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包括醉酒驾车和飙车,还包括吸毒品后和无驾驶技术驾车等具有高度危险的驾驶行为。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被定性为犯罪,而对于闯红灯、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由行政管理手段进行调控。醉酒驾驶、飙车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引起社会各界对此类恶性交通事故定罪量刑的争论。对此类行为是定此罪还是彼罪,应结合具体案情,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2.
本文以160份停车场内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判决书为样本进行量化研究,发现我国醉酒型危险驾驶一律入罪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抽象危险犯理论适用存疑;二是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裁判罪责刑不相适应.该抽象危险犯行为存在实质出罪的可行性:一是从概念上进行廓清,区分出罪与实质出罪;二是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实质出罪理论具有可适用性,并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和接受.结合域外立法有益经验,我国应明确可操作性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实质出罪标准:一方面,引入情节是否严重的考量,以符合刑法总则的"但书"精神;另一方面,增加可以实质出罪的情节规定.  相似文献   

3.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犯罪。从行为性质上分析,危险驾驶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危险犯。其行为类型包括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和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两种。危险驾驶罪在立法方面存在范围规定过窄,刑罚设置单一化等需要完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对酒后驾车应单独立法并予以严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特别是醉酒驾车引起的致人死亡现象在中国普遍存在,并成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最主要恶性案件类型之一.基于酒后驾车这一问题的严重性,近来,中国政府集中力量从行政与司法等方面采取措施加以严打,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这种运动式执法只能"救急",其长远影响是十分有限的.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将酒后驾车行为及其所带来的严重影响降至最低.考虑到现行的数罪形态和数罪并罚制度,为增加刑罚的威慑力,提高刑罚对交通肇事罪的一般预防能力,建议对<刑法>作如下修改:一是增设危险驾驶罪;二是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危险驾驶作为法定加重情节;三是提高一般交通肇事罪的起点刑,相应提高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刑期;四是将斑马线上出车祸当作加重情节;五是增加"剥夺公职"的附加项,作为对公务员的特别处罚;六是在<交通安全法>中设立专章规定对危险驾驶和交通肇事行为的惩罚.  相似文献   

5.
醉酒驾车、飙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威胁到社会安全,《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犯罪。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剖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强调司法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等等,对正确理解与适用危险驾驶罪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6.
近期,以醉酒等高度危险方法驾驶肇事的案件频繁发生,而且后果极为严重,民间对此一片讨伐之声.对以高度危险方法驾驶肇事的行为以什么罪追究刑事责任,应该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因刑定罪.面对已发生的案件,我们应该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或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或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或按照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更多恶性交通肇事案件,以修改刑法为考虑思路,将个别危害极大的高度危险驾驶肇事的行为独立成罪.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15条以“预见”为中心规定了过失犯罪的规范内容,由此“结果预见可能性”的认定一直以来对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过失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契机说”为明确预见可能性的推导流程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框架,确有可借鉴之处,但在引入信息搜集义务、泛化理解“允许的危险”等方面存在不妥。在维持“契机说”基本思考方式的前提下,可以尝试以事发当时所存在的预示结果发生之危险的危险信号为推导起点,按照“探察行为当时的危险信号→行为人对危险信号是否存在认识或准认识→是否容易联想到因果经过的基本部分,从而肯定对最终结果的预见可能性”的认定框架进行顺次判断。在以同领域一般人为参照的基础上,通过比例原则对推导过程进行适当限制。如此,有助于破除司法实践中部分存在的过失责任的认定“黑箱”,将过失犯的成立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8.
醉酒驾驶在造成多次重大人员伤亡之后,在媒体的广泛关注之下,在司法的困惑抉择之中,在人们的强烈期盼之际,终于进入立法者的视野之内被纳入刑事立法的程序之列。在醉酒驾驶成为全球性的社会法律现象而被作为刑法规制对象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对醉酒驾驶的立法现状存在怎样的缺陷,又该何去何从,是每个法律人应当关心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杨安琪 《理论界》2011,(10):62-65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犯罪圈,体现了刑法法益保护前置化的思想,适应了当前民众惩治危险驾驶行为的心理需求。对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有"情节恶劣"之要求,需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对醉酒驾驶行为应以"实质说"的抽象危险犯理论理解。应当进一步细化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该罪与其他相关罪名之间的界分以及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10.
危险驾驶行为独立犯罪化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斌交通肇事案和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争论热潮退去之后,反思我国的刑法立法,直面社会的发展和交通犯罪的变化,我们发现我国刑法的规定已经落后于时代,难以适应惩治不断发展的交通犯罪需要.顺应"犯罪化"、"处罚的早期化"等当今世界范围内刑事立法趋势,学习借鉴英国和日本等国的立法经验,我国刑法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独立犯罪化,增设危险驾驶罪.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显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状态驾驶机动交通工具,或者以危险的方式、速度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11.
张丽 《天府新论》2012,(4):71-74,127
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频频引发恶性交通事故,在社会各方因素的合力作用下,《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以为应对之策.然而,客观考量该立法进程及其规定,推动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诸多理由尚存疑问,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必将伴生一系列负面效应.目前,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凸显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执法的懈怠,而非刑法的缺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才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12.
侯刚 《理论界》2010,(11):93-95
驾驶现代交通工具具有高速度、高风险的行为特征。行为本身的风险无法避免。为实现社会生活正常流转,出于社会风险存在与社会发展利益相衡的功利目的,该行为风险被法律规范允许。但是被允许的风险是有限度的,应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日常生活需要为底限,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导致额外危险并威胁社会的则成立犯罪,构成危险犯。危险驾驶行为是危险犯之一种,为了应对危险行为对法益的抽象危险,尽量降低该危险转化为实害的巨大盖然性以保护社会法益整体,应增设危险驾驶罪。适用刑法对该类行为惩处和预防,这也是现代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13.
梁某于2005年元月5日上午搬家,黄某前往帮忙。中餐酒足饭饱之后,黄某提出借梁某的摩托车一用,梁某表示同意。下午16时许,黄某无证驾驶梁某的摩托车遇李某无证驾驶一无牌轻便摩托车,后载郭某相对方向行驶。由于黄某醉酒驾车,李某违章载人,致使两车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共计经济损失54846.59元。不久,黄某即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对此次交通事故,黄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郭某不负责任。郭某、李某不服交警队的处理决定分别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决李某承担  相似文献   

14.
<正>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引文中的着重号是引者所加)这一条文的规定表明,过失犯罪有两种表现形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预见”是判定过失犯罪的特征,也是决定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要件的一个表现。怎样正确认识、理解它,了解它与“能够预见”究竟有何区别、关系,无疑有利于我们在理论上进一步正确理解、把握过失犯罪的涵义,并有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刑法条文,处理这类案件。  相似文献   

15.
学界对于醉酒驾驶的主观方面认定争论不休,其根源在于我国《刑法》对于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承担规定过于粗陋。原因自由行为归责理论之间接正犯说认为,判断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只需认定原因行为的主观状态。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方面应当统一是过失,即一般醉酒驾驶行为者在饮酒时对于危害后果的意志因素都是持反对态度,而不是不希望也不反对的态度,故而属于过失。因而对醉驾应当继续保持二元化惩罚,未达犯罪标准的行为无须入罪,可采用行政处罚;已达犯罪标准者则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将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大类.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理论上,“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称直接故意;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称间接故意.刑法第12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在理论上,前者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不同于通常所理解的“故意”或“过失”的犯罪心理状态,即“犯罪的侥幸心理.”犯罪的侥幸心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寄希望于偶然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试举一例:××省治淮指挥部在赶修××水库时,该工程工作人员某甲已发现悬崖处石壁破裂,随时有坠落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他应该马上下令停  相似文献   

17.
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及其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刑法上,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其立法根据可以认为是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但将醉酒状态下的行为笼统地看作原因自由行为而予以追究,这不仅有违具体的正义,而且有停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因此,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的认定问题,就具有现实意义。一、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与刑法原则之冲突原因自由行为,又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①。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处于“心神丧失”或“心神耗弱”的状态…  相似文献   

18.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和机动车驾驶人数越来越多,市区飙车现象越来越严重,其对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如果市区飙车造成严重后果,仅仅按照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来处理,将难以正确说明该行为的危害性.从市区飙车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及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的放任心态来论证,可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增设一个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这样才符合正当性要求.  相似文献   

19.
危险是指遭受损害和痛苦的可能性,其核心含义即可能性。刑法中的危险在类型上基本可划分为行为人的危险和行为的危险。行为人的危险即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理论是刑事近代学派理论的核心概念,在现代刑法中人身危险性理论已退出犯罪论的舞台,但在刑罚论和保安处分制度中,行为人的危险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现代刑法中的危险主要是指行为的危险,通常包括行为危险和结果危险。但实际上,行为危险和结果危险的表述并不准确,应当以抽象危险和具体危险代替。  相似文献   

20.
大量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仍然上路驾驶,严重破坏机动车监管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加剧环境污染,影响社会稳定。现行立法上的处罚不力,是导致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多发的重要原因。我们可以从危害结果和前科经历两方面,来限定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的入刑范围,有必要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在道路上驾驶报废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以及"因驾驶报废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驾驶报废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这样,既有利于惩治严重的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又能避免打击面过宽。严重程度较低的驾驶报废机动车行为,则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