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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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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夏 《社科纵横》2013,(1):130-131,142
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问题可探究的问题至少包括:对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进行重新界定,挖掘出其不同于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和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特性;理清影响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认定权衡标准的因素,力求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最优效用;提出"陷阱取证"的合法性界限,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最终目的。  相似文献   

2.
蒲艳晖 《社科纵横》2006,21(9):107-108
证据的真实性与可采性是两种证据属性理论中判断证据材料能否做为诉讼证据的重要依据,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具有真实性的证据材料并非必然具有可采性而能被采纳为诉讼证据。证据的真实性不同于自然真实,往往体现为法律上的真实。真实不是诉讼证据追求的惟一目的,证据真实与诉讼公正有时候是不统一的。证据的真实性是可采性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但并不是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属性。  相似文献   

3.
龚大春 《社科纵横》2008,23(10):79-80
目前,关于证据本质的探讨不够充分,相关论述并未在哲学层次上揭示证据本质,以至未能有效指导证据制度的建立.本文试图从哲学层次上探讨证据的本质,认为证据的本质是信息,且具有人类意识性、载体人工性、内容片面性和传递方式法定性等特殊属性.  相似文献   

4.
周相虎 《探求》2007,(3):54-56
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对称,是一切包含违法因素的证据。现实社会实践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我国宪法精神和依法治国方略、依法行政制度的要求,是我国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和必需。  相似文献   

5.
公共行政的公共性问题是行政哲学研究的基础性课题,而对这一概念的解析则是探究这一课题所必不可缺的理论工作。对"公共性"的考察给公共行政"公共性"的概念建构带来了重要启示:行政的"公共性"是一个历史流动性的概念,对其界定既需要描述性的考察与解析,也需要规范性的建构与诠释。从历史描述来看,公共行政"公共性"经历了管理行政时期的"形式公共性"向服务行政时期的"实质公共性"的演变;从规范建构来讲,公共行政"公共性"实质上是公共行政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可以将其在形而上层面定义为一种基于公共利益至上原则的价值标准,在形而下层面可以看作是行政主体对公民现实利益与权利的极力维护。当前,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背景下探讨"公共性"的概念,是对服务行政的性质和特征进行理论规划的必要步骤。  相似文献   

6.
胡玉鸿 《求是学刊》2008,35(3):81-88
平等是法学上的基本范畴,然而平等又是个歧义丛生的概念.文中选择了"平等是一项权利吗"、"平等在法律上的性质究竟如何"、"公法与私法上的平等是否等同"、"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平等内涵是否一致"等四个问题.对之加以法理上的追问.平等不是一项权利,它只是法律上的一种价值、原则,表征着人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同时,公法与私法的平等在要求上存在差异,而实体法与程序法则分别从"人"与"角色"上来体现平等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痕迹证据的一些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痕迹证据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开展的基础是能够正确地辨识和应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信息,通过这些痕迹信息可以实现的应用,以此来推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信息的辨识与应用工作的全面开展、水平提高,进而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及其交通运输发展的瓶颈问题。针对目前交通事故中各种痕迹形成的方式和种类进行了探讨,并指出了现有工作机制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了改进方向。  相似文献   

8.
《社科纵横》2022,(1):116-121
对认定事实产生重大影响的"新证据"事由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重要条件,由于再审程序是一种"有限纠错"的特殊救济程序,对"新证据"事由的认定在价值取向上必须在维护判决既定力和保证裁判终局结果正当性之间达成双赢。而抗诉作为必然启动再审程序的检察监督手段,在把握"新证据"事由时,既要考虑符合再审"新证据"的基本构成要件,又要立足于检察监督属性来具体适用,才能有效实现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9.
诉讼当事人可以作为证据,但是不能把他们当作一般的证人对待。所以,在承认诉讼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以自己知悉的案件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在法律制度中建立较为完善的作为证据的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度,是极为重要的。  相似文献   

10.
仇万娥 《社科纵横》2008,23(7):68-70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足保障司法公正,促进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由于目前中国制度的缺失,使刑班诉讼存在很多弊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正确定罪量刑,促进司法公正,必须建立完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11.
平等权的国际法宣示使少数民族人权的确立获得了正当性;多民族国家内法渊源中少数民族平等权的规范使得少数民族人权的实现获得了法律保障.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规律展现了少数民族人权发展的逻辑进路是从普遍人权到特殊人权.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发展的现实路径是在社会主义宪政框架内,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来落实民族区域自治.  相似文献   

12.
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受到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冲击,也对证据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科学技术的长足发展,促进了司法证明方式的不断发展,人类的司法活动已经进入了科学证据的时代。传统的事实认定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代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而科学技术能够为客观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提供科学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科学证据不一定是"科学"的,由于人的主观因素的介入,科学证据也会"说谎",而呈现出不确定的一面。同时由于科学本身的局限性、发展性等特点,也决定了科学证据内部的不"科学"性;而人们对科学证据过分依赖的情况实际上本身即是不科学的态度。正是由于对科学证据的过分迷信与盲从而导致了事实认定上的错误的出现。因此,必须赋予当事人对科学证据进行质疑的权利。不仅如此,还应当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对科学证据的质疑权利,即科学证据在作为定案的根据之前也要与其他证据一样需要经过严格的质问和质疑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相似文献   

13.
林平 《社科纵横》2009,24(2):109-111
朦胧诗在上个世纪80年代风靡一时,对中国当代诗坛以巨大的冲击,表现出了与现实主义诗歌传统迥然不同的审美特质和创作主张。但朦胧诗的“自我表现”并未背离了现实主义和陷入狭隘的个人主义泥潭。相反。朦胧诗强调的“自我”不仅具有艺术主体和实践主体的意义,而且符合诗歌艺术质的规定性。同时,表现出了一种强烈的现实主义的理性精神。因此,朦胧诗的“自我表现”具有历史的合法性及意义。  相似文献   

14.
中国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的困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晋涛 《社科纵横》2006,21(9):96
本文全面地分析了中国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存在的问题,系统地论述了中国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存在着封闭性和内部混乱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15.
笔录类证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侦查机关在侦查行为过程中制作的、旨在获取证据物或认定案件事实的笔录类材料。作为特定侦查行为的固定方式,笔录类证据有着规范侦查行为的价值;作为证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笔录类证据有着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其既可以充当实质证据,也可以充当实物证据的补助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笔录类证据的适用存在类型泛化和质证虚化两大问题。在类型上,笔录类证据应当走向法定化,即明确笔录类证据包括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和证据提取笔录,不包括讯问、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在质证程序上,笔录类证据应当走向言词化,即构建必要笔录制作人、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相应配套措施,以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相似文献   

16.
一、目前对福利彩票概念的界定最早对福利彩票的界定是1994年民政部在《中国福利福利彩票管理办法》做出的:"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是指以筹集社会福利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法的生命在于可实施性,否则,刑事诉讼程序就会被搁置和架空.构建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机制,对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追究有关机关的程序性法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得以全面贯彻实施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8.
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应用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改善长久以来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认定存在的问题。但技术并不能保证绝对真实,技术上的真实与诉讼所求的案件真实也非完全对应关系,由区块链存证技术引发讨论和吹捧的“技治主义”在理论根据与技术支撑方面都存在缺陷。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在证据法上的本质是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鉴真方法,区块链存证技术应当回归到工具价值层面,确保存证平台和存证技术的规范性,同时需明确不同形式的区块链存证在真实性上有差异,对其所存在的安全问题、效率和成本问题也需要在未来的发展中予以解决,未来区块链存证不仅可以用于实体纠纷,还可以用于程序性事项存证。  相似文献   

19.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关键证据使用已成惯例,其实践意义上的证据地位不可动摇。但是,其本质特征既不符合鉴定结论,也不能归于书证或勘验、检查笔录。可见,法定证据种类对证据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形成了障碍。为了保持法之稳定性和前瞻性,建议对证据的法定概念和分类进行完善,即在立法上,规定概括的证据概念,对证据种类不做规范。  相似文献   

20.
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2010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予以确立和完善.但是,在立法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实践中的某些老问题似乎并未得到完全解决.在非法证据排除证明中,有些法官仍然要求辩方进行“严格证明”,却允许控方进行“自由证明”.对于控方证明方法的要求类似于严格证明,但对于辩方证明方法的规定则不甚明确.为了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有效力的发挥,应当正视那些易被利用的疏漏,对模糊的规定加以明确,对阙如的规定进行增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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