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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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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研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性、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注意义务并因此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是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客观基础。在为过失犯罪配置法定刑时,除应具备合理根据外,还应当遵循法定刑节俭、法定刑趋轻、根据过失程度配置法定刑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作者对修订前后刑法中的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状况作了认真考察和评说,指出了立法的特色和缺陷。针对刑法规定的不足,作者提出了完善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方式的建议:明确界定过失犯罪范围;强调对业务过失加重法定刑的观念;谨慎对待过失危险犯的法定刑配置问题;适当增设过失犯罪的法定刑种类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中的“业务”与“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业务过失犯罪不同于职务过失犯罪,在研究中应予以区分。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业务过失犯罪主要有18种。当前对这些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存在规范层面、理念层面与实践层面的问题,表现为:一是法定刑配置问题,二是刑罚目的偏重于惩罚而忽视预防,三是刑罚效果不容乐观。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另一方面无助于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协调刑罚的目的、关注刑罚的伦理性与注重非刑罚处罚措施等方法及时解决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3.
喻红粉 《南都学坛》2004,24(2):100-102
交通肇事犯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犯罪的一个量刑情节 ,而非定罪情节。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定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我国刑法尚未确定过失共同犯罪的情况下 ,不宜认定交通肇事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4.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蕴含的逻辑结果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模式为既遂模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不应为既遂模式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罪规定了宽泛的法定刑,应当包含未完成形态处罚在内;我国刑法分则有关预备犯与过失犯的立法例表明其犯罪模式不应为既遂模式;认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非既遂模式不会对犯罪停止形态定罪量刑造成影响.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为既遂模式带来的困惑:不利于认定犯罪未完成形态;会冲击犯罪构成及犯罪既遂的基本原理;导致对未遂犯等的定罪量刑失去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5.
极端案件的出现将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法定刑配置是否过于轻缓的问题推至舆论顶点。《刑法修正案(九)》删除收买行为的出罪事由,表明打拐需从买方市场考量的态度。本罪行为并非能够简单地与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相等同。收买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伴随着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的共同影响。合理调整法定刑配置是有效回应立法不充分和社会舆论的手段,科学分析犯罪行为分类是合理调整法定刑配置的前提。结合责任理论的基本原理,将本罪行为划分为婚姻型收买行为和非婚姻型收买行为两个基本类型,并在婚姻型收买行为中细分出良性发展型和恶性破坏型两个子类型。基于行为类型分类和责任原理对本罪法定刑重新配置,从不同行为类型角度对法定刑配置分别进行匹配,建立合理的法定刑配置体系,推动拐卖妇女犯罪的有效治理,恰当回应舆论情绪。  相似文献   

6.
从法律性质看,交通肇事罪和交通肇事不救助行为是刑法上性质各异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数罪,但基于两罪的关联性,由刑法条文明文规定,将其作为结合犯处理,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第二档法定刑的适用情形。从而进一步析出"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不救助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结合犯的观点提出了解决关于交通肇事罪不救助行为在刑法性质问题上理论冲突的合理方案,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7.
论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业务过失是犯罪过失的重要类型之一,是应予从重处罚的犯罪过失。但是,我国的刑事立法对业务过失的处罚轻于普通过失,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不合适的。  相似文献   

8.
法定刑是立法者在为具体犯罪配置刑种和刑度时所采取的方式,采取不同的法定刑立法,不仅会影响分则条文明确与否,而且会对司法人员能否准确、适当地裁量刑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而法定刑是刑法立法必须重视与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由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与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具有与生俱来的先天性缺陷,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无疑是我国法定刑立法的理想选择。为了彻底贯彻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立法模式,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法定刑立法进行审视、批判和改进。  相似文献   

9.
在法的发展历史上,犯罪故意概念的产生历史相当久远,是对应于犯罪过失而存在的概念。我国古代刑法中表述犯罪故意的概念,主要在于对犯罪事实或犯罪结果的“有意为之”,并且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已有相当的认识与区分。在刑事政策上,故意犯罪历来是古代刑法打击的重点。  相似文献   

10.
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重要经济犯罪。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职务"的定义,适用的法定刑过低,没有重视财产刑的保护,以及处罚标准单一等角度论述了职务侵占罪的立法缺陷,对完善立法提出建议:财产刑通过将法定刑提高到无期徒刑,完善相应的财产刑规定,为司法实践中打击职务侵占犯罪取得良好效果提供保证。  相似文献   

11.
台湾刑法与大陆刑法中分别存在预备犯与犯罪预备概念,两者虽称谓与性质不一,但两者所指涉的对象却同一,表述上的差异并不影响对两者的理解。世界范围内预备犯(犯罪预备)的处罚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立法模式与处罚原则方面。统观世界范围内预备犯(犯罪预备)的处罚模式,台湾刑法与大陆刑法对预备犯(犯罪预备)规定的差异清晰可见,在比较中借鉴与完善是大陆刑法孜孜以求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2.
诈欺破产罪是侵害债权的主要犯罪。通过对中外的一些刑法关于诈欺破产罪的规定的比较,揭示诈欺破产罪的法律特征。为了惩罚诈欺破产罪,保护债权,我国刑法应增设诈欺破产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  相似文献   

13.
犯罪定义新表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传统的犯罪定义是:“犯罪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笔者认为:①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作为犯罪定义的组成部分不准确,也不宜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②“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异性的特点,它主要是立法者的犯罪标准,而公民和司法人员只能服从刑法;③判断是否犯罪的标准只能是刑事违法性。笔者对犯罪定义的新表述是:“犯罪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应当承担(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典对过失犯罪的规定,在认定标准,认识内容,类型划分等方面存在理论缺陷。为完善刑事立法,应当以构成要件事实为标准,以违法性认识为内容,以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和准过失为基本类型来重构我国的过失犯罪立法。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刑法对渎职罪的刑罚仅限于自由刑,而没有资格刑的相关规定.在渎职罪中规定剥夺公职资格刑,不仅是我国法制史的传统,也顺应了世界潮流.在刑法中应当规定剥夺公职资格的相关刑罚,才能够更有效地防止渎职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16.
“毒品犯罪”不应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毒品滥用的危害与毒品犯罪的危害应当严格区分。毒品最终危害结果发生需经过毒品制造、流通直至消费才得以实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属于行为犯,仅发生于毒品生产、流通环节;在因果关系方面,该行为与毒品最终危害结果之间属于间接因果关系。另外,毒品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须依赖毒品的吸食,吸食者作为意志自由的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一定责任。这些特点决定了毒品犯罪不应再评价为刑法中最严重罪行。而且,将毒品犯罪理解为最严重罪行,也难以符合罪刑均衡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明确上述观点,有助于从根本上进一步推动我国死刑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17.
中国刑法典中的过失概念将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者结合同时分析并判断过失之内涵。美国模范刑法典与德日刑法学理论都只是从认识因素角度对过失内涵加以界定。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犯罪过失概念的再认识有其必要性,过失犯罪整体概念中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系其概念之内涵中最为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德日刑法中犯罪过失概念的理论重点在于行为人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实现犯罪构成要件。其中,注意义务分为预见义务与回避义务。过失犯罪之行为不法的认定基准不只在于注意义务违反性,而更在于行为人有预见且回避结果发生之能力,却未尽力去避免。中国传统犯罪过失理论通说是以"4要件"为基础并进而展开相关专业性阐释与研究,但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过失之判定却缺乏可行的规范性标准。基于人权保护与保障理念,中国刑事立法及其理论研究应该更加积极地阐释与分析犯罪过失客观事实上的"过错归属性"问题。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经过多次修改,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使得该类犯罪已基本形成具有一定逻辑结构的体系,其中立法理念和技术的变革,体现出刑事立法对公共安全态势的积极回应以及对风险刑法理论的呼应,对交通肇事行为产生的遏制作用也是有效和显性的。对该类犯罪进行归纳和分析,并找出进一步可完善之处,有助于丰富我国刑事立法实践和理论。  相似文献   

19.
文章以《刑法典》中关于罪刑关系的规定为主线,分析了当代关于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相互关系理论研究的不足,提出了以刑事责任为核心的新的犯罪概念及罪责刑的相互关系,并对新的刑事立法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20.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正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两高”发布对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二者的出台对于打击环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有关本罪主观罪过、共犯形成、严格责任等方面的评价、认定与适用仍是问题.从本罪的罪状描述和司法解释看,本罪的罪过形式应同时包括故意和过失,污染环境共同过失犯罪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和现实需要,同时在本罪中适用严格责任也是中国刑法应予采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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