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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规范依据来看,就业权是一种宪法基本权利.作为基本权利,就业权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属性.与自由权属性相对的是防御不当行政干预的功能,与社会权属性相对的是给付行政任务的要求,前者对应的是就业权的国家尊重义务,后者对应的是就业权的国家给付义务.政府应慎重"干预"和"给付",保障公民就业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文化权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也是中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正确解读宪法上的文化权,对于促进公民文化权的实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权包括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文化成果受保护权等内容。宪法上的文化权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性质。国家对公民的文化权负有尊重的义务,并负有给付义务、制度保障义务、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以及保护义务等保障义务。国家应当在积极保护与充分尊重之间取得恰当平衡,切实保证每一个公民充分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文化权。  相似文献   

3.
审查基准是与行政许可活动有关的一种裁量基准.本文以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审查基准为例证,指出行政许可机关和咨询委员会都有审查基准制定权,审查基准必须公布.行政机关应以行政许可实践为基础来制定审查基准,应尽可能使许可基准趋于具体化,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的状况,对许可基准内容进行适当的变更.在特定情况下,应允许许可机关偏离审查基准对个案进行考量,这体现的是"特殊情况应当特殊对待".  相似文献   

4.
杨道现  杨琴 《创新》2012,6(6):81-86,127,128
以许某离婚案切入,剖析我国现行配偶权制度之不足。我国现行配偶权制度存在忠实义务内容过于局限、相互扶助权内容不完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缺失等几个亟需完善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明确性权利、扩大忠实义务请求权范围、扩充相互扶助权内容和延伸扶助权期间等建议,并设想构建婚内侵权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5.
住宅是公民生存权保障的基本内容,住宅法是社会保障法的重要环节,国家住宅政策的核心应当放置在国民生存权保障上。长期以来,日本住宅问题上的困境根源于对人权保障原则的背离,甚至出现了公共住宅压迫国民生存权的情况。公共住宅与民间住宅的不同就在于,公共住宅领域必须阻断市场法则的支配,通过加大国家公共投入,落实国家的积极给付义务,把生活法则作为首位的社会法理加以贯彻。  相似文献   

6.
从形式、内容、主体、时间等四个维度检视湖南省935个行政裁量基准文本,可以梳理当下裁量基准制定运动中普遍存在的名称混乱、内容重复、效力冲突、技术有限等突出问题.裁量基准制定中的泡沫化现象不仅浪费了有限的社会资源,而且消解了裁量基准应有的控制功能,应当引起行政法学理和实务部门的高度警惕.为了摆脱行政裁量基准制定的困境,科学配置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基准制定权限和推行上下互动的基准生成模式是今后重要的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7.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在性质上应为瑕疵给付责任,属于债务不履行的一种表现形态;瑕疵给付责任的效力在我国立法上表现为补正措施、合同解除(退货)和损害赔偿,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相比,缺少价金减额请求权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基于交易便捷的考虑,在瑕疵给付责任的实现上应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其权利主体不应局限于真正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义务主体以销售者为主导,承担一种较为严格的责任,生产者则承担类似于一般保证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8.
国家保护义务要求国家对私人间的侵权承担责任,非国家行为体是履行社会权保护的责任主体,保护义务亦要求国家采取相应措施规范其责任.这既是社会基本权保护须制定社会立法的原因,也是"社会"参与社会权保护的根据,还是基本权利水平效力在制定法上的体现.惟社会基本权区别于自由权的规范属性和规范结构、国家保护义务权利救济品格的不确定性,及我国尚付阙如的司法审查制度,非国家行为体社会权保护在我国主要依赖社会法的制定与行政机关颁行的措施.  相似文献   

9.
作为一项社会经济权利,住房权的国家义务较具弹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不必遵守任何法律上的规范标准.在住房权实现过程中,国家具有平等对待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只有在充分考虑未从住房优惠政策中获益的群体的利益的基础上,以尊重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公民的平等权为前提,将比例原则作为客观的检验标准,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才具有合法性的根基.而在时下热议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中,更能看出住房权国家义务的客观标准所具有的实际功能.只有符合客观检验标准的住房保障政策才能与基本权利体系相协调,与和谐法治社会的发展相一致.  相似文献   

10.
袁立 《太平洋学报》2011,19(7):10-19
劳动权国家保护义务存在不同的审查基准,在审查“国家如何尽其保护义务”时,应以“过度禁止”作为侵害的界限,以“不足禁止”作为保护的底线;在审查“国家应保护到什么程度”时,应以自由权为上限,以人性尊严为下限;劳动权国家保护义务还需以以法治国、比例原则为基准。劳动权国家保护义务涉及“加害者-受害者-国家”三方关系,容易使一方受益而另一方受损,因此保护义务亦存在一定的界限。  相似文献   

11.
为了解决经济和社会权利实施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出了"最低核心义务"的概念.这一概念是对"逐渐实现"的义务的反思,它承认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某些要素为国家创造了一种立即实现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受"逐渐实现"的义务的限制,并以此作为评估政府义务的基础.委员会正是通过"最低核心义务"来强调政府实施权利的必要的步骤,以此来规避确定权利内容的困难问题.对最低核心义务的界定主要借助于两个被广泛使用的分析框架:一个是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一个是行为义务与结果义务.对最低核心义务概念应从多维视角加以理解,它既包括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也包括行为义务与结果义务,是一种多维度的义务体系.  相似文献   

12.
姜大伟 《社科纵横》2013,(10):70-75
生育权行使应以缔结婚姻为前提,夫妻行使生育权应以生育合意为基础。在生育合意的形式要件上,应借鉴法律行为理论进行体系构造。在形式上,以书面协议为准。在内容上,夫妻可以就是否生育、生育时间、数量及方式作出约定。在责任承担上,生育合意翻悔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独身者的生育权应予尊重,在现行法制体制及框架下,其可通过收养方式实现生育权。未来中国生育立法应从国情出发,统筹保护公民生育自由和规范生育管理,加强国家生殖服务职能,使人口、资源与社会三者健康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3.
孙峰 《创新》2023,(5):53-59
行政契约通过进入程序法的方式间接获得法律认可。国家治理角色的变化、人民主体地位的崛起、行政契约理论的更新及执法理念的进步,使得行政契约在给付行政中日渐兴起。我国行政契约类型化应以公共服务理念为核心,可合理借鉴德国、法国的做法。此外,行政主体在给付行政中适用行政契约时,还需考虑与依法行政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及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关系,以更好地应对行政任务复杂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4.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实施前,给付不能作为德国给付障碍法体系的核心饱受诟病,新法对于旧法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大量的改革,赋予所有给付不能的合同以法律效力,并重新构建以不同法律后果为中心的整个给付不能体系,使得给付不能最终淡出了给付障碍法体系。我国《合同法》上没有采用给付不能这一术语,学理上用履行不能指代,但对给付不能制度的体系、给付不能的具体形态仍然有规定,只是存在制度内部的混乱和规制不周全的问题。德国债法上构建的给付不能体系,围绕违约的法律效果逐层递进规制债务人的原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债权人的合同解除权等制度规定,对我国今后民法典债法篇的编纂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刘海霞 《创新》2013,(2):30-32,42
公民意识是个体对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以及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的自觉意识,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民主法治意识等。积极培育公民意识是中国实现现代化强国的关键,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理性选择。因此,加强科学发展观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公德意识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是当前公民意识培育的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相似文献   

16.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含国家对个人账户资金的筹集权、公民对个人账户资金的所有权、公民基本养老金的申领权.这三项权利共同构成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筹集权为公权属性,所有权为私权属性,申领权兼有公权和私权属性.三项权利的属性在现行法律制度中尚未明确,致使中国对三项权利的保护呈现不力状态.在筹集权的保护上,需增设公民未按规定缴纳个人账户资金的法律责任、统一个人账户资金的筹集部门、规范社会保险争议的救济时效;在所有权的保护上,需增强个人账户基金的信息透明度、增设个人账户基金为信托财产;在申领权的保护上,需建立选择性申领基本养老金制度、延长行政给付的请求时效.  相似文献   

17.
公民社会得以建立、公民教育得以实施的逻辑起点应是对公民概念的厘清。现代社会里的现代公民是一个统一的多维度主体,兼负权利义务的政治主体是公民最基本的身份,定义了个体与国家、社会、他人的基本关系。经济主体的确立是保证实现公民主体性的物质保证,文化主体的自觉是公民个体与他者的情感联合,而道德主体的实现是公民主体性的最高完成形式。  相似文献   

18.
行政主体义务设定的失衡及价值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主体义务设定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为相对一方当事人确定禁止规则或强加负担的行为 ,它是行政权的延伸。与其它类型的行政权行使一样 ,义务设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同时又要符合行政合理原则 ,这也是行政法治、依法行政的要求。然而 ,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主体义务设定的失衡现象非常普遍 ,如对程序负责不对实体负责的失衡 ,以经济利益为重而以社会利益为轻的失衡等。因此 ,必须探讨义务设定中的合理价值选择 ,即有利于建立法律秩序、有利于实现公民权、有利于行政管理过程有效实现、充分体现行政伦理准则等四个方面的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19.
《求是学刊》2015,(6):69-76
对公民福利权的生成与实施的研究成为近现代公法发展的趋势。从权利的生成角度看,公民福利权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从权利实施路径看,法治成为公民福利权保障的主要方式体现在三个层面:宪法为公民福利权提供最高法依据,代议机关以立法形成权将公民福利权内容具体化,司法机关为公民福利权展开适度审查救济。我国公民福利权在权利生成的内在动力与法治实施机制上尚存诸多问题,宪法层面也未确认公民福利权保障理念,立法机关对福利权的回应机制还不健全,健全与完善公民福利权保障制度应加快民主法治进程,从宪法上确立福利权规范,充分发挥人大机关在公民福利权立法与监督上的作用,充分利用人民法院咨询、合作等谨慎而灵活的方法来促进公民福利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20.
只根据国家与法的相互作用来建立法治国家的学者会走进死胡同。因为实质上,没有法,没有法律体系,没有法律秩序,没有某种程度上通过法进行的自我约束,也就不会有国家。即使是在集权制国家也可能有这样的“法律至上”;在这里,法律针对的是人民,即全体无权的臣民。集权制的法律不管冠以什么名称(它可以“人民的名义”制定),不管以什么定语加以修饰,都是当权者独断专横的工具,而不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因为在专制国家里人民的权利已被剥夺了。走向法治国家不应以法律为出发点,而应以公民社会为出发点。什么是公民社会呢?公民社会是在臣民变为公民过程中形成的、比简单的人类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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