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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多奇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7(1):100-103
债权让与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第一步,也是其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债权让与不同于一般债权让与,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让与涉及到几个重要法律问题,即资产证券化中将来债权可让与性问题,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让与登记制度问题以及债权附属担保权益的转移与完善问题。这些都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资产证券化中债权实现的法律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鹏翔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7(4):546-550
从资产证券化的机理中,可分析出投资者债权实现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三:一是SPV的信用,二是特定财产担保,三是信用增级。 相似文献
3.
胡鹏翔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7(4):546-550
从资产证券化的机理中,可分析出投资者债权实现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三:一是SPV的信用,二是特定财产担保。三是信用增级。 相似文献
4.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9,(3):49-53
保理融资在金融实践中发展迅速,其中最核心的法律问题——将来债权之让与却一直有所争议,这在增加金融风险的同时亦无法全面保护保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完善将来债权叙作保理时的法律规则,首先要厘清与将来债权有关的概念,了解实践中常见的以将来债权叙作保理的融资模型;其次需明确将来债权让与的法律前提,承认将来债权的可让与性;最后结合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情形下,针对将来债权叙作保理时遇到的特有的法律问题,逐一分析、各个击破。 相似文献
5.
胡蚯蚓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9(2):88-93
债权让与制度以让与通知为核心内容,我国《合同法》第80条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让与通知作出的规定在总体上是合理且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然其缜密性仍有不足。我国《合同法》对让与通知的规定属于"对抗要件模式"。作出通知的主体是让与人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受让人。通知的方式因通知主体不同而有别,而且地方各级法院的判例逐渐发展出一些新的通知方式。让与通知可以在让与同时或让与之后作出,也可以在让与之前预先作出。让与通知是否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主要取决于通知中是否包含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意思。当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且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发生表见让与。秉持民法上不保护恶意之人的基本理念,表见让与不应当适用于恶意的债务人。虽未为通知,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知晓发生了让与事实的,债务人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相似文献
6.
胡蚯蚓 《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8-93
债权让与制度以让与通知为核心内容,我国《合同法》第80条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让与通知作出的规定在总体上是合理且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然其缜密性仍有不足。我国《合同法》对让与通知的规定属于"对抗要件模式"。作出通知的主体是让与人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受让人。通知的方式因通知主体不同而有别,而且地方各级法院的判例逐渐发展出一些新的通知方式。让与通知可以在让与同时或让与之后作出,也可以在让与之前预先作出。让与通知是否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主要取决于通知中是否包含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意思。当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且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发生表见让与。秉持民法上不保护恶意之人的基本理念,表见让与不应当适用于恶意的债务人。虽未为通知,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知晓发生了让与事实的,债务人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相似文献
7.
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冰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109-114
资产证券化(Assets Securitization)是20世纪最重大的金融创新成果之一,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工具,它在我国的推行是必然的。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实践经验及理论准备都十分匮乏,导致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立法工作的滞后。从资产证券化的逻辑起点开始,应当确立法律上可操作的可证券化资产的法定标准,有效实现风险隔离的证券化资产的转移模式,以使该金融创新成果在我国运作具备法律上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8.
谢永江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1):57-60
资产证券化是以独立的特定资产为信用基础来发行证券。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银行贷款、企业应收款等金钱债权。资产证券化正是这种金钱债权的证券化,进而物权化的过程,其目的在于使其流通更加安全便捷,以实现交易自由安全的法律理想。 相似文献
9.
杨健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6):110-112
债权证券化,其最终目的之一是为了扩大债权让与之自由,其安全性集中体现在特定资产信用担保下的融资制度、基础资产的独立性及投资者权益的充分保障。虽然在债权让与方面,证券化之债权更具安全性,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债权证券化的过程中所隐藏着的法律风险。同时,必须重视债权证券化立法自身缺陷也可能引起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0.
黄勇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6(4):440-443
资产证券化是当今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资产证券化是以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为支撑,通过对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进行法律上的分离和信用增级,转换为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以资产支持的证券,从而达到发起人融得资金、投资人获得投资回报的目的。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信贷资产证券化应该说为科技企业提供一个新型的融资技术,同时也能为银行向科技企业贷款提供了一种减少贷款风险的新途径。 相似文献
11.
艺术品证券化的法律困境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艺术品证券化本质上是物权法上的按份共有.艺术品证券化可以分为公募证券类、私募理财类两种.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文化,有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艺术品,艺术品证券化在我国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但我国现有的案例并不成功,艺术品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我国应当建立起规范的文化产权交易所,建立起专业的SPV参与制度,成立权威的艺术品鉴定机构和估价机构,规范艺术品私募理财类产品,制订专门的艺术品证券化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12.
张启振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2):206-209
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目前仅限在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试点。全面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需要有一个过程,必须着力解决好一级市场的发展、成立交易机构、完善抵押担保制度、培育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等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13.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息披露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诸如信息缺乏共享、信息披露要求有欠严谨、信息披露时效性不强、完整性不足等。建立跨部门跨系统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规则语言的严谨性、改善现行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手段、建立信息披露问责制等措施,有利于完善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构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具有复杂的交易结构,其中,特殊目的机构具有重要地位,其法律问题也相应地成为资产证券化立法的重要内容。我国有关特殊目的机构的立法应遵循大胆借鉴先进国家立法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单行立法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三项原则,采取特殊目的信托与特殊目的公司两种法律形式,并加强特殊目的机构的内部控制。 相似文献
15.
甘勇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7(2):225-228
资产证券化是起源于美国的新兴融资方法,资产证券化构造主要涉及到三个法律问题:SPV的"破产隔离"、应收账款的"真实买卖"、以及应收账款的转让"完善"。美国的实践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资参照的标准,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立法也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来解决这些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6.
论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逻辑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资产证券化作为从借款人信用向资产信用转换的金融创新,以特定商事主体形式为载体。我国目前选择了“信托”作为唯一的特殊目的载体形式。但信托作为普通法的遗产,其财产转移方式的特点与证券化的破产隔离要求之间存在一定冲突,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对信托制度短暂的移植历史使得该问题更加突出。本文力图从理论上建立信托应用于金融交易的基本分析模型。通过对融资实践中信托方式的考察,本文提出自益信托是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信托的基本形态,存在融资人信托和投资人信托两种基本模型。其中,融资人信托最符合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际运作方式,但是在现有的制度约束条件下,投资人信托可能是一种更现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17.
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钟瑞栋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的证券化所面临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运用信托关系来构造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以有效地隔离和分化证券化所带来的风险;待履行契约理论和知识产权池的组建分别从法理和经济的角度为防范这种风险奠定了正当性基础;知识产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可以为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的法律防范提供制度保障.我国已基本具备实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现实基础和制度保障,可以逐步推行. 相似文献
18.
航运业作为资本密集型产业,资金来源是其发展的关键所在.船舶融资租赁将融资压力由承租人转向出租人,资产证券化则是将该压力由出租人分散到广大投资者并实现稳定现金流,有效解决此难题.虽然当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大多采用离岸模式,但主要碍于国内立法和税收制度,其发展是未来趋势所在.文章从国内法角度,分析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探究一种适合我国未来发展的交易结构.同时,深入分析该交易结构中的法律关系和存在的风险,并结合实际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9.
李健男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8(1):69-73
美国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其显示出来的强大生命力在于其独特而又精巧的风险隔离机制。但是,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机制本身,以及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各个环节,都潜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揭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法律风险,目的在于有的放矢的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