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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7)
退休人员在职期间,发生的工伤问题如何处理夹江永发建材工业公司办公室来信咨询:一职工1998年4月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提出曾在工作中因工失去一个手指,要求鉴定评残,享受有关待遇。此事应当怎样处理?对此问题,经有关部门按规定答复如下: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及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7]5号)精神。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含第一次诊断为职业病、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死亡),已经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仍按国家原规定执行。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应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信中提到因工失去一个手指的退休职工的鉴定评残和工伤待遇,应根据本人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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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丁丁伤保险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和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对于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原仓业职工,到达退休年龄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所涉及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都没作出规定。《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绒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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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0)
达川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针对今年全区推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了三项措施,健全完善劳动鉴定工作:——适当扩大劳动鉴定范围。过去,劳动鉴定范围仅限于职工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评审确认。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后,由于职工因工负伤(包括患职业病)致残大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地区对今年劳动鉴定的范围进行了调整。除因病致残需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鉴定仍按原规定执行外,因工致残鉴定应包括全部、大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并相应评定工残等级。未经劳动鉴定机构评定工残等级的,社会保险机构不能受理一次性或定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申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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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取代了原劳动部于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在该《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然而,笔者在认真研读《条例》后却发现,《条例》的个别内容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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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基础上作了新的调整与补充,适用范围更广,操作性更强,也更切合实际。对工伤范围及其认定条件的划分,也更具体明确,合情合理。但遗憾的是,对工伤认定程序没有完整、系统地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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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以来,在劳动保障领域里,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之后出台的第四部行政法规,是我国劳动保障立法的一件大事,也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进展。《条例》是在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90年代《劳动法》和1996年原劳动部制定、至今仍适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试行办法》相比较有了许多方面的发展和进步。一、立法层次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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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第375号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与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相比较而言,新《条例》在规范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有一个更为显著的特征,那就是从全方位切实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新《条例》的适用范围更广1.新《条例》把适用范围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996年颁布施行的《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但新《条例》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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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因工伤残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从1988年工伤保险改革试点开始,到1996年制订出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4年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再到2010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施行《社会保险法》,我国工伤保险立法层次不断上升,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2001年,大兴安岭地区正式启动工伤保险工作,经过十年的不懈努力,工伤保险事业有了较大发展,较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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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与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办法》)相比,《条例》作出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到达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但由于在实务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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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方某于1999年7月到某市某集团公司工作,该公司未与方某依法订立劳动合同。2003年11月3日21时许,方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前往上班的必经路上与该市公交公司26路公交车发生碰撞致伤。交管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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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8条至第12条对工伤的认定范围、认定程序和步骤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对大量游离于工伤保险之外的非参保企业职工,怎样保护这部分人群利益,怎样进行工伤认定,笔者想谈些看法。一、工伤认定难的现状浙江省龙游县是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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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工伤认定问题成为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讼争主流,劳动保障部门为此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仍难解决,本文就此与大家共同商讨。问题之一,工伤认定机构是劳动鉴定委员会还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1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我们认为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原劳动部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问题之二,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仍需作出工伤认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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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第10期《中国劳动》刊登了《张某的死亡能否认定工伤》(以下简称张文)一文,读后对其中的一些观点尚有不同看法,现提出自己的拙见,以求加深对工伤理论的理解和把握。依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50号)对张某的交通事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这确实是管辖地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工作中存在的一个常识性错误,我赞同作者的观点。但我不同意作者所作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失效的解释。《办法》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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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7,(6)
加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贯彻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我省《实施意见》,是今年社会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工伤社会保险对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企业负担,分散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们要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按照劳动部的要求和我省的实施意见,加快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使我省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首先要抓好《办法》和《实施意见》的起步实施。已经实行工伤保险改革的市、地、州或县(市)区要按照《办法》和《实施意见》规范各项待遇标准和费用项目,特别是工伤医疗费要逐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要在今年7月份以前这段时间修订各地原来的工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