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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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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量刑的合理性与规范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我国量刑活动中存在以下三大问题:量刑偏差、量刑失衡、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的混淆。通过借鉴美国量刑改革的一些做法,提出保障我国量刑活动实现合理性与规范性要求的建议: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制定中国式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改善法官传统的报应主义刑罚观;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正确处理好"严打"刑事政策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为保障我国司法审判人员作到量刑公正,最终实现刑事正义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2.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开始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其中,为合理限制自由裁量权,科学确立基准刑实现刑罚个别化,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正在积极探索量刑工作的创新和改革,目前最为突出的成果是规范裁量权,将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量刑建议的规范化之路是让在庭审环节控辩双方针对量刑建议问题展开充分辩论,合议庭在判决时对量刑建议采纳与否的说理,对个案的量刑进行全方位的考查,一方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还有利于准确、及时惩罚犯罪,进一步推进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向纵深处发展。  相似文献   

3.
经验主义并非仅仅注重经验而不注重理性判断与逻辑推理,而是将感性材料分析与理性逻辑判断融为一体。刑事司法实践中传统的数字化量刑模式、估堆量刑模式、相对报应论量刑模式以及规范化量刑模式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经验主义具有与直面事实的量刑实践相契合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建构合理的量刑模式必须趋向于经验主义。经验主义量刑模式可通过奠定合理量刑的理论基础、确定常见犯罪范围、寻求设立量刑基准的经验方法、完善情节适用规则、合理设置量刑程序等几个步骤解决量刑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孙道萃 《学术界》2023,(3):112-128
人工智能技术法律应用的迅猛发展、司法改革政策红利的强劲输出,为人工智能辅助量刑提供了发展空间。人工智能辅助量刑有独特的实践要素与理论根基,会冲击传统刑事司法观念与运作模式等整套知识体系。现阶段技术水平决定了人工智能是“辅助”量刑的司法交往角色,奠定了理论上的可调和性。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本质是提高量刑活动的可预测性,人工智能辅助精准预测量刑功能是理论与应用的融合,通过有序的制度供给,可有效提升量刑规范化的正当性与有效性,为推进量刑规范化注入新的规范潜能与动力。算法及其规则是核心实施要素,应当克服算法认知、应用的正当化以及说理等应用难题,夯实算法运行的正当性根基与规则,遏制不可控的司法异化风险,为公正量刑供给新动能。  相似文献   

5.
量刑辩护制度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作为司法活动,量刑辩护是量刑程序的重要内容,即辩方对控方重量刑的反驳、轻处量刑情节的举证和轻量刑意见的呈现,具有重要的纠偏、保障和调节功能.其中,定罪辩护与量刑辩护分离,控方建议与辩方辩护并轨,求法与求情策略并用,是实践量刑辩护的三大命题.而以解释性量刑规范规定量刑辩护制度,以指导性量刑规范细化量刑辩护制度,则是量刑辩护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现实地发挥这一题中应有之义,就是量刑公正实现的重要砝码.  相似文献   

6.
在当前的网络犯罪治理进程中,仍存在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较为典型的即"重定罪、轻量刑"的趋势。中国网络犯罪治理所采用的违法/犯罪二元区分模式,意味着在证明过程中需要整体考量纯正的量刑事实和不纯正的量刑事实,而当前的量刑证明理论无法有效指导实践,亟须更具包容性的证明模式破解理论和实务困局。在"整体主义"证明理论的支撑下,能更有效地运用"全链式"综合认定、把握证明过程的整体性并且以更为灵活的方式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进而探索网络犯罪量刑证明的规范化进路。  相似文献   

7.
量刑规范化是我国为达成刑事司法公正,限制司法权力的重要举措。量刑规范化的努力,从价值追求上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我国量刑规范化以细化实体法规则作为基本方式,其优点是严格限制了司法裁量权,但其带来的副作用——相当范围的公正实现面临难以克服的困难也不容忽视。如何通过选择合理的规范化量刑方式以达到量刑公正,是一个重大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提出量刑规范化应当缓行,慎重对待事关整体刑事司法公正实现程度的重大问题。  相似文献   

8.
张鑫 《理论界》2013,(5):87-89
量刑规范化是刑事司法文明与公正的重要保障,而量刑基准以其对准确量刑独有的重要意义受到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普遍关注。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围绕量刑基准问题,无论从量刑基准的概念、法律特性还是到确定方法等研究尚存较大的争议,而这些问题是量刑基准理论研究的实质核心,也是研究的逻辑起点。  相似文献   

9.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但二者的关系并没有因此而得以明确界定;职权主导模式没有为真正的量刑协商创造基本条件;缺乏程序保障和物质保障,值班律师的作用实效仍然有所欠缺;法院检察院对"量刑权"存在认识分歧,缺乏统一量刑指导意见,造成量刑建议与宣告刑的差异化,在形式...  相似文献   

10.
定罪与量刑是我国刑事审判过程中的两个重要阶段,刑事审判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实现准确定罪和适当量刑。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长期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2010年10月1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在全国试行,将量刑纳入了法庭审理程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正式确立。但是,量刑程序改革中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11.
量刑听证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重大疑难案件、缓刑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的量刑的最高境界,莫过于进行量刑听证.量刑听证是法官以听证会的形式邀请量刑关联人发表对具体个罪的量刑意见,并进行充分辩论的一种特别程序.目的在于强化量刑的社会效果,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反观现实,中国目前量刑听证的实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建构.其中,规范量刑听证的原则、明确量刑听证的适用范围和建构量刑听证的程序规则,是量刑听证制度选择中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12.
家庭暴力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暴力犯罪类型,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破坏了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统一规范,处理此类案件时仅能依照刑法分则相关罪名定罪量刑,导致家庭暴力犯罪的刑罚适用存在若干弊端。我国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立法模式在目前阶段应取单行刑法模式制定统一规范,并与其他相关法律保持内容的协调性,以克服单行刑法模式的弊端。  相似文献   

13.
吴英  张元  杨玉秋 《理论界》2006,(6):114-115
最高法院已经决定,将以前下放到省级高级法院的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回,由最高法院行使。这真正兑现了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独家行使的明确规定,真正体现了在“人命关天”的死刑核准问题上司法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本文拟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死刑规范为线索,展示公约对死刑的限制,剖视这种限制的原因,在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力图为完善我国的死刑制度寻求一个参照。  相似文献   

14.
张熙照  李晓林 《理论界》2012,(12):48-50
量刑适当与否,是衡量刑事审判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直接影响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如何使量刑得到规范化操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表现之一,也是各国学者普遍研究的课题,本文在此趋势下,结合我国量刑规范化的实际情况,就量刑规范化的主要内容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阐述和分析,以供广大学者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5.
李先伟 《兰州学刊》2011,(2):120-124
2007年修正后《民诉法》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但没有规定异议之诉的事由。2008年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异议之诉的事由规定为所有权和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学界一般认为,异议之诉的事由为所有权和他物权。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异议之诉的事由还包括了债权。异议之诉事由的规范化,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6.
舆论作为非规范因素因其常与民意混用、舆论监督权的误用、我国刑法对于实质正义的偏好以及被误认为是社会效果好坏判断的关键因素,得以任意穿梭于量刑的规范场域.然而,舆论作用下的量刑,无疑是理性化之治的背离.而且,其亦损害刑事法秩序.因此,应从立法、司法和法律监督三个层面进行规范化量刑改革.通过填补舆论作用于量刑的法律真空地带...  相似文献   

17.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我国刑事审判改革的重要内容。量刑规范化要求在量刑方法上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量刑步骤上实行"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的方式,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正确处理量刑程序中的定罪与量刑、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刑事审判包括定罪与量刑两个阶段,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重定罪,轻量刑"的影响,量刑证据在我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从量刑证据与定罪证据相区别出发,对我国量刑实践中出现的辩方证据收集困难、同案不同罚、证明对象等问题进行梳理,最后针对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的区分、量刑证明标准、证明空间提出相关立法、司法建议以促进我国量刑证据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相似文献   

19.
由于我国刑事立法之客观性特点等因素,法官量刑裁量权受到了诸多限制,存在空间有限,所以将量刑规范化的目标定位为限制法官裁量权不尽合理。但司法实践中,法官量刑裁量权由于缺少明确的指引与统一标准,又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容易被滥用。因此,量刑规范化的目标应设定为对法官量刑裁量权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20.
《江西社会科学》2018,(2):192-200
我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持续推进已十年有余且已取得巨大成效,理性地检视不难发现,在此过程中一直存有量刑机械化之倾向。该种思潮实际上是在挤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追求所谓的同案同判,不仅不具有可行性,而且本质上是以"机械正义"取代"个案正义"。我国量刑改革对机械化量刑进行扬弃也应从传统非技术性路径与新兴技术性路径两个维度予以展开。尤其是在人工智能逐步走进法学研究及司法审判视野的当下,更有必要在辩证批判机械化量刑思潮的基础之上,探讨人工智能于量刑实践运用的限度及其前景,确立人工智能技术手段于量刑实践积极效能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其无法取代法官的客观现实,进而在合理界定人工智能理论定位的基础上使得裁量化下的个案正义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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