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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村委会选举中的群体行为在内容上具有维权性,在行为方式上具有行使合法权利的属性,在价值上具有正义性。对村委会选举中的群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应当充分肯定。法治社会,对政治问题应尽量采取法律手段去解决。为此,要完善村委会选举的相关法律,保障村民村委会选举权的行使;完善利益表达机制,使诉愿能够顺畅的表达,克服思想上对村民群体行为妖魔化的倾向和立法上去游行示威的价值取向;面对村民群体行为应以一个平常心态来应对,不应采取过火的行为去压制,或者采取拖延、躲避等消极的做法,造成新的不满情绪,导致矛盾激化。  相似文献   

2.
村民自治中“贿选”的法律规制和综合治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不同学者对“贿选”所作的界定存在着缺陷和局限性,本文从违法行为构成要素的角度,提出了“贿选”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并将“贿选”与选举中常见的“拉票”行为、“承诺”行为作了区分。“贿选”的法律规制应当包括选举程序规制、实体法律规制和建立司法救济三个方面,从而构建遏制“贿选”的法律框架;综合治理包括五项措施,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加强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账户的监管,强化村民的民主启蒙和教育,适当弱化村委会的经济管理职能、强化村委会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四个民主”的整体建设和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3.
村委会选举中的群体性事件研究论略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村委会选举中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正成为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的突出表现之一。重视对村委会选举中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是适应税费改革后农村社会矛盾变化,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重塑政府形象,实现农村社会和谐和建设新农村的需要。当前,学界对村委会选举中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尚未给与足够重视,缺乏较为专门系统的研究。研究村委会选举中的群体性事件,要从一些旧的思维模式中摆脱出来,要与保障和落实农民的政治权利联系起来,与农村社会矛盾的新变化新情况联系起来,将其置于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之中,合理定位相关法律应对机制的价值取向和目标。  相似文献   

4.
专利权作价入股新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专利权只能以整体作价入股,而不能以专利的使用权入股。对于已作价入股的“无效专利权”的对价股的处置应当在公司立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关于专利权作价入股这一特殊转让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目前在法律上还是个空白,今后应当在法律中作出相应规定;对于可作价入股的专利权的审核标准和机构亦应在公司法中加以明确,而且有关上述问题在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的衔接上有很多问题值得探究  相似文献   

5.
紧急时期我国社会民生物资价格执法活动以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经济不景气事件为启动条件,其实施手段具有阶段式、应急式、运动式三重特征。紧急时期针对社会民生物资的价格执法活动存在如下问题:将一些经营者单纯涨价行为认定为哄抬价格,这不符合《价格法》第14条的立法目的;执法过程中片面追求“从重从快”,将一些经营者的正常涨价现象亦纳入处罚范围,扰乱了市场价格规律。未来应当进行如下改进:在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问题上,应当对一般价格违法行为与紧急时期的特别价格违法行为做出明确区分;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定性问题上,应当对哄抬价格行为和不正当高价行为做出明确区分;在价格违法行为的执法标准问题上,应当制定特别时期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特别规定,确保紧急时期价格执法的规范化与合理化。  相似文献   

6.
我国公共事件政府出资行为有处置性出资行为、资助性出资行为和代为赔偿性出资行为三类.政府出资行为是行政给付行为,也是替代性行为.公共事件政府出资的依据是事件紧急性和保障公民适当生活水准权利.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控制政府出资行为,政府出资范围、对象和标准须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应当培育社会自治能力,增加社会化解风险的能力,逐渐减少政府出资行为.  相似文献   

7.
科学欺骗是指科学研究人员为获取承认在研究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科学欺骗是违法行为。对象的精神性、主观的故意性、方式的虚假性是其认定条件的特征。行为人应当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适用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完善对科学欺骗的法律控制应对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更加全面具体,同时应加大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还应健全相关程序。  相似文献   

8.
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问题是村民自治中最突出、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关于村“两委”关系,我国有关法律规章做出原则性规定,但过于宏观和抽象,有的地方“两委”职能交叉,致使个别地方村“两委”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矛盾和冲突,影响乡村治理的绩效。村“两委”只有在选举、决策、制度建设等方面不断调整和创新,才能实现合作共赢。  相似文献   

9.
村委会选举中有拉票行为,即证明村民手中的选票是有用的.然而,目前村委会选举中,拉票行为缺乏规制,贿选现象滋生,选举争议难断,选举暴力频发,严重损害了村民自治.在这一背景下,2009年4月份,中央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对于规范拉票行为,惩治贿选,保证村民选举的有序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不过,该文件认可"承诺捐助村集体"的拉票行为、禁止"私下拉票"等规定,尚有可商榷的余地.  相似文献   

10.
干群关系与村委会选举中的群体性事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群体性事件正呈现多发之势。村委会选举中的群体性事件是农村干群矛盾激化的结果,凸显了干群矛盾的严重性和危险性,也表明以此为契机,构建良性互动的干群关系的紧迫性。密切干群关系,依法妥善处置村委会选举中的群体性事件,需要完善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干部的管理与教育,重塑政府形象,提高农民群众政治参与制度化的水平和完善农民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  相似文献   

11.
农村民间组织涵盖了当前的农村自治组织与追求非法利益的犯罪组织和非法组织。农村民间组织对提高农民素质、促进农民公共精神的培育、政治法律素质的提高能发挥重大作用。我们要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建设,确立农村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地位;多渠道拓展经费来源,确保农村民间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农村民间组织的组织能力建设等。切实采取措施实现国家法律与民间规则的良性互动,加强对乡村社会法律资源的供给以保证农村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及农民政治法律素质稳步提高。  相似文献   

12.
犯罪的完成是以刑法保护客体即刑法法益为考察基点,在法定意义上的价值评判,是立法者进行价值选择的结果,而不是从自然角度观察的行为过程的完成,因而犯罪已经既遂但行为尚未终了、或虽行为终了但行为人还要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便成为通常的情况。此时,刑法规范当然得发挥其对法益的动态保护机能,使受侵害之法益尽早脱离行为人之掌控或避免它种法益受到侵害或威胁,由此便凸显运用刑法理论对纷繁复杂的事后行为给予恰当的刑法评价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特许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民间资本进入公用事业领域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特许行为都可以达到事前预防的效果,只有合法有效的特许行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用事业特许行为的合法与违法虽然与特许行为的有效与无效密切相关,但并非等同,两者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有效的特许行为并不一定合法,违法的特许行为也并不一定无效。具体说,主要包括4种形态:合法有效的特许行为、违法无效的特许行为、违法有效的特许行为和合法无效的特许行为。每一种形态都有其具体的存在情形、适用限制和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出现漏洞,体现了将个人信息自主片面地理解为转移自主、忽视使用自主的法益认识缺陷,进而仅以防范非法转移个人信息为入罪逻辑,使得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不周延。当前个人信息已然成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要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现象愈演愈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逐渐形成"提供者—中间商—非法使用"的完整黑色产业链,各环节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变现牟利是诱发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以及违法交易激增的根源,刑法单纯打击制裁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只能是治标之策,导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治理效果欠佳。随着进入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阶段,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根植于个人信息的人身性、财产性、公共性等复合法益属性的使用价值日益凸显,使得个人信息使用自主相较于个人信息转移自主更具核心法益地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点理应从转移环节转向使用环节。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属于下游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损害或威胁,与处于上游的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相比,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表现为法益侵害的根源性、直接性和精准性。因此,刑事立法应以需求端为导向,有必要在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要件与出罪事由,即以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且情节严重为危害行为,以非经匿名化处理的个人信息为行为对象,以符合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为违法阻却事由,既从源头上规范个人信息使用行为,又限定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刑事入罪的边界,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促进个人信息有序自由流动、合理有效利用,平衡信息主体的使用自主利益与信息处理者的正当使用利益,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刑事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5.
刘秀 《南都学坛》2009,29(6):94-98
民工"自救型犯罪",是指当民工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以犯罪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权成本过高、保障机制缺失、心理失范、法律知识匮乏等是民工自救型犯罪产生的原因,因此,需要健全立法和加强执法,将民工纳入科学的社会保险体系,关注民工心理健康,加强民工的法制教育。  相似文献   

16.
耶林的法哲学思想重视个人、社会的利益,要求人人必须为权利而斗争,要求公民树立"法感情",培育权利意识。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法律体系的复杂化、社会利益的多元化,解析耶林权利意识,将有助于正确认识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和公民的权利观。  相似文献   

17.
一个国家海洋经济的发展及其治理状况与其所处的海洋法治文化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迅速,但在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海洋法治文化的缺失。所以,必须实施海洋法治文化战略,加强海洋法治文化建设;健全海洋法律法规,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深入海洋普法宣传,增强民众法治意识;强化海洋法治教育,开展法治文化活动;改善海洋行政执法,践行海洋法治文化。唯其如此,才能弘扬海洋法治文化,实现人海和谐和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8.
在乡镇设立人民法庭,是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为民、便民的重要方式。但通过对乡村典型司法个案考察发现,近年来我国乡村司法存在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小但涉及面广、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导致法官负担较重,部分法官业务素质偏低、不遵守相关诉讼程序甚至违法办案、对法律与习俗之间的冲突处理把握不准,人民陪审员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完善、严重影响人民法官形象等问题。对此,提出如下建议:将人民法庭改为小额诉讼和速裁受理法庭,使其向法律审判、调解功能延伸;让优质司法人力资源下乡,以形式正义展现实质正义;对典型司法个案多尽告知义务,突出司法文书的宣教功能;让当事人选择便利的案件管辖地,加大对特殊人群的法律援助力度等。  相似文献   

19.
法律的调整作为社会现象既是社会的目的,也是一种手段。对法律运行的成本———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的衡量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准备。法律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是相应的经济、文化、政治条件的成熟,从立法到法的执行、法的适用以及法律的监督以及其间的相互推进致使社会主义法治保持持久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20.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可分为自愿性终结信访程序和强制性终结信访程序两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效力,就是接处信访案件的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信访案件终结结论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信访案件终结的效力有,消灭涉法涉诉信访实体法律关系的效力;消灭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职能部门接处信访案件的职权和职责的效力;消灭涉法涉诉案件信访行为合法性效力;引起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产生的效力;引起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效力。适用信访案件终结效力制度应注意,处理实体性信访诉求应该坚持法治原则,区分困难照顾、帮扶、救济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严格执行信访案件终结制度;注意区分依法行使信访权和违法信访性质的不同;注意合法信访与维稳之间的关系;严格依法惩处违法信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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