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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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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德文 《学习与探索》2007,1(6):113-117
如何保证刑事诉讼中事实裁判的客观性,一直是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项重要课题。按照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形式理性观,法律的理性化与司法的形式化是保证司法结果客观性的两个前提条件。在这种意义上,刑事诉讼中事实裁判的客观性取决于刑事证据法的理性化水平以及刑事证据司法运作的形式化程度。然而,根据形式理性来确立影响事实裁判客观化程度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否可能,却还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因为法律本身客观上存在的漏洞、法律相对于社会现实的滞后性、司法解释的弹性等方面的因素,使细密司法的理想很难实现。因此,对形式理性的理论预期,需要保持相对客观而冷静的态度。  相似文献   

2.
司法裁判就是对解纷规则的选择与适用过程.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依国家法裁判的家事案件并没有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人们却更多认同根据民俗习惯裁判的结果.这就决定了形成社会秩序的不仅仅是国家法律,还有世代相传、约定俗成的民俗习惯.事实上,在家事裁判过程中适用民俗习惯,是转变司法观念、创新方式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为此,我们必须认真梳理民俗习惯在司法裁判中的基本原则和范围,努力为民俗习惯在司法裁判中功能的发挥提供运行保障机制,从而充分彰显民俗习惯在弥补国家法不足、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促进当事人自觉执行裁判结果等方面的权能与价值.  相似文献   

3.
德性、知识、理性、经验--法官的素质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法官职业共同体而言,德性、知识、理性和经验是法官素质结构的重要部分,也是作为正义实现过程的司法对法官的特殊要求.如果说知识和经验是司法职业的基本要求,那么德性和理性则是司法职业的重要保障.法官缺乏知识和经验,无法胜任司法职业,而法官缺乏德性和理性,就易于导致裁判的不公,滋生司法的腐败,破坏公众的司法信仰.因此法官素质结构的完整性是各国法官职业化建构的共同追求.在当代中国,法官德性、知识、理性和经验的培育和完善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相似文献   

4.
情理是影响传统中国司法审断的重要因素,也是理解传统中国司法性质及其价值追求的关键,情理案代表“安崇绪之狱”是探讨传统中国司法运行形态和实质的重要素材。安崇绪有讼继母的事实,由此判断应入于“不孝”处以绞刑,但讼继母背后存在着孝养亲母等情理可矜事由。身份要素成为案件证成过程的关键,情理因素则决定了裁判进路从“执法据律”到“以情屈法”的转变。案件揭示了司法官员在面对礼法冲突时处理案件所应遵循的法理,展现了情理在传统司法中适用的可行性,反映了传统中国司法的特质及其多重面向。传统中国司法审断既非“卡迪司法”,亦非“依法裁判”,它具有独特的审断模式与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5.
只有法官具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和威信,才能对引起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事实或法律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司法判断;只有司法裁判具有足够的说服力,才能使司法获得公众信任;只有社会公众认同司法的确定力,才能产生对司法过程及其结果的信任和尊重。因此,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自治力、司法说服力和司法确定力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当下,形式理性的法律面临现实困境,即:司法裁决不能被公众认可,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在下降.法官“以证据为根据”的裁判理念虽然符合法律实践理性的要求,然而也易引致对正义价值追求的放弃和忽视;公众则视“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为司法不言自明的正义要求.如何破解这一困局?文章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我国的观念认知进行了梳理,认为该原则在公众与司法者之间存在认知差异,从而导致裁决不能被认可.回应型法的有关理论值得借鉴,它认为应以法律的目的缓和引导制度,使其不拘泥于形式主义和仪式性,以探究法律中蕴涵的公正价值.在司法裁判中,应以公正为价值,兼顾对外部社会现实的关照,建立起以“证据事实”为基础、以“客观事实”为依归的“法律真实”标准.  相似文献   

7.
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评价因素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裁判可接受性的评价因素所涉及的指标应该是一个开放性的话题,其内容在不同的受众或不同的诉讼环境下有着很大的差异。然而,诉讼作为社会纠纷的最终解决机制,其处理结果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所接受,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司法尊严以及节约诉讼成本无疑具有重大意义。裁判的可接受性问题总体而言属于一个主观的价值判断问题,但是这些价值判断必然会借助于一些客观指标来进行,因此,对于裁判的可接受性因素的研究主要可以围绕这些客观指标来展开。而这些指标涉及裁判制作者的主观介入程度、裁判受众对裁判结果的心理预期、受众的知悉权是否得到尊重、裁判制作过程的公正性以及裁判本身的形式因素等几个层面,每个层面又都会涉及一些更为具体复杂的因素。对这些因素的梳理整合以及理性化的分析,就是构建裁判可接受性评价机制的切入点。  相似文献   

8.
社会学解释:一种"自由"的裁判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一种,社会学解释是指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之中,通过对解释的社会效果的预测和衡量来选择最佳答案.根据自由法学的观点,社会中存在一种反映真实社会生活的"活法",司法过程应运用社会学方法,探求适应当下社会关系的解释结果.在司法过程中,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一方面可以增强裁判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另一方面也增大了法官自由裁判的空间.为限制这种裁判的"自由",对社会学解释方法应限定其适用空间.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学解释方法对司法裁判的作用是补充性的或隐性的.  相似文献   

9.
网络公众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司法过程,虽然并没有制度上的渠道介入司法权的具体运作,但在司法民主化的进程中,网络公众判意成为司法机关排除其他权力机关非法干预、增加司法运作透明度、促进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良性双向互动的动力来源及最佳路径选择.因此,公众借助网络平台参与司法并行使表达权和监督权,所形成的网络公众判意,必将对我国司法生态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司法生态从语义上蕴涵了法律实证活动中主体的参与要素,从系统的角度看,为了使司法运作结果符合公众对司法的合法性期待,必须保证体制外的网络公众这一群体的有效参与,才能使司法运行符合司法民主化的现实需求.网络公众司法参与对我国司法生态将产生如下影响:一是在现实的政治语境下使司法获得应有的独立运作空间;二是能够有效提高司法运作过程的透明度;三是能够催生司法回应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10.
裁判请求权与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现代社会 ,裁判请求权是民事司法的最高理念。为保障小额纠纷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 ,许多国家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我国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小额诉讼程序 ,以充分地保障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裁判请求权  相似文献   

11.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作为司法裁判的二元目标,是法律的规则性、规则的理性与限度之张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在中国司法语境中,社会主义法治是“两个效果有机统一”政策的构成性前提,也是其实践的规定性组成部分.遮蔽于道德理由的规则之治,是一种具有明显优势的社会治理模式,但也有其限度和局限,这是“两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践行性前提.相应地,落实“法律效果”就是最大化规则之治的优点与功能,以维系秩序与保障权利;关切“社会效果”则是基于规则适用结果与最优道德判断的不一致性,要求适度返回法律背后的道德理由,平衡法律适用的社会效用.法律效果在法治国家司法中处于优先地位,对社会效果的考量,须设定各种制度与方法约束.唯此才能使司法裁判做到“规范上封闭和认知上开放”,真正实现“两个效果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2.
张捷 《创新》2011,5(6):93-97
调解和裁判同为民事审判的两种方式,在程序设计、价值指向等方面存在着冲突。然而调解和裁判也各具优势,调解和裁判既对立冲突,又优势互补,相辅相成,如果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就可以达到司法理想中的公平与效率。  相似文献   

13.
王玉薇  高鹏 《学术交流》2023,(11):69-83
当下,人工智能算法已经广泛应用于司法裁判、司法推理以及司法量刑等领域。其在进行裁判、推理及量刑的过程中也引发了诸多发展隐忧。如算法裁判易威胁司法自主、算法推理易影响实质正义、算法量刑易冲击审判中心主义等。为了排解上述隐忧,需要明确算法裁判的辅助性地位,确定算法裁判的应用范围以及责任归属,建立算法推理的可修正技术正当程序,不断完善人机协同的算法量刑新模式,从整体上提升人工智能算法司法应用的实效。  相似文献   

14.
廖玮 《创新》2013,(2):88-92
裁判离婚标准是贯穿于离婚诉讼全过程的主线,相关的诉讼活动都围绕其运行。我国现行的裁判离婚标准在完善以往的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已经具有了相当的科学性,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落后以及立法模式自身固有的缺陷,该标准仍然不可避免存在着许多不足,而且这些不足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衍变成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通过结合现实司法环境,对比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对此进行探讨与剖析,并在肯定现行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裁判离婚标准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5.
司法建议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集中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司法外职能.广义的司法建议包括法院的司法建议和检察院的司法建议(即检察建议).就性质而言,司法建议只是一种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当前司法建议适用范围、建议对象、建议参与主体的自行扩张,印证了当下中国的司法属于"建议型司法"的模式.从长期来看,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废止,法院对外发出的唯一具有司法权威的文书只能是裁判文书.但对于短期而言,司法建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法院与党政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能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因此,可根据当下所面临的问题对其予以改进,即严格限制司法建议的适用,规范适用对象、制作和发出程序,以保证法院文书的权威性,提升司法权威.针对法院的检察建议是一种非对抗性的诉讼监督,客观上有助于在保持法检良好关系的前提下发挥更好的监督效果,在短期内可以进一步完善和适用,而从中长期来看.根本无需针对法院的检察建议.针对其他单位的检察建议则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外职能.检察机关可以拥有此类司法外职能.  相似文献   

16.
冯军 《学习与探索》2012,(8):64-68,4
刑事司法应当积极追求社会公众的认同,以保障刑事司法社会控制功能效果的最大化。在实现刑事司法公众认同的过程中,刑事司法的权威、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赖程度和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问题,都会对刑事司法能否获得公众认同以及认同的程度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7.
司法自由裁量权既是司法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司法活动中的一种权力运作方式.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既涉及相应的制度建构与机制建立,也涉及制度、机制与法官日常活动相结合并产生良性互动的问题:既要实现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又要保障司法裁判的积极性和适应性,从而调动法官的积极性,有效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入手,外部制约包括立法制约、程序制约和责任机制的建立;内部制约包括优化审判组织结构、完善审判公开制度、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功能、健全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18.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权凭借自身的信用而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是一种具有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的共性力量。当前,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原因较多,因而,通过保证公正司法来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从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宣传工作、重视发挥律师作用等四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9.
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对立源于司法之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的紧张关系,两者的统一即建立在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融合的基础上。司法的过程须符合职业理性的要求,法官要排除案外因素干扰,司法论述的逻辑需遵循正当程序规则。同时,法律的经验性和司法的社会性决定司法理性须渗入生活理性,而生活理性要求司法摆脱法律教条主义的拘束,法官对案件可能涉及的常识有足够见识。为调和司法之职业性与社会性的关系,立法需立足社会生活,融入生活哲理;司法亦需完善陪审员制度和建构"法庭之友"制度以接纳生活常识,法官的思维更应在逻辑与经验之间寻求平衡。在此基础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才会得以实现内在的统一。  相似文献   

20.
马建文 《社科纵横》2005,20(2):89-91
一个宪政体制没有保障的社会极有可能产生大面积的不稳定。宪法获得完全的实际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存有宪法诉讼。完善违宪审查是依法治国的要义。制度的变革必须要以生产力为基础,而市场经济能够奠定法制社会民主制度的基础。现代文明社会应把人的关系合理化放在首要位置。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保证,而司法接受监督是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的重要环节。司法独立与司法有限之间的统一协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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