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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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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法典》第1217条明确好意同乘致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当好意同乘被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领域进行讨论,实质上其已被定性为侵权行为,而非基于好意无偿运送他人的纯粹情谊行为。好意同乘致害责任的减轻规则最初来源于域外立法,但此减责规则已随着机动车的普及、责任保险的发展以及对同乘受损人权益的加大保护而被废除。当前,为了鼓励友善互助而规定的好意同乘致害减责规则,不仅未重视域外法环境的改变,而且在同乘受损人的权益保护方面,既未达到侵权法上矫正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未能完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因此,可将《民法典》第1217条的适用限缩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并从保险和社会安全制度构建上补强其正当性。  相似文献   

2.
论点摘登     
张颖在《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发表“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人之请求权”一文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但赔偿的对象未加明确,之后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未予界定。基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直接确认保险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给付责任,赋予第三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3.
第三人精神上损害之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第三人产生精神损害时,是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依美国法之规定,与直接受害人存有紧密亲属关系,以及处于“危险范围”与采“正常合理人”标准之第三人,且亲眼目睹受害人严重损害结果者,皆有可能要求赔偿。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之规定,与直接受害人有身份上的关系,过失行为侵害了其身份权利者,且直接受害人受害情节重大,请求权人所受之精神损害亦情节重大时,可加以请求。大陆民法典草案与国际接轨及对人格权重视之基本思考,令人赞赏,但若将学者研究之共识及海外立法相关部分予以参考,增加对第三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之规范,则对人权之保障更为完整。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公民拥有机动车的数量急剧增加,邻里之间、同事之间甚至陌生人之间无偿搭乘别人机动车的现象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便是好意同乘所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至于何为“好意同乘”,目前通说认为,好意同乘即俗话所说的搭便车,指车辆驾驶人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但为了他人利益而邀请或同意他人无偿搭乘车辆或运送物品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简要介绍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类型.包括过错赔偿责任、无过错赔偿责、混合过错赔偿责任、法定全部赔偿责任和公平责任.  相似文献   

6.
文章立足于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从其理论来源、法理本质等方面着手,研究和归纳了当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方式.并采用法理分析和立法比较的方法,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之补充赔偿责任予以探讨,提出了第三人侵权并不绝对中断安全保障义务人与被害人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损害赔偿应按份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得事后再对第三人进行追偿等观点.  相似文献   

7.
互有过失碰撞船舶造成人身伤亡的,国际上有“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连带赔偿责任制”和“对一切人的人身伤亡连带赔偿责任制”两种制度,中国《海商法》第169条采用前者。第三人不应包括船舶所有入、船舶承租人等责任主体以及对碰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船员。两种责任制度各有其合理性和立法政策考虑。学者、司法者通过对“第三人”的扩大性解释,使之涵盖或等同于一切人,忽视了两种责任制度背后的不同的合理性基础和立法政策,是不合适的。  相似文献   

8.
机动车致损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同时实行过错相抵制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损行为的违法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损的事实以及机动车交通致损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为了无过错责任的顺利实施,必须同步跟进一些相关的制度,如: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险和设立社会救助基金。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已经在进入寻常百姓家。由于顺路,情谊关系等原因,驾驶人好意同乘亲人、朋友、甚至是不认识的人外出办理事务的情形也越来越普遍。善意的驾驶人是否有必要承担受惠人的安保责任,对其权利义务又是如何限制的,责任是如何分配的等等这些目前尚不明朗的问题。因此,笔者试图结合理论上的研究与实践中的判例,对好意搭乘的侵权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得到一个相对全面的论述。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对社区环境管理相关制度进行了“绿化”,但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的侵权责任制度仍有完善空间。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并致损害发生时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的环境管理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为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得以顺利进行的机会,对损害发生有间接原因力。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与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竞合,构成竞合侵权行为。第三人应对受害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不能承担侵权责任时,物业公司应在其能够预防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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