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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刑法解释运用于罪状模糊且实践中有广泛争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中,有利于非法集资的正确入罪同时使民间融资得以出罪.此罪保护的法益-金融秩序的内容及重心,随经济社会发展经历了从强调监管到重视交易的演变.本罪的“存款”范围不限于一般的银行存款,但是吸收的资金必须与银行存款具有相似性.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而非货币、资本经营是解释存款及变相吸收的关键.运用体系解释有助于将本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犯罪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相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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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不少企业在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时求助于民间金融.而一旦融资对象面向大众,则面临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据统计,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案成增长趋势.这与司法解释该罪的入罪门槛较低、司法实践不区分吸存资金用途、与司法上与民间借贷间存在模糊地带、P2P借贷平台存在异化等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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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去罪论——兼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1条对《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并未能解决长期以来社会对该罪"口袋罪"的诟病。该《解释》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四要件存在着以下不足:一是泛化的"公众存款"不当地压缩了为公司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所保护的投融资活动;二是不特定对象与公开宣传并不能清晰地界定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三是它无视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活动同银行吸储(放贷)一样均属于合法的吸收社会资金活动,且不当地强制要求前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事先批准。基于此,并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民商事基本法律之规定,应该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去罪化处理,回归其应有的合法本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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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概念从产生至今,其内涵一直在发生变化。而在这一历史变迁的过程中,非法集资概念逐渐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概念相互混淆,产生了严重的逻辑缺陷。反思非法集资概念的演进历程,不难发现非法集资概念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分,而学界对狭义非法集资概念的认识还存在偏差。为了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建议由证券法承担部分集资行为的调整,从证券法视角对非法集资概念的发展进行新的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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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出罪机制带来变化。实证研究发现实务中“扰乱金融秩序”之法益要件被严重虚化,对司法解释的出罪规定理解运用混乱,被不起诉的案件与被定罪判刑的轻罪案件在集资规模、退赔比例等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现有的限缩入罪之理论学说囿于法律规范的封闭性没有关照实务困境因而未对实践产生指导意义,应基于金融效率与安全的平衡视角重构本罪的出罪标准,即“中观金融风险的可控状态”。该标准是基于(法律禁止)风险制造的行为维度和风险控制的结果维度的复合考量,是一种具体危险状态是否可控和“法和平”是否恢复的评判,可从集资低风险模式、无信息欺诈、积极退赃退赔三个方面具体判断。积极退赃退赔是一种“可罚性阻却事由”,全部清退和部分清退的情形均有可能达至“中观金融风险的可控状态”从而获得实质性出罪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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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妮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12):122-123
明确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对处理相关案件十分重要。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有合法采矿权 ;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别的关键在于 ,“造成的结果”是矿产资源的破坏 ,还是人身伤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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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自1997年刑法制定以来,由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法官个案解释的扩张,已经严重背离了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其旨趣与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反垄断的时代背景相违背,导致刑法理论的混乱,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甚至会撼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石,因此,必须废除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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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社会科学》2021,(1)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存在罪状表述模糊、行为边界宽泛的天生缺陷,致使该罪面临"被虚置"与"口袋化"的双重困境。将"违法犯罪活动"限定为犯罪行为或者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违反了《刑法》第3条前段的规定;应将"违法犯罪"限定为与明文列举的诈骗等行为法益侵害性相当、与犯罪有关、具有侵害重大法益危险性的活动。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所谓诈骗短信,通常还只是诈骗预备,不应根据发送短信条数认定成立诈骗罪的未遂。所谓"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是指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相关犯罪的预备;如果具体着手实行了相关犯罪,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相关犯罪数罪并罚。只要行为人发布了违法犯罪信息,即使尚未着手实行相关犯罪,也不影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而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以被帮助对象着手实行犯罪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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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所存在的融资优势是:市场定位适当;效率高、期限短;信息渠道畅通,准入条件较低;对中小企业发展有推动作用。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很快,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一些问题的出现直接扰乱了金融秩序,尤其以企业为主导进行的民间借贷活动最为明显。存在的风险是:资金大规模流向房地产行业,潜在威胁大;大规模融资易导致非法集资;高利率可能导致中小企业偿债困难。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对策建议是:将民间借贷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探讨分类法律监管模式,规范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加强公众教育,抵制非法集资;建立健全民间借贷风险监督预警机制;引导民间资本选择正确的投资方向,规避投资风险。保护好民间资金市场,积极合理的引导,可以使大规模的民间借贷资金能够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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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了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罪的犯罪构成与认定以及寻租性非法低价出让土地罪的原因和机理,认为影响土地管理部门官员非法寻租低价出让土地罪的影响因素有:诚实工作的正常收益、罪行被发现的概率、贴现因子、租金的大小,罪行被发现以后的次优收益。以预期犯罪净收益为目的建立数学模型,分析土地管理部门官员个人寻租性腐败行为的动机与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提出治理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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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益识别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还是下游犯罪预备行为所侵犯的法益,都难以应对本罪在行为类型、情节严重、竞合条款上的适用分歧,毕竟这都是由单一法益观决定的。应对分歧的关键在于应由单一法益观转向层次法益观。层次法益观决定了本罪既有阻挡层法益也有背后层法益。其中,阻挡层法益为信息网络利用秩序,背后层法益为下游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二者存在前后置关系。在层次法益观的解释指导下,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应是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作用,不仅在于其能反映阻挡层法益受侵犯的程度,更能在其整体评价下将本罪规定的“违法犯罪”理解为“犯罪”;竞合条款中的“同时”限于一个犯罪行为,竞合条款不是牵连犯、吸收犯的适用依据,也不表明本罪与其他犯罪要么是想象竞合、要么是法条竞合的非此即彼关系,相反二者的关系呈现动态变化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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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果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0(2):38-40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信息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我国刑法第285条对此作出规定。然而,该罪在罪名、犯罪客体和对象、犯罪主体、刑种和量刑、刑事管辖权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因此,从立法层面应规范罪名的表述,适当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增加本罪的刑种,提高本罪的刑度,明确本罪的刑事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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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均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是司法机关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值得认真思考和急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但《解释》对于界定非法集资的关键要素仍然不够明确,本文结合《解释》,拟从法律适用方面,从交易的集资性质的认定和公众性如何界定这两个关键问题入手,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性质认定,做一些粗浅的探讨,供大家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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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众多、社会危害严重,且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政法机关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从没放松,但其发案态势仍不容乐观。应针对非法集资犯罪发生及处置中的具体情况,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不同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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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固体废物刑法治理方面,德国不仅拥有完备的一次规范与二次规范体系作为制度保障,还以类型化思维为指引构建起一整套与之相匹配的解释范式.《德国刑法典》第326条非法处置废物罪在规定人的环境保护原则、轻微污染出罪原则以及行政从属性原则三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各构成要件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德国经验对我国固体废物刑事治理的启示如下:在一次规范制定方面,将立法重点放在程序性行政法规范上,确保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得到及时暴露和充分讨论;在二次规范制定方面,适当扩大我国《刑法》第339条的规制范围,将非法处置的对象从固体废物扩展至所有的危险废物,并以废物种类和非法处置行为种类完善核心条文;在完善新设罪名的解释范式方面,遵循大陆法系所提倡的学术争鸣—理论建构—立法体现—判例落实—反哺理论螺旋式上升、相对线性且稳定的发展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