要条件,司法实务与理论研究皆存在争议。在解释学进路下,无论是采文义解释还是论理解释,我国法定证据种类对证据能力都没有直接限制作用。法定证据种类规则是对证据的不周延列举,目的在于引领每一种证据的特定化证据能力规则。从学理观之,法定化的证据种类与证据能力之间的关系具有间接性和附属性,二者建立间接关联的方式有:以证明程度(完全证明和疏明)为桥梁,以证明方法(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为媒介,根据特定争议类型或标的来限制证据种类的证明能力以及实体法中权利义务关系之形式要件延伸至诉讼领域的情形。 相似文献
8.
汪振林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1):22-26
法庭上对网络证据进行调查时,举证一方必须使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特定的仪器设备进行举证证明,把网络证据中的信息当庭转换为感官可以感知的表现形式,以供法庭获取。通过对网络证据的调查获得的证据信息并不都与案件事实有关,必须进行分析、提炼和加工,萃取与案件有关的部分,形成证据事实。待证事实的证明,实际上就是法官根据调查、分析网络证据得到的证据事实,依据经验规则来推断待证事实。 相似文献
9.
法律事实是裁判者在判决中认定的案件事实 ,具有全面性、确定性、程序性和权威性。法律事实与证据事实是一致的 ,都是证据材料再现的客观事实。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属实实际指涉的是证据必须是真实的 ,即具有真实性 ,并不是指证据的客观性。因此 ,证明标准应当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与内心确信 ,即特定国家或社区主流的评判标准。它是为正常而理智的普通人设计的 ,从而使判决获得正当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公诉证据标准应当低于有罪判决证明标准抑或与之保持一致,是谓公诉证据标准的宽严之辩。对公诉证据标准概念的正确理解是讨论该问题的前提。西方国家关于公诉证据标准的规定对我们有所启示,但不宜简单照搬。通过对公诉证据标准宽严之辩的梳理,从公诉证据标准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状况分析,我国应当坚持公诉证据标准与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一致性,同时出于表述上严谨性的考虑,我国公诉证据标准宜适当修正。 相似文献
11.
我国诉讼法学界对间接证据的传统认识存在以下四点错误:间接证据的本质特点在于不独立和不直接;“运用间接证据证明”等同于“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间接推理等同于间接证明;“运用间接证据证明”和“事实上推定”存在本质区别。正确的看法应该是:间接证据的本质特点在于需要运用逻辑进行推理;“运用间接证据证明”不等于“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间接推理不等于间接证明;“运用间接证据证明”和“事实上推定”不存在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12.
当前网络名誉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鉴于网络名誉侵权的特殊性,受害人在调查取证方面面临着很大困难,而依靠传统的取证方法又难以实现名誉权保护,因此探索新的、适合网络特色的取证方法势在必行。结合传统的取证方法和计算机相关技术原理,确定取证对象、侵权行为人,然后从侵权信息是否删除出发分别探讨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取证方法是个有益的尝试。 相似文献
13.
证据交换是审前准备的重要环节。我国证据交换制度是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证据交换的内容过于笼统,实践中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因此有必要对证据交换的主体、范围、方式以及与举证时限的关系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求探究如何更好地运用证据交换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电子证据性质的澄清是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中急需跨越的法律障碍。虽然当下已有不少的研究成果,但在司法实务中对电子证据性质的;位确认定依然紧迫。而为实现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的自然磨合和无缝接轨,则应该在传统证据法律框架下谋求电子证据性质的界定,电子证据应是传统证据形式的电子化。 相似文献
15.
举证责任与国际避税的研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方友熙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5):32-35
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决定着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程序中所承担的举证义务轻重,或者在诉讼程序中所承担败诉风险的大小。国际避税是一种权利滥用行为,反国际避税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由于国际征税具有复杂性,在提供证据方面,税务机关处于不利的地位,需要证明的事项很多,完全加以举证不现实也不公平,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转移举证责任的弱势。同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提醒纳税人应该认真对待证据的举证问题,充分证明其合理的商业目的,避免被确定为反避税调查对象。 相似文献
16.
蒋晓玲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6(2):63-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的任何阶段随时举证的历史 ,开始了对当事人举证时限的限制制度 ,这对促进我国司法改革进一步向着公正和高效的方向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7.
电子证据既存在与传统书证同样的真实性问题,即需要确认其制作者的真实性,以防伪造、捏造,更重要的是,还存在传统书证不涉及的同一性问题,即证据掉包或混入问题。电子证据同一性证明依赖于电子证据保管链的证明,电子证据保管链具有动态复合性,既涉及原始电子数据的保管链,又涉及呈述性电子数据的保管链。原始电子数据的保管链证明环节有原始电子数据的收集环节、原始电子数据的保管环节、原始电子数据的移送环节。呈述性电子数据保管链证明的环节包括呈述性电子数据发现环节和呈述性电子数据固定环节。刑事电子证据保管链的证明方式主要有笔录证明和证言证明等方式。与传统证据保管链的证明不同,笔录除纸质笔录外还包括电子笔录,证言除取证人员的证言外还包括见证人的证言。此外,原始电子数据和呈述性电子数据保管链证明适用的证明方法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18.
电子签名证据及其应用 总被引:1,自引:3,他引:1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电子签名广泛应用于各种电子交易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纷至沓来,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它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受到学界的关注与重视。以电子签名的定义和分类为起点,阐述了电子签名的证据形式和电子签名作为证据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电子签名的三个证据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探讨了电子签名的证据应用程序,其包括对电子签名证据的举示、对电子签名证据的审查和司法机关对电子签名证据的认定等三个问题,以促进电子签名证据规则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量刑是沟通求刑与执刑的桥梁,是实现刑罚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恢复社会秩序的前提。为客观公正的适用量刑,必须加强对量刑适用正当性根据研究。社会危害性从客观方面和人身危险性从主观方面为量刑适用提供内在根据和基础;而刑事政策、法官情感、媒体舆论作为一种外在根据,同样对刑罚裁量发挥不可忽视的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