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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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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志刚  张峰 《江淮论坛》2012,(5):148-152
我国刑事司法解释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存在着解释主体二元化问题。作为一种权力属性,检察解释权与审判解释权应当是一致的。检察解释权的完善更有助于司法解释权的合理配置,刑事检察解释应当限制立法性的司法解释,扩大个案的适用性解释,并最终过渡到案例指导。  相似文献   

2.
法官法律解释权刍议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适用法律离不开解释法律,法官理应有权解释法律,法官享有法律解释权是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尚未明确法官的法律解释权,不利于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及法治国家的构建.建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或<立法法>的有关条款或者以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承认法官享有法律解释权.法官的法律解释权是一种应用性解释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主要是立法性解释权和最终解释权,承认法官享有在司法实践中事实上就在行使的法律解释权与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关于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并不相悖.  相似文献   

3.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对“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解释权的过程中由行使“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权异化为抽象法律解释的制定权,并不断对现行法律进行漏洞填补、内容更改,成为事实上的立法者,破坏了现行的中国宪政体制,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故针对实际情况应将法律解释权统一赋予最高司法机关,在此基础上杜绝其对法律漏洞的填补、修改、废止等立法性工作,同时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监督和制定法的立、改、废工作.  相似文献   

4.
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把法律解释单列为一种权力,并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对这种权力进行分配,构成了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本文以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的决议为线索,从规范、事实和观念三个层面,对这一体制进行了描述和分析,并据此将其基本特点概括为三,即部门领域内的集中垄断、部门领域间的分工负责和立法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文章基于这一体制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探讨了其自身设计的合理性。作者指出,1981年解释决议构建了解释体制的基本框架,但它在解释权的主体、内容和对象等方面存在着与宪法和基本法律有关规定的协调问题。接着,作者对确立立法解释的认识依据进行了反思,并从形成健全完善的司法功能出发,对法律解释权的分割和垄断提出了质疑  相似文献   

5.
论港澳基本法解释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港澳基本法所确立的解释模式既不同于美国普通法院解释的模式,也不同于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或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宪法法院解释的模式,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最终立法解释权并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司法解释权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它符合我国完法之架构,又尊重港澳特别行政区之制度运作,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经验之结晶.由于港澳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政制的产物,在内地似乎缺乏移植的可能性.但是,笔者仍认为,港澳基本法所确立的解释模式不失为内地法律解释体制尤其是宪法解释体制所借鉴.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检察解释制度受到了各种质疑.一般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法律依据不足,也不符合法律解释学原理,在实践中会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除此之外,基于检察权的定性进行分析,检察机关也不能行使法律解释权.因为,无论是把检察权定位为行政权、司法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两重属性,还是把检察权定位为一种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独立权力,检察机关都不能行使法律解释权.检察机关不行使法律解释权,并不影响其职权的行使.因此,检察机关根本就不应当具有法律解释权,我国当前的检察解释制度应当废除.  相似文献   

7.
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市场孕育出花样翻新竞争行为的同时,也使竞争行为正当性认定陷入困境,视频广告过滤乃个中典型。实证考察发现司法机关在研判视频广告过滤行为性质时,遵循的是严格行为规制理念、笼统侵权行为分析模式与单一利益侧重考量方法,背离了互联网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标定位。理当纠正视频广告过滤行为认定的错误认知与不当做法,在理念上“去严苛化”,落实包容审慎规制;在模式上“去套路化”,转向具体行为具体分析;在方法上“去中心化”,确保多元利益综合权衡,实现视频广告过滤行为性质认定的理性回归。  相似文献   

8.
司法解释扩权背后的概念偷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宪法解释权以及统一法律解释权处于一种权力真空状态,于是人们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填补这一权力空白.然而根据我国宪法所规范的国家权力结构,最高人民法院是无力承担起这一重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只能统一各级法院的审判解释.司法解释扩权论将两个概念予以了偷换:一是将"统一司法解释"偷换成了"统一法律解释";二是将"最高人民法院是统一司法解释主体"偷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是统一法律解释主体".  相似文献   

9.
行政协议解释是行政协议理论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立法和司法解释皆无规定,给实践带来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76号指导性案例,意图从解释权路径来化解行政协议解释纠纷,但支撑该解释权路径的行政优益权论、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论以及第三方中立判断的可能性,均存在理论和规范上的缺陷。从实质论讲,行政协议解释应建立在“协议性”基础上,这与民事合同解释高度契合。“目的解释”为行政协议援引民事合同解释规则提供了可能,《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7条第2款则奠定了规范基础。就具体解释规则而言,应在《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基础上,结合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从文义解释出发,以目的解释为导向,结合体系解释的系统整合性,对行政协议解释规则进行教义学构造。至于行政协议解释纠纷解决的程序机制,《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24条已经提供了规范指引。  相似文献   

10.
论德国公司法中禁止隐性实物出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隐性实物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 ,先将股金交给公司 ,然后向公司出售货物 ,并以收回货款的方式收回其缴纳的股金。隐性实物出资的目的是逃避注册法院对实物出资的法定审查 ,其结果是资本真实原则不能切实实施 ,公司本身的利益、小股东的利益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这种出资安排为德国的司法实践所禁止。类似的问题在我国公司的出资实践中也同样存在 ,德国禁止隐性实物出资的做法可供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11.
宪法解释程序是平衡宪法价值与事实、宪法原则与社会现实的重要纽带,也是控制解释权滥用的重要保障。宪法解释中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依托于有效的宪法解释程序。通过吸纳和对比各国的历史传统和宪法体制,可以看出,宪法解释程序的价值体现在国家整合、凝聚社会主流价值观、宪法价值的具体化、限制解释权滥用、宪法学原理本土化等功能上。基于此,健全中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加快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使宪法解释具有可操作性,是中国全面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任务和使命。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6·28”批复的性质是普通的法律解释,不是宪法解释,最高法院没有行使宪法解释权,在目前的宪法体制下最高法院无宪法解释权。在最高法院司法公信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的情况下,今后改革的方向也不适宜把宪法解释权归之于最高法院,建议用尽现有制度所许可的空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置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行使对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职责。同时转变宪法解释的观念,在宪法解释的机构、组成、程序、方式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彭诚信  龚思涵 《东岳论丛》2022,(10):163-173+2+192
在合同业已履行,买受人已占有宅基地房屋的前提下,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用于生活居住,该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这并不违背禁止土地投机的政策目的,也未违反公共秩序。诚实信用原则既能成为分析合同有效的解释依据,也可基于结果的实质不正义,通过个案规范加以论证适用。在认定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对宅基地房屋的占有是基于债权的占有,其性质是一种具体的财产利益,这种基于完全正当权源的占有足以对抗出卖人的返还请求。买受人继续占有宅基地房屋,出卖人仍静态保有宅基地资格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在房屋未灭失或未拆迁前,出卖人的现实利益无法得到具体实现。从这一角度来说,农民在宅基地房屋上设定无身份限制的居住权可成为未来盘活闲置宅基地资源的有效方式。  相似文献   

14.
论宪法变迁与宪法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变迁具有特定的含义,它不同于宪法的产生、发展和宪法修改。通过加强宪法解释等方式实现宪法变迁,避免频繁修改宪法,有利于良好宪政秩序的构建和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解释是宪法变迁的一种重要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基于此,应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宪法解释权,使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权力衔接,形成二元宪法解释体制,并为宪法变迁的实现提供制度基础和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15.
喻军 《理论界》2007,(3):75-76
广告是竞争的手段之一。广告中使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在比较广告、虚假广告和攀附行为中,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商标权人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我们应结合具体国情,同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完善在广告中商标使用的法律调整。  相似文献   

16.
现行法律解释制度意图把法律解释同法律实施剥离开来,使个案审判成为一个机械适用法律的过程,以此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由于制度设计不具有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正式制度被变通执行;变通执行在使现行体制得以维持的同时,也造成了司法逻辑的错位.根本的解决思路应当是进行制度重构,承认审理个案法官的法律解释权,通过强化程序限制和提高法官素质,建立对法官解释权的科学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7.
《江西社会科学》2017,(11):18-24
宋代科学的发展,使经验观察知识不断丰富,进而对理学的解释体系产生了冲击。在理学集大成者朱熹的思想中,因此出现了经验主义的萌芽。在宇宙论中,朱熹在解释诸如星体的运行、日食月食等现象时,试图摆脱张载等人通过构建星体的阴阳属性来解释其运行规律的做法,更多从星体自身运行轨迹、质量大小等感性经验因素来解释;在认识论中,朱熹持有一种反映论以及通过大量个别事物的研究进而上升到普遍真理的经验主义原则。朱子思想中的经验主义萌芽是经验观察同理学玄思相碰撞的产物,最终又消解于理学体系之中。  相似文献   

18.
随着刑事法治的蓬勃发展,刑法解释已不仅仅是刑法学术领域的独有命题,也是刑事领域的实践命题,其中刑法立法解释穿行于立法与司法之间、刑法立法权与刑法解释权之间,不同解释立场、不同解释目标的存在加强了刑法立法解释的取向多元化、功能复杂化,在此种格局中对刑法的立法解释进行刑事政策立场下的考量亦成为可行的路径,研究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的互动和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有利于刑法适用的明晰和刑法原则的统一。  相似文献   

19.
郭旨龙 《江汉论坛》2023,(5):119-127
网络暴力的概念可以从其所侵犯的客体的角度出发予以界定。网络暴力是指通过网络实施的或者在网络中实施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身体、性或心理伤害的明确行为或者象征行为。网络暴力有时在性质上会对我们所重视的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伤害,或者经常在性质上对我们所重视的利益造成的伤害更小,但行为人在主观上,甚至人格特质上表现出明显不尊重我们所重视的利益的态度和倾向,因而对我们进行侵害的可能性更高,也特别扰乱了我们的社会安全感。与传统线下暴力能做同一解释的网络暴力,应当进行扩大解释,不能做同一解释的,应当进行立法。这取决于暴行罪状是抽象规定还是具体规定,是生物面向的法益等事实性概念还是社会面向的法益等规范性概念,是涉及人格的、需要可以识别的特定人格体还是不需要。  相似文献   

20.
消费者合同的解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买一赠一合同系若干种合同的概括称谓 ,其中的单纯买卖合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具有一定依存关系的结合类型属于一种无名合同 ,在解释论的层面上 ,应认定我国《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不尽符合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过宽 ,应该承认例外 ,即存在瑕疵担保责任 ,在立法论的层面上 ,制定民法典时应规定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各自独立时 ,赠与合同中无瑕疵担保责任。格式条款的最终解释权不在商家 ,而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商家不允许消费者选择退货的条款无效。商家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条款应区分情况 ,而后决定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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