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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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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最高人民法院所大力倡导和推行的"能动司法"理念,引起了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然而,"能动司法"这个概念本身在讨论者之间却呈现出一种不同寻常的歧义认知和错位解读;许多论者认为我国的"能动司法"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是实质同一或既有区别又有一致的同类概念。实际上,"能动司法"是我国"服务大局"这一特有政治—司法意识形态的一部分,而"司法能动主义"则是具有美国特色的司法哲学,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客观意义上的直接关联,把两者视为同一或同类,是反向格义导致的结果;与此同时,我国"能动司法"理念的确立尚缺乏一个认真的理论反思过程。  相似文献   

2.
司法能动不仅存在于作出实体判决层面,其在诉讼程序领域同样也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因为完整的司法权从来都应当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将法官的程序性职权排除在司法权之外是对司法权的不当切割.程序性司法能动在我国现阶段有着强烈的现实需要,其重要表现形式是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而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又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重要指标.在民事诉讼领域,司法能动与职权主义相辅相成.职权主义为司法能动提供了其运行所需的制度空间,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彰显司法能动理念的过程;司法能动的提出为职权主义的回归提供了契机,其有效运行是职权主义得以发挥实效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3.
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之争,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法院的角色定位带来了困惑。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中,法院的角色定位应当有利于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发挥各自优势,有利于"多元化"目标的实现。被动司法不仅能满足转型期社会的特殊需求,还能顺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需要,以被动、中立的角色定位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平衡发展,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4.
在中国文化中原本就没有认真对待规则的司法意识,而中国的法治建设自从开始时就隐含着危机。这主要表现在能动主义司法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初期就成了不自觉的司法意识形态,这对我国法治建设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作为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政府干预虽然在法律上具有先定力,但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对政府干预进行司法审查,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关键的问题在于,法院在对政府干预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应当秉承何种审查标准和审查态度.这构成法院司法审查的司法理念.在一般意义上,关于政府干预的形式合法性问题的司法审查,被认为是法院固有的权力,但对于政府干预的实质合法性问题的司法审查,法院存在两种明显对立的态度,并由此形成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节制主义两种司法理念.  相似文献   

6.
中国古代大量存在着据情理断案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有着深刻的社会法律制度根源.从情理法的角度分析中国传统司法中“能动”主义,发现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传统礼制之下的统治秩序与和谐,而且根植于普通民众所认同的“天理、人心”的观念之中.考察传统司法“能动”主义有助于我们发展和反思我国当代能动司法的价值追求与实施方式.  相似文献   

7.
能动司法:政治愿景与司法挑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能动司法通过回归传统、司法为民、职能延伸、案结事了,为人们描绘出本土资源与外国经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解纷与管理、规则与实效相统一的中国司法自主道路的美好图景.它要求法官不仅要依法裁判,还要考量政治和社会的现实需求;不仅要实现形式正义,还要实现实质正义.能动司法的积极贡献在于,它试图对以法律规则为根据、形式正义为目标的常规司法提出挑战.但这毕竟只是一种政治愿景,而且司法可能面临两难处境,即法官不得不在政治与法律、灵活性与确定性、集体目标与个案权利之间左顾右盼.制定一个能动司法程序,使法外能动转为法内能动,也许是解决司法两难的一种可能出路.  相似文献   

8.
司法调解进社区,指导和参与社区调解活动是能动司法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实践途径,也是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实现形式。基于能动司法理念,为凸显司法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基层人民法院应遵循"走出去"的方针,以促进人民调解功能的发挥为目的,完善司法调解进社区机制,并以此作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平台和突破口。  相似文献   

9.
美、德、法三国法官自20世纪以来在产品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尝试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减轻或免除原告对于生产者被告的过错进行证明的负担,以对既有的合同法与侵权法规则的缺陷予以弥补或克服,表现出非常明显的司法能动主义的倾向,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相应历史时期内各国主流法哲学思潮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江西社会科学》2016,(10):181-187
在我国环境司法实践中,法院突破既有规则进行能动司法是续造法律的重要形式,具有具体化规则、填补法律漏洞、变更规则等多重功能,其基础既在于法律漏洞的不可避免,环境治理模式的日渐转型,还在于环境伦理本身主义变迁。通过考察我国法院不同阶段个案裁判、类案处理等运作实践,可发现既有能动司法基本呈现出推理启动和经验启动两种启动模式,以及利益调整和技术调整两种方法模式。尽管这些模式各有优劣,且与社会发展阶段、背景相互关联,但就当前而言,过于倚重推理启动或者利益调整等做法,仍应予以警惕。作为改进,未来应侧重于案例指导、诉讼程序以及司法技术等方面进行完善,从而推动我国环境司法治理。  相似文献   

11.
解永照  王国龙 《学术界》2012,(7):51-62,286
在司法的基础理论上,能动司法并不能构成一个时代的整体性司法哲学。能动司法在中国的展开是中国规则治理这一法治理念和司法理念的推进与落实,在司法实践上是中国法条主义司法的惯性发展和逻辑递进。因此,能动司法在中国的展开还主要是在中国司法机制内部的全面展开,是在贯彻规则治理的中国法治理念下,以充分发挥法院和法官在司法审判当中的"能动性"为内容的一种能动司法,以克服司法解决社会纠纷能力的有限性和判决缺乏社会后果考量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2.
司法能动这一术语需要多面向地、具体地、历史地理解,其本身并不构成司法裁判正当性的依据.原则裁判与司法能动在前提预设、先例对待、自由裁量以及价值导向这四个方面存有差异.法律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一方面限定了司法能动的界限,另一方面构成了司法能动的价值检验标准.对两者关系的梳理可以揭示出司法能动对制度结构与程序框架的依赖问题,同时也帮助我们避免误解甚至滥用中国法治实践中的司法能动.  相似文献   

13.
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法院调解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变迁过程.尤其进入新世纪后,法院调解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能动司法之功能--基于社会转型现实视角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者应当遵守司法权的被动性,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客观现实要求司法者在遵循司法被动性的前提下辅之以司法能动性,秉承正义的法律价值和理念,遵循法律原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正确地适用法律,在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行使裁判权,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理性的能动司法不仅有助于社会秩序重构和形成调整新型社会关系的规则,而且有助于新型权益的生成和维护以及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成的研究,应将目光从"立法"转向"司法",分析法院的司法实践在环境公益诉讼推进中的作用与功能.从域外经验看,法官在环境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形成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新近在我国兴起的能动司法理念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推进具有重要价值,应着重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寻找法律依据,进而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形成.  相似文献   

16.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以和合哲学、谦让伦理为价值依归的调解受到重视,具有内在的必然性.这种内在必然性体现在政治性话语背景与司法制度发展内在规律性之间的关系上.  相似文献   

17.
本文论述了我国语境下能动司法的理念与内涵,列举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能动司法实践意义、价值取向及其质疑和担忧的关注和讨论,进而思辨能动司法的创新需求、实际操作和法律边界乃至司法改革,并对能动司法的实践效果充满信心。  相似文献   

18.
法院调解——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中国特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是世界法制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其司法制度经过四千多年的嬗变与发展,形成了血脉源于中华文明、符合国情民情的重要特色.法院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是中华法系宝库中一颗璀璨的明珠.而今,这颗明珠在中原大地乃至全国再放异彩.  相似文献   

19.
《东岳论丛》2017,(12):147-155
司法克制主要是指法官遵照成文法或者前例作出司法决定,其与司法能动主义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在实际操作意义上,二者只是行使裁量权的程度或大小不同而已。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都是一种司法的姿态,一种对待司法的主观态度。显然,司法能动主义倾向的是在法律适用上的实用主义,强调司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态度;而司法克制主义则倾向的是维护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强调法官作为审判者消极中立的态度。绝对的能动主义或者司法克制主义都是不可取的。司法行为亦是一项艺术,只有既有刚性又有灵活性的司法才最具有生命力。  相似文献   

20.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已经被纳入宪法和党章,这一点毋庸置疑。社会转型期,国家提出能动司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折中和屈服。而过分强调能动司法则有违法治理念,挑战着立法机关的权威,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使能动司法成为了政治的奴隶,破坏了法体系的内部价值体系。厘清能动司法的利与弊、破解能动司法的消极谜题、把握能动司法积极的法治意蕴非常重要。而要想准确把握能动司法的法治意蕴,一是要在原则上恪守司法被动裁判的本质属性;二是理清法官能动性的边界,包括明确司法解释边界和避免息诉或拒绝裁判的倾向;三是真正将一切社会矛盾纳入司法的管辖;四是要回归到制定法本身的不断完善的法治应有之义上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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