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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中,缔约当事人在直接订立本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订立预约合同的办法,来保障预约债权人嗣后订立本合同的权利,其价值在于合理分配缔约风险、降低缔约成本。我国在修改合同法时,有必要对预约合同的成立、效力和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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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对《民法典》第495条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作出三方面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达成的初步协议,只有满足两项条件,即须有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约定与约定在内容上须具有确定性,才能构成预约合同。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拒绝履行预约合同义务与履行预约合同义务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本约合同未能订立。由预约合同产生的义务一般属于一种方式性义务。违背诚信导致本约合同未能订立是指债务人未遵循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履行义务,造成本约合同未成立的客观事实。违反预约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损失赔偿,不包括继续履行。该损失赔偿可理解为一种缔约机会损失赔偿,赔偿额应依缔约机会的期待可能性,在订立、履行预约合同付出的信赖利益与本约成立所可能产生的履行利益之间进行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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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预约因其促成交易的功能在世界各国债法规则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限定预约的适用范围无法适应预约立法的普遍化趋势 ,扩大或开放预约的适用范围是当今时代预约立法的主流。预约是一种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对于市场经济中交易机会的固定 ,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预约合同才可成立生效。预约生效 ,当事人负有按照约定的条件进行缔约的义务 ,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有免责事由除外 )。预约的违约责任不同于违反本约的情况。我国应在制订民法典时增加预约规定以完善契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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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生效范式是指在理论上、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分别予以考量的一种合同规制模式。该范式的产生基础有两个:一是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二是法律行为概念和思想体系的形成。该范式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所采纳,但是我国现行法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一些规定存在着体系上、逻辑上的不协调现象。合同是否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合同是否有效属于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问题,合同成立与生效范式应该基于这个基本事实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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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制度是对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对社会生活中普遍出现的预约合同进行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确立预约合同制度确有必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创设了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填补了我国预约合同立法真空,初步建立了我国预约合同制度.本文围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探究通过该条确立的预约合同制度的主要内容,结合民法原理和相关域外实践,考察该条规定存在的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预约合同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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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0(1):32-33
本文通过合同形式的不同分类 ,阐述了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 ,进一步揭示了合同形式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关系 ,从而明确了合同形式的价值及其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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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合同法理的角度来考察婚姻,那么,婚姻的实质就在于它是男女双方为满足各自利益需要互为配偶的结合,它和感情并无必然关系;婚姻的基础则既可能是感情的利益,也可能是其他利益。因此,应正确地认识感情在婚姻中的地位,以更好地完善婚姻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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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与法理上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民法不同,导致《合同法》相关法条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未作立法修改前,权宜之计是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中买卖人是善意时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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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艳清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4(3):53-56
“意思表示错误”或简称“错误”是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我国民事立法上只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并没有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定,且理论上对错误的研究还很薄弱,民事立法上的欠缺已经对现实生活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因意思表示错误而订立的合同为错误合同。错误合同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应由主观上无重大过失的有瑕疵意思的当事人在发现错误后即时以明示的方式行使。错误合同撤销后,其效力原则上应溯及合同成立时无效,但在一些存在长期履行的合同关系中,行为人不得行使溯及既往的撤销权,而只能行使一项限于对未来产生效力的终止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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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金花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1):61-63
本文通过对公司成立前合同作出界定,进而对其效力及其责任归属展开论述。希望通过对各国立法例的比较来发现公司成立前合同之效力及其责任的共性与特性,尝试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公司成立前合同之责任承担制度的建立健全提出一些浅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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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形式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历来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就不甚明了.法律规定的模糊阻碍了司法实践的统一运作.针对这一问题,通过对各国法律的比较研究,尤其是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此问题的相关立法规定、学理的梳理,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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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权发生条件,需要根据该类合同的特殊性进行具体化,承包方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等情形下,均可发生法定解除权;此外,发包人还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赔偿损失为代价,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通常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违约解除时的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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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未予规定,均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并不利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立法应当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确认为可撤销的合同,同时对几类特殊的合同直接确定为有效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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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待定合同是基于国际贸易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其对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合同法理论比较注重当事人之间合意,将此作为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价格条款的欠缺并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订约意图,从而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而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领域的重要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价格待定合同的规定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公约》处理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纠纷时,应从《公约》统一性角度出发,将该《公约》第14条与第55条做统一理解,认定价格待定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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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法和民法的严格分野以及“重刑轻民”的传统司法实践,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刑事司法审判中往往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尽管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已有部分规定,但这些规定较少从民法的角度考虑本属于民法范畴的问题,因而存在严重缺陷。合同行为属于典型的私法行为,在合同纠纷中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合同效力的认定则应当依据《民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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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预约保险合同条款的合理性阐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约保险合同更具备总量合同的特征。在被保险人将所有符合预约保险合同的货物全部、及时地向保险人申报的前提下,货物一经起运,自动发生投保的法律后果。货物出险后的申报是否有效应根据被保险人是否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来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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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现行司法解释的缺陷入手,研究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法律救济与规制问题。从民法理论研究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及限制,从添附合成物的物权效力分析不能返还而产生折价补偿请求权的理论依据和优先权产生的基础,结合建筑生产的技术经济特点,研究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归责、处理问题。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是合同无效处理中二个不同的法律救济制度。折价补偿的数额应以工程建造成本为基础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工程定额标准折价高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均可作为一方丧失订约机会的信赖利益损失,依缔约过失责任获得救济,由过错方承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