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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应聘到某公司做销售工作。公司提出李某必须找人担保,如果李某在合同期限内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担保人须负连带赔偿责任。后李某的亲戚张某为鞭提供了担保。李某在担任公司业务员期间,将收回的几万元货款挥霍一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法院判处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后公司向张某主张权利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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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厂(简称电器厂)解除劳动合同后,54名工人为讨要工作期间被电器厂扣除的43万元风险金,在代理人的帮助下准备了近10公斤重起诉书,于2008年1月2日将原单位告上了法庭。3月25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成都第一起劳动纠纷案。近日,法院做出判决,54名原告一共将获得包括经济补偿在内的近53万元的赔偿。焦点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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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西北枣阳市的农村青年李明东,在打工中因机械故障左手被绞断。面对这位弱势民工,公司老板却一推再推,拒绝承担因工伤应负的赔偿责任。无奈之下,为了讨说法,为了寻求公平,为了追求"法"的正义,李明东走上了维权之路。此案先后经劳动仲裁和枣阳、襄樊两级法院审理,今年3月27日,历时2年的李明东最终获赔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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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29日22时许,安县宏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临时工陈代平(任公司原料材料班班长),从家中(安县桑枣镇香溪村8组)骑乍行车到公司去上深夜班(凌晨0时至8时)。约22时30分,陈代平在行驶途中被陈国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死,陈国建弃车逃离现场。1999年7月8日县部责任,死者陈代平无责任。死者陈代平之妻李福秀遂向安合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国建进行民事赔偿。1999年12月3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陈国建给予原告李福秀赔偿其丈夫陈代平的死亡补偿费合计人民币15580元。死者单位安县宏达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一直未向劳动行政部门、安全部门报告伤亡事故,也未要求对列者陈代平的死亡性质作出认定。2000年1月24日,李福秀向安县劳动局提出申请,请求认定陈代平之死属因工伤亡,并要求落实工亡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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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19日,杨海祥经人介绍,到位于未央区三桥镇赵家堡的西安市理光纸业有限公司(简称理光公司)工作,岗位是机修工,月工资800元。同年11月1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江峰与两个自然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每年支付承包费6万元,发包方配合承包方将机器设备启动至正常状态(保证机器设备完好),同时约定承包人只负责正常生产,其它问题由发包方负责解决。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依约交付了承包费,但理光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锈迹斑斑,无法直接使用,双方围绕设备检修达成口头协议,由发包方负责将设备检修完好,并承担检修费用。之后,李江峰即组织工人维修机器设备,11月28日下午,正在维修设备的杨海祥发生触电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事故发生的当晚,除承包人委托李江峰转交给死者父母1000元外,死者父母再未得到任何经济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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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2000年11月9日到某市区一工地从事拆除旧房工作,该旧房拆除项目是由邵某个人从某修建工程处转包过来,双方签有协议,该修建工程处又是从某房地产公司分包过来的,双方也签有承包协议。当年12月1日,李某在工作中因水泥板断裂,从三楼坠落到一楼,当即不省人事呼吸困难,被在场工友急送到医院抢救,共花去医疗费3.3万元。因李某伤残得不到依法赔偿,遂将某房地产公司、某修建工程处和邵某诉至法院。法院发现李某属因工受伤致残,驳回了李某的申诉请求。于是,李某把房地产公司送上了仲裁庭,请求依法裁定:某房地产公司和邵某因李某工伤赔偿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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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旬阳县某生物化工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黄姜粉碎加工提练皂素的厂子,其内部实行车间包干、产量定薪的考核制度。去年5月10日公司销售产品,临时安排工人装车,在干活过程中,发生了车祸,工人陈某在事故中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两车主对事故负责任。去年11月8日陈某申请工伤,旬阳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依法确认了工伤。该公司对此不服,以其与陈某是劳务关系为由,提起行政复议,败诉后,又以交通事故自己不承担责任,起诉到法院,前不久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再次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决定,至此看似复杂的工伤认定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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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诉人:李某
被诉方:某电子有限公司
1999年11月23日,申诉人李某与被诉方某电子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及违约金问题发生争议,要求被诉方为其办理调离手续,发给其1999年3月至12月的生活费,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赔偿违约金10100元,报销前段由个人垫付的差旅费和货款.山东省烟台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被诉方提出要求申诉人承担因签订供销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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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起四级伤残的工伤赔偿案件进行调解,涉案金额高达12万元。这起灾后首例工伤赔偿案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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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封“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辞职信火爆网络。“我想去看看”,说走就走固然洒脱,但也可能会与用人单位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劳动者处理不当,可能会付出惨痛代价。
提前通知切莫忘
[案例]:小丽是某化妆品公司的销售人员。入职两年来,销售业绩均在公司名列前茅,但却一直没有得到领导的赏识,职位及薪水也未得到提升。今年3月,小丽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随后便跳槽到另外一家同行业公司。由于小丽的突然离职,使公司的销售工作几乎处于瘫痪状态,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此,公司将小丽告上了法庭,要求小丽赔偿损失。庭审中,小丽辩称辞职是自己的权利,且已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所以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决小丽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相似文献
提前通知切莫忘
[案例]:小丽是某化妆品公司的销售人员。入职两年来,销售业绩均在公司名列前茅,但却一直没有得到领导的赏识,职位及薪水也未得到提升。今年3月,小丽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随后便跳槽到另外一家同行业公司。由于小丽的突然离职,使公司的销售工作几乎处于瘫痪状态,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此,公司将小丽告上了法庭,要求小丽赔偿损失。庭审中,小丽辩称辞职是自己的权利,且已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所以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最终还是判决小丽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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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某保安公司对自己招用的工人袁某进行培训后,派遣到某医院当警卫,但保安公司未给袁某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5月5日,袁某在院内巡视时被石头绊倒,摔成重伤。2011年7月9日,袁某被认定为因工受伤,2011年11月8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为工伤赔偿问题袁某与保安公司发生争议。请问,袁某是否可以要求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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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问题,国家并无一定标准,除非辞职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才须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关于违约金方面的条款,劳动者辞职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不支付违约金。劳部发(1995)223号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