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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汪秀英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4):51-53
对己无害危难救助是指无特定义务人在对自己无危险的前提下,对有生命安全危险的人提供救助的行为。对己无害不是完全没有损害,而是相对于被救助人的生命权而言,其救助行为对己无损害或者损害较轻。传统理论认为对己无害危难救助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公民道德素质日趋下降的今天,见死不救或见危不救靠道德谴责达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时,将对己无害危难救助这一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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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救助广告旨在宣传公益救助活动中对弱势群体应采取的人道救助与伦理关怀。我国公益救助广告集中凸现了扶贫济困、尊老爱幼、公平正义、道德权利等伦理诉求,在公益救助事业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维护弱势群体的道德权利、引导社会公众实践道德义务、实现人道救助与伦理关怀的统一、促进人的幸福和全面发展、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已成为其独有的伦理价值。 相似文献
4.
苏艳英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0(2)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融合、受害人权益保护与行为人行为自由的日趋平衡、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良性互动,为民事救助义务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撑.作为市民社会团体中的一员,应对其他社会成员提供救助.惩戒“见危不救”者的立法方案,因有违法理基础而不可取;褒奖施救者的立法模式有助于净化道德环境,在救助义务的立法中应严格限定救助义务的施救条件,扩大对施救者的司法救济和鼓励. 相似文献
5.
卢先明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4):70-73
公益伦理视域中的奉献主要是指切实履行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道义救助和伦理关怀,帮助他们走出困境,过上合乎人类尊严生活的义务。它主要包含着勇于承担救助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济世利民、勇于牺牲个人利益等道德要求。 相似文献
6.
钱广荣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2):10-12
利益关系作为道德的基础通常内含数量关系,人的道德观念与其数量关系概念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道德的数量关系本质上是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某种合理性平衡关系,反映这种合理性平衡关系的便是以数量关系表示的伦理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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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熊玲君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信用伦理是现代契约社会的重要道德基础,它作为以信用关系为载体,并反映信用关系价值要求的道德原则规范,具有当事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高度道德主体性与强烈规范性的统一、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统一和基础性与多层次性的统一等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9.
贾锋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109-117
社会救助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生存权的核心内涵之一,在社会保障权体系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保障公民社会救助权的顺利实现,是解除贫困群体的生存危机、维护社会底线公平、体现政府公共责任的有效路径。社会救助权的保障仰赖国家履行相应义务,国家义务是社会救助权实现的根本保障,具体涵摄国家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三个层次。对于社会救助权的保障,国家尊重义务是基础与前提,保护义务是后盾,给付义务是核心。 相似文献
10.
席雯颖 《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1)
福利国家(以英国、瑞典为例)通过完善的社会救济制度为其国民提供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可靠的生活保障.其彰显的伦理价值在于:社会保障制度直接具有“人本主义”的基础,其本质是形而上的.国家为贫困者提供维持其生存的福利救助的正当性在道德逻辑上是自明的.鉴于此,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关键在于明确国家的福利救助义务,并将这种接受救助的道德权利转为法律权利,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贫困者能够有尊严地生存. 相似文献
11.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94-99
社会救助权是社会保障权体系中的基础部分,并作为生存权的核心内容,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社会救助义务是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在其无法以自力维持生存时而给予物质帮助或非物质上的帮助,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维持生存之最低生活水平的义务。保障公民生存权、实现公民社会救助权利是国家的当然义务,推动社会救助的进步,实现公民生存权也最终有赖于国家救助义务的有效履行。国家救助义务履行的程度是公民权利保护实现程度的关键,有效履行国家救助义务首要的是需将国家义务法律化,具体包括宪法、条约和法律途径;其次是需要厘清具体履行义务的主体,完善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最后是完善义务不履行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2.
随着船舶无人化趋势的发展,无人船的“无人”特征对海难救助的法律义务及责任承担产生一定的影响。无人船在海难救助方面可能面临法定救助义务和人道主义救助义务的约束,但在救生设备的配置、救助主体的定位及参与搜救的能力方面,由无人船承担海难救助义务在国际条约上仍存在适用上的障碍。“无人在船”和“救援能力不足”两方面的障碍并非无人船免去救助义务的抗辩理由,且无人船未来的发展趋势及救助优势决定其具有承担救助义务的必然性。未来法律规范应当在救助义务主体认定、救助措施选择、救助条件判定及救助责任限制四个方面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以期为无人船承担海难救助义务提供完备协调的框架。 相似文献
13.
田野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2(5):69-75
人类对灾害的态度经历了畏惧、奋起抗争、防范与抗争相结合的变化过程。灾害对人类生命造成了威胁,因此,面对灾害,人们的道德态度应以保全生命为道德底线,积极实施自救和他救,勇敢面对灾害。灾害时期,正常的道德关系被破坏,原有的道德规范失调,灾害救助的道德冲突愈加突出,对灾害救助提出了更大的道德选择难题。灾害救助的道德共识是共同承担、共同抗灾,人们应勇于承担灾害救助的道德责任,发扬仁爱互助的精神。在灾害救助中应遵循助人为乐、爱护公物、遵守秩序的基本社会公德,尽快将灾区生活秩序导向正轨。人们在长期的灾害救助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灾害救助的道德管理机制、道德运行机制和道德评价机制,这为灾害救助的道德实践提供了可能性,是人类与灾害抗争的道德体现。 相似文献
14.
为保障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能够在危困状态下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设定了法定救助义务条款。《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是不完全性法条,仅规定了具体义务,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以法定救助义务主体为线索,分别探析救助者与被救助者在适用本法条时需承担的民事责任。期望通过对法定救助义务条款拟制的法律责任予以界定,有助于受损利益的恢复以及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这是法定救助义务条款顺利适用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5.
国际法规范是主权国家对疫情邮轮进行救助的活动依据和准则,各主体根据救助规范在疫情邮轮事件中承担各自的义务.实践中疫情邮轮因管辖权模糊而造成的救助困境引发国际社会的关切,科学地救助疫情邮轮需要明晰各主体在现有国际法规范下的义务来源,履行各自的国际法救助义务,保障船上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在疫情邮轮救助问题中,识别救助国的义务来源是疫情邮轮救助的前提,国际社会需要在不断完善疫情邮轮救助规范的基础上,倡导人道主义救助理念,共同构建疫情邮轮的国际合作救助机制.而中国要秉持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在提高本国港口的核心卫生能力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疫情邮轮的救助实践,展现大国责任和担当. 相似文献
16.
陈佳琳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135-137
在现代语境下,由于媒体的道德价值判断的缺失,导致“软文”的出现,新闻的“创作”,甚至有“媒体暴力”说。这些现象反映了媒体在真实与善良的道德价值判断过程中具有片面性与狭隘性,忽略了责任义务规则存在的合理性、必然性,降低了义务规范在媒介伦理中的约束性。所以,今天的媒体人迫切需要提高自身的道德价值判断的能力,以本性的善良提升道德智慧,以道德的境界诠释新闻的真实。 相似文献
17.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
在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犯罪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与区分说的分歧,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立场。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都过于绝对,顾此失彼是两者的通病。通过对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和实质来源分析,我们发现只有满足犯罪行为制造或者增加重大法益危险、法益遭受的风险具有作为的必要性、能够期待行为人积极作为等条件时,对犯罪行为引发的危险行为人才有救助的义务。当犯罪行为与其引发的危险危及不同法益时,行为人对其引起的危险原则上有救助义务,但前行为与后续不作为皆为过失时无救助义务;当犯罪行为与其引发的危险危及同一法益时,只有前行为为过失、后续不作为为故意时,行为人对引起的危险才负有救助义务,其他情形行为人都没有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18.
威廉斯对康德伦理学进行了尖锐批判,他认为康德所主张的义务优先、道德至上的方式是对真实人性的背离。道德的生活并非唯一有价值的生活,在现实中也根本不存在完全遵从先验道德法则的圣人,只存在有着丰富情欲和主观意愿的经验个体。因此,伦理学的关注核心应从“我的义务是什么”转到“我应当如何生活”上来。威廉斯的批判并非“稻草人谬误”,而是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威廉斯对康德伦理学现实向度及其作用的理解仍旧不够深入。尽管康德得出的法则是先验的,但是通过对自我和他人义务的强调以及付诸理性的道德信仰,使得这种先验法则具有明确的实践指向,在经验世界中有着重要的范导作用。道德义务与现实生活并不是彼此否定的对抗性关系,义务无生活则空,生活无义务则盲,两者应当保持一种适宜的张力以实现和解。 相似文献
19.
不同的法律传统和民族心理是造成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居于不利地位的原因。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其诉讼地位,应当强化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救助义务。为此,应当从权利告知义务、权利保障义务、权利救济义务三个方面着手构建完善的法官救助义务体系。 相似文献
20.
郑丽清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42-47
救助义务是一种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特殊关系是引起作为义务的重要根据。目前对恋人之间见危不救或见死不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源主要是先行行为,而对于无先行行为的恋人之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亟待法律对其适当性扩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