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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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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一种违反法律与善良风俗的暴力行为,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在我国,家庭暴力案件的增多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然而,法律在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和被动的状态,现有的救济体系缺乏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不利于制裁和惩罚家庭中的施暴者,不能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因此,应建立完善科学的防治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框架。从宏观上,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微观上,一方面,完善民事救济制度。引进民事保护令制度、实行非常财产制和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另一方面,完善刑事救济制度。增设家庭暴力罪罪名、提高家庭暴力犯罪法定刑、适当调整家庭暴力犯罪追诉权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从而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的关注,近几年来,我国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发生,并且越来越严重,因此,家庭暴力成为了我们应该迫切解决的问题。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防治家暴提供了有力切实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成为防治家暴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笔者从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入手,点出该部法律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反对家庭暴力中的相关理论问题,并作出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3.
2001年4月,日本制定《防止来自配偶的暴力及保护被害者的法律》(简称《家暴防止法》),这是日本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而制定的专门法律,并于当年10月开始正式实施。为防止配偶的暴力以及保护受害者,《家暴防止法》创设保护命令制度并设置配偶暴力咨询援助中心。在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中,通过建立妇女保护设施、创办妇女咨询所和配备妇女咨询员,保护受害妇女,力争使受害妇女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日本通过立法、官方和民间机构合作形式解决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做法,对我国解决家庭暴力受害妇女问题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4.
张华 《社会福利》2012,(4):55-56
之一:儿重福利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完善在法律体系建设方面:英国的儿童福利法律体系非常健全,是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最大的影响来自教会。英国是全世界最早针对儿童权益进行立法的现代国家,涉及儿童福利与儿童保护的法律名目繁多,体系也较为完备。早在16世纪,  相似文献   

5.
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婚姻关系的稳固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引起了全社会强烈而广泛的关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框架下,发挥公安机关介入、干预家庭暴力的主力军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从预防、制裁施暴者、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和保护等途径依法制止和处置家庭暴力行为。  相似文献   

6.
刘一 《社科纵横》2006,21(3):72-73
随着家庭暴力案件的增多,传统观念中的“私领域”行为已影响到整个社会。当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尤其是女性转变为刑事犯罪的主体后,家庭暴力就不再是一个家庭问题了。法律改革和法律保障、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进行公力救济是应对家庭暴力最好的保护和惩戒方式。笔者试图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结合本国实际,从法律角度对反家庭暴力作出有可操作性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整个社会已经形成了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和职能齐全、高效的管理机构,人们也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些都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我国应尽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增强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企业的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相似文献   

8.
何姗姗  杨萍 《社会工作》2015,(4):111-115
依恋理论是理解和解释个体与亲密他人建立的情感纽带关系如何影响个体对内部和外部世界认知和情感调节的重要理论,已被广泛验证和应用于诸多研究领域,但关于家庭暴力给受害儿童带来消极影响的研究仍十分有限。本文从家庭暴力对儿童依恋类型的影响,家庭暴力与儿童依恋、儿童不良心理和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在依恋理论指导下对家庭暴力受害儿童的干预研究等三个方面进行国内外研究综述,结论是依恋理论将成为解释家庭暴力如何作用于受害儿童,并指导提出有效干预方案的一个十分有潜力的视角。  相似文献   

9.
2010年初春,两会传来令人欣喜的消息: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研究中心)通过政协委员递交的“关于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识别与救助的建议书”在全国人大获得立案。作为大陆医疗系统家庭暴力试点医院干预项目负责人和促进医疗卫生系统参与家庭暴力干预工作的推动者,以本文分享我们共同走过的那艰难而富于重要意义的路程。  相似文献   

10.
构建中国行为保全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段丽丽 《社科纵横》2007,6(10):93-96
民事保全制度是以保障判决执行为直接目的的体系性子程序,它的意义在于保障法院裁判的执行以及在纠纷解决前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保全的客体来划分,民事保全制度可以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种类型。许多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是处于同位阶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行为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实践中的民事纠纷愈加错综复杂,已远远超出了财产保全力所能及的范围。目前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讨论中,大多数学者对在新的民事诉讼法中建立行为保全制度达成了共识。江伟教授带领的"民事诉讼法典的修订与完善"课题组所提出的专家建议稿,已将行为保全作为一项独立的保全制度。但民事诉讼理论界对如何界定行为保全的内容及具体构建等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借鉴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思考构建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通过建立系统的行为保全制度,使其与财产保全制度相配合,弥补通常诉讼救济的滞后性,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提供不同性质的救济,及时保护权利,有效解决纠纷,实现民事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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