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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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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抢劫罪是一种常见多发、情形复杂的犯罪形式,区分和认定抢劫罪,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才能正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刑法将强奸罪和抢劫罪的客观行为都规定为"暴力、胁迫和或者其他方法",但由于两罪侵犯的客体以及类罪细化的程度不同,两罪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应当具有不同的外延和内涵。正确区分强奸罪与抢劫罪的客观行为,有助于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3.
强奸罪与抢劫罪条文表述都是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但是从刑法体系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两者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抢劫罪的暴力包含了故意杀人的情形;抢劫罪的胁迫仅限于暴力胁迫以及当场实现。抢劫罪中对被害人压制反抗的程度是高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的。此外,强奸罪与抢劫罪两罪"其他方法"最大的区别在于"抢劫罪中被害人不知反抗的状态,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而强奸罪中,被害人不知反抗的状态既可以是被害人本身存在的,也可以是行为人引起的。"故从犯罪的客观行为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先前的抢劫行为对被害妇女形成的精神强制是可以评价为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的。也即当抢劫罪已经既遂之后,行为人借由之前产生的手段行为使得被害人自身产生恐惧心理来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这应当能认定为强奸罪的客观行为。  相似文献   

4.
我国关于事后抢劫罪的立法规定不仅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嬗变过程,而且与他国规定存在着诸多差异.由于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和立法技术落后等方面的原因,现行事后抢劫罪之规定在理论与实践上产生了种种分歧.笔者认为认定事后抢劫罪应着重掌握构成本罪的三个基本条件,克服三大疑难点.  相似文献   

5.
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使部分与普通抢劫罪不具同质性的行为也被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具有根本性缺陷。为此,提出对第269条提出重构建议: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实际占有财物的情况下,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此重构后,将有益于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诸多争论问题上形成统一认识。  相似文献   

6.
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其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司法实践中对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与处罚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注意的问题,如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财物的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及行为人盗窃、诈骗未遂的,是否能转化为抢劫罪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关于抢劫罪的具体规定散见于刑法的第263条、267条、269条和289条.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从转化型抢劫、"携凶抢劫"、"飞车抢夺"、聚众"打砸抢"以及绑架中的抢劫等方面对抢劫罪主体的认定进行分析与界定.  相似文献   

8.
关于事后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及依据怎样的标准进行区分,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事后抢劫罪的目的以及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在我国应当承认事后抢劫存在既未遂形态;在既未遂的区分标准上,应当借鉴日本的理论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解释论中予以完善,以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遂并且也没有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作为认定本罪的未遂形态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9.
目前司法解释将抢劫毒品行为认定为抢劫罪,不如刑法将其独立成罪;司法部门以当地毒品非法交易价格确定抢劫数额,不如根据毒品数量对应不同等级的法定刑;参照抢劫罪加重法定刑等级,多次抢劫毒品行为应当成为升格法定刑的条件。犯罪形态如何,并不影响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次数认定。抢劫毒品多次与毒品数量竞合的,适用处罚较重的情节,抢劫既遂与抢劫未遂的数额不能累计计算,不同毒品种类累计可予依法折算。  相似文献   

10.
抢劫罪与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都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手段)"。但抢劫罪与强奸罪基本犯罪构成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手段)"的内涵存在较大的差异。进一步比较,抢劫罪与强奸罪在加重犯罪构成中客观行为方面也差异巨大。究其原因,犯罪客体的不同、类罪细化程度的不同以及司法实践的影响,是导致抢劫罪与强奸罪客观行为差异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11.
对行为人先实施暴力行为后临时起意取财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理论上主要存在着"盗窃罪"与"抢劫罪"两种观点。最高院主张被害人尚未失去知觉时定为抢劫罪,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死亡后定为盗窃罪。因为行为人先前暴力行为与后面取财行为具有关联性,所以应把二者结合在一起作为整体来评价。先前暴力行为与后面取财行为足以填充抢劫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由手段行为(先前暴力行为的再利用)与目的行为(取财行为)构成完整的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行为性质与被害人的状态无关,被害人的状态都是行为人先前暴力行为所直接导致的结果,不能因为被害人状态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定性,而应将先实施暴力后临时起意取财行为统一定性为抢劫罪。  相似文献   

12.
如何正确理解与界定抢劫罪8种加重处罚情节,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论的热点问题。笔者认为,要正确界定抢劫罪的8种加重情节,关键是要对这些法定情节进行实质把握,而不能仅从形式上理解,也就是说离不开对刑法为什么将这8种情节作为特殊保护对象问题的追问,即刑法为什么要将这8种情节作为加重处罚的条件。舍此,将很难对这些情节作出正确的界定。  相似文献   

13.
针对虚拟财产进行犯罪的行为越来越多,从而给立法和司法带来了诸多问题,学术界观点不一,在认识上也往往有很大误差。针对虚拟财产进行抢劫的行为,由于存在着虚拟抢劫犯罪行为和现实抢劫犯罪行为,因而二者的定性也应有所不同。因为二者在犯罪客体、行为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针对于此,就应该采取不同的刑罚措施,  相似文献   

14.
转化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在立法技术方面,转化抢劫罪属于法律拟制,二者在罪质方面具有同一性。因此,成立转化抢劫罪必须具备:一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二是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三是主观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是指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现场以及其行为"延长线"所涵盖的场所。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者"转化型抢劫罪"。因为这种类型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所以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由于事后抢劫的特殊性,使得其在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等方面都有值得注意的方面。  相似文献   

16.
对于盗窃罪可以有狭义、广义和中间含义的理解。刑法第269条中的"盗窃罪"虽然在客观要件上不要求数额较大,但在主体上则有责任年龄的要求,即年满16周岁。转化型抢劫罪和一般抢劫罪在犯罪主体上应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17.
根据犯罪停止形态的传统理论,进一步论证了抢劫罪应以"劫取财物"为既遂标准。在分析理论界关于"结果加重犯有无未遂"的诸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在对重结果有故意的条件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其既遂标准是"重结果";与此相似,抢劫罪的数额加重犯也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其既遂标准是"重数额"。通过分析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构成特征,得出其存在既遂与未遂的结论,既遂的标准是"劫得财物"。最终否定了我国刑法关于"加重构成无未遂"的传统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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