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发送侵权警告函是专利权人维权的常用方式,也可能成为一些专利权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理邦案"和"双环案"等案件反映,我国关于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规范供给不足,司法机关的裁判不一致。这不利于合理界分正当维权与滥用权利。根据权利类型理论,结合美国规制"专利蟑螂"滥用侵权警告函的立法与适用诺尔-本灵顿原则的司法实践,侵权警告函在性质上是专利权人的第二权利即救济权或者请愿权的内涵,不是专有权行使行为,更不是要约。它具有节省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减轻司法负担的作用。发送侵权警告函应恪守权利的边界,不得滥用权利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我国宜选择在权利不得滥用的路径下,在专利法中具体设定侵权警告函的主体、对象、内容、证据及形式要求,作为指引发函行为及判定其正当性的依据。警告函的发送主体限于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人、排他许可人(专利权人不行使权利时)、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警告的对象限于非法实施专利的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的制造者、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警告函的内容应包括专利权人名称、专利权人地址、警告事项、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服务或者技术侵犯涉案专利具体权利要求的具体事实。警告事项包括停止侵权、支付许可费,或者赔偿损失。警告函的证据应包括权属证据、侵权证据和损失证据(如果要求赔偿)。警告函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但不包括新闻媒体。专利法还应当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规定滥发侵权警告函的判定标准,即以侵权警告函在客观上是虚假的为第一要件,以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第二要件。所谓客观虚假包括:(1)所主张的专利无效;(2)被警告人没有侵犯所主张专利的任何权利要求;(3)发函人不是专利权利人或者其他有独立救济权的主体。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表现为:(1)在主张侵权前没有检查收函人的产品;(2)在主张侵权前没有寻求专家建议或意见;(3)没有对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主张侵权;(4)在主张侵权时有合理理由知道其专利是无效的;(5)谎称自己享有专利权;(6)其他故意或者极端疏忽、轻信的行为。除非具备以上二要件,发函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
中国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规定主要源自于民法上对有体物的规定。囿于传统民法理论,侵权即判令停止侵害业已成为专利领域的司法惯例。专利司法解释(二)第26条被视为是侵权当然停止论的突破。但中国现行专利权制度并没有就其中的公共利益及合理费用等概念进行厘定。美国在禁令否决和替代性措施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从中国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的立法沿革及现有的司法实践上看,公共利益与企业性质以及专利性质无关,应当严格界定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领域内。当权利人滥用专利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时,也可适用第26条。合理费用不同于自愿专利许可使用费和强制许可的许可费,而应是在给予侵权人充分救济的前提下对权利人损失的合理补偿。在合理费用界定方面,可以通过借鉴美国乔治太平洋案所确定的15种因素来进行判定未来使用费。此外,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不应扩展到诉前禁令。  相似文献   

3.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控侵权人针对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可以提出自己使用的技术是现有技术,以对抗权利人的侵权指控进而主张不侵犯权利人专利权的行为。它采用的是权利障碍抗辩模式,依据这种模式,《专利法》第62条应修改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该实施行为不侵犯专利权。在实践操作中,应该先将被控侵权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对比,然后将其与现有技术对比。  相似文献   

4.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人滥用主要表现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实体上主要是指专利伏击和专利劫持,而程序上主要是威胁申请禁令或排除命令;被许可人滥用主要是反专利劫持和诉求专利无效等。比较分析各国的FRAND和严控禁令等规制措施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的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立法的法律建议:原则性规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负有对所有专利使用人按照FRAND条款许可使用和不能滥用FRAND承诺,对专利使用人寻求禁令救济的义务,原则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人不得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无效的诉讼请求,原则上不允许标准必要专利与使用人达成独占性专利改进技术的回授协议等。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证据保全做出了规定,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设立的法理基础在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追求客观真实与诉讼效率。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实务中存在申请审查标准不一、协调难度大、利害关系人范围不易确定等难题。应该简化书面申请的程序,允许紧急情形下的申请文书补正,完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程序,完善诉前保全证据质证程序以及解除程序。  相似文献   

6.
禁令制度的建立是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满足TRIPS协议的要求为时代背景的。由于该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生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缺陷,如其没有明确规定听证制度、缺乏法庭辩论、裁判者中立不能彻底贯彻、审查标准也没有明确规定等。针对这些不足我们应从引入诉前听证制度、法庭辩论,授权上级对其进行复议,提高司法人员执法水平,明确审查标准等几方面完善我国诉前临时禁令救济制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标准必要专利涉及的信息披露、禁令、许可费等是学术界、产业界面临的重大难题.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第85条作出了规定,引发学术界、产业界对标准必要专利规制问题的热烈探讨.本文认为,从法律制修订应坚持的立场看,专利法制在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时应密切关照法律客体的属性及其变化,以本法律的宗旨及主要任务为边界,并兼顾已有的立法、司法探索.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上,应把市场认可作为界定标准必要专利的重要视角,注重专利信息披露的实效及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均衡,以有节制的方式限制专利权人的禁令请求权,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确定许可费,并对《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5条提出了修订建议.  相似文献   

8.
FRAND承诺是一种善意协商义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未履行该义务则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的请求宜采取限制适用态度,不满足特定条件的禁令救济请求,应当认定为必要专利滥用行为;在考虑Georgia-Pacific因素的基础上,可采用事前技术竞争模式合理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费用。欧美相关法律实践表明,运用多个部门法保障FRAND承诺实施是标准必要专利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  相似文献   

9.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是专利权人标注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包装上,以表明该产品是专利产品或者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特定标识。海峡两岸的专利法关于专利权人标注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定性具有明显不同:大陆地区专利法将此作为权利对待,台湾地区则将其作为义务规定。在《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签订并生效以后,海峡两岸同胞或者企业必定需要通过对方管道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保护。通过比较海峡两岸专利法在专利标记属性、专利标识作用及其效果方面的差异,可以看出,最有效的专利标记标注模式应是大陆专利法与台湾地区专利法关于标注专利标记的结合模式。  相似文献   

10.
中国现行专利法与TRIPS协定在专利权人的权利保护方面基本一致。中国专利的法律保护,要充分重视专利优先权和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措施的适用,从立法上确认商业专利,从新的视角审视专利许可制度,以及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问题。在当前,发展专利事业要慎防发达国家借专利之手搞技术标准垄断。专利审判工作要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和实践发展的需要,慎重采用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措施,尤其要公平合理地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11.
为满足及时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规则供给需求,《民法典》第997条增设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但尚待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没有为之提供配套的程序,《民法典》也未进行相应的规定,有必要分析如何构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构建制度的前提是明晰其性质,而学界目前就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尚未形成共识,多数观点认为是临时禁令,少数观点认为是永久禁令。鉴于这一制度借鉴自国外制度,借鉴对象的性质及相应规则对于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及制度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本文从制度溯源开始,结合借鉴对象的性质、功能以及我国的本土语境,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并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完善建议。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源自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而非直接来源于罗马法上的禁止令状或令状制度。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既包括永久性救济,也包括临时性救济,还包括其他法官发出的命令;既有财产保全的内容,也有行为保全的内容,还有行为给付判决的内容。多数观点主张将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临时禁令的理由并不充分,且不独立于诉讼的禁令制度与我国既有制度相重复。较为妥当的方案是使人格权侵害禁令独立于诉讼,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制度功能;基于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使法院既可以迅速发出临时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也可以及时发出永久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并且在同一程序中,可以先发出临时性禁令要求当事人在程序结束前停止行为,在程序结束时以永久性禁令取代之。基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内部差异,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内部也应当具有相应区分。总体而言,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应当介于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之间,情况紧急、作出临时禁令的应当接近非讼程序;其他情形则应当接近诉讼程序。法官审查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时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及时制止是否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将公共利益纳入考量范围。人格权侵害禁令送达后即生效,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禁令仍然有效。人格权侵害禁令生效后被申请人不履行的,法院按照行为执行的规则实施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2.
禁诉令制度主要是在普通法系管辖区域内发展起来的,目前主要为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采用。我国的相关立法存在不足之处,我国必须构建和完善禁诉令制度,以处理国际或区际民事诉讼中诉讼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13.
民事保全是为保证执行将来的判决或者避免权利人遭受不可挽回损失。在法院作出本案判决之前申请法院查封、扣押系争标的物或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命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为一定行为的程序,具有简易、临时、随附和密行的程序特征。其程序特征具体体现于通知与审理方式的迅速和简化、保全裁判和保全措施效力的暂时与不确定化、保全要件与保全裁判及实施进程对本体诉讼程序的依附,以及保全裁判事前通知的豁免与非公开及非对审性等方面。  相似文献   

14.
论无罪推定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罪推定原则是西方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条基本原则,从这一原则派生出三条规则: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嫌疑人、被指控人享有沉默权;有利被告。其核心内容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否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是衡量刑事诉讼是否民主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5.
在刑事司法领域中,被追诉人处于社会弱势群体之中,仅仅依靠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部门法予以规定和保护,是不足以使其具备防范国家司法权力不当侵害的能力。我国只有将被追诉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上升为宪法最高位阶的人权保护,并建立相应的侵权救济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被追诉人真正享有诉讼权利,刑事诉讼的法治化才会实现。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诉法关于“被不起诉人”的提法有待商榷 ;应赋予尽可能多的被不起诉人以申诉权 ;保证被害人的自诉权及其利益。认识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民法典》新确立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和新发展的通知制度旨在为权利人提供便捷、及时的救济,但禁令是程序法上的制度,通知则是实体法上的制度。基于制度定位上的差异,二者在适用条件方面存在义务主体、适用情形、证明标准、是否担保等不同;在法律后果方面存在产生的义务、责任、效力期限以及发生错误后的归责原则等不同。《民法典》实施后,通知制度、禁令制度、行为保全制度以及普通诉讼制度等四项制度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为网络环境中的人格权保护提供了多重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8.
戴承欢 《东方论坛》2010,(3):116-122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般而言是由控诉方承担,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而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则符合无罪推定以及保护被告人权利的证据规则。然而,僵化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给控诉方带来了很大的负担。幽灵抗辩的出现使得这种证明成为控诉方不能承受之重,证明责任分配的公平游戏规则此时已经变得不再公平了。刑事证明规则应当借鉴英美证据法上出现的"积极抗辩"理论,来修正原先过于僵化的证明责任规则,并最终来解决这个困境。  相似文献   

19.
论刑事诉讼中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项国家义务,刑事诉讼中的告知义务来源并最终服务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悉权。它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现其他诉讼权利或实体权利提供了逻辑前提,有助于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告知义务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克服这些不足,需要我们扩大告知义务的范围;明确告知义务的方式及其履行期限;建立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知悉权实现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20.
被追诉人权利保护体系由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宪法保障、诉权保障和程序性辩护权保障这高、中、低三个位阶的内容组成。这三个位阶的保障措施和制度相互联系。其中,诉讼权利的宪法规定是法理依据,刑事诉权是权利依据,最终围绕程序性辩护展开。诉讼权利的宪法保障一方面要求基本权利入宪,另一方面要求基本权利具有可诉性。通过行使程序性诉权,被追诉人一方面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提起司法审查之诉,使程序性违法行为被宣告无效。而程序性辩护则通过显著加强辩护权在审前阶段的力量强化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