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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慧 《国外社会科学情况》2009,(3)
产品缺陷认定,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问题之一.产品责任案件实际上都是从缺陷认定开始,并围绕其展开的.在国际产品责任法中,美国产品责任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美国把产品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或说明缺陷,对缺陷认定有一定的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认定存在一定缺陷.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应借鉴美国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直接决定着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难易程度,进而影响着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平衡,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美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消费者期待标准、"风险一效用"标准、巴克两分法等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任>则进一步明确了按不同类型的产品缺陷进行判断,为产品缺陷的认定提供了更为明晰的答案.比较而言,我国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相关立法不太完善,"不合理危险"标准与法定标准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因此,总结美国法中的成熟经验并加以借鉴,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产品责任法设立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限制生产者责任、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这与保护消费者安全为宗旨的售后警示义务存在根本冲突。生产者是否应当对经过了除斥期间的产品负担警示义务和侵权责任,现有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司法实践中对该冲突的不同处理反映了司法者对于产业发展和消费者保护这两项价值的不同选择。而否定除斥期间在售后警示诉讼中的适用,才是符合立法目的和社会发展要求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4.
通过对美国法上产品责任的案例、理论进行梳理,展现了美国缺陷产品致害侵权中严格责任的肇始、发展及衰落过程,同时也启示我们其实在涉及缺陷产品致害侵权时,并非任何情形都适用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只是产品责任规则原则之一. 相似文献
5.
《中州学刊》2018,(11)
在产品侵权案件中,当某种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而市场上存在多个制造该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时,如果受害人无法举证该致害产品到底来自哪一个生产者,根据传统侵权法的举证规则,受害人就会因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而无法得到救济。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面对这种情况,美国法院在涉及产品责任的案件中创造性地发展出了市场份额责任规则。我国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类似情况,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类案件中的受害人还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全面分析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市场份额责任规则的产生背景、司法适用状况、发展完善程度,厘清该规则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差异,明确我国立法中引入该规则的必要性及其适用条件,对于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体系,避免民法典制定中出现相关疏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谷素红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3):383-386
产品侵权并不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但是,产品因为说明、警示不充分而构成侵权在实践中的案例并不多见,在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够深入。采取比较法学的方法,力求系统地研究了与产品警示缺陷相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本文研究了非正式的第三方产品责任治理机制(私人仲裁者)作为一种事后规则对生产者与消费者间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产品责任风险的激励作用;并通过构建私人仲裁者外生和私人仲裁者内生的产品责任模型来阐述特定条件下,其能在参与人的注意投入、市场均衡产量和产品缺陷标准等方面提供有效激励,而无需借助于正式第三方产品责任治理机制(包括产品责任法和产品责任规则)的约束. 相似文献
8.
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体系,既有的召回规定存在严重不足且约束力不够.应当借鉴美国法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通过完善我国的召回立法体系、强化召回不力的惩戒机制、健全召回主管机关责任划分及设立独立的缺陷产品鉴定机构等措施,完善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相似文献
9.
产品责任若干问题的比较法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美国、欧洲、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相比 ,我国法律使产品的销售者承担了更为严格的责任。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上 ,世界大部分国家都仿效美国 ,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在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抗辩事由上 ,各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纯粹经济上损失一般不可依产品责任法获得赔偿 ,产品责任中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在责任期间上 ,我国产品质量法上“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与美国法上的“产品安全使用期”并非同一概念 相似文献
10.
三鹿奶粉等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事件,使全社会再次关注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问题.本文通过对严格责任理论历史的溯源和分析,对我国产品责任法及归责原则现状进行梳理,阐述产品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的合理性,对产品责任法适用和完善严格责任原则提出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11.
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代表的替代型人工智能致人损害时应适用产品责任规则,但在产品缺陷判断问题上存在实践难题。究其根源,是传统的缺陷判断理论均建立在设计工艺已高度成熟的工业产品之上,无法匹配以复杂算法为主导的智能产品需要。对智能产品缺陷的判断需立足于新的事实基础,进而完成价值权衡和规范设计。大规模工业生产的风险性使得确保产品安全成为法律治理的首要目标,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之于整体福利提升的意义,促使治理者在管控安全风险的同时需兼顾技术创新价值。生产者过失要素能够妥当表达此种价值判断结论,依循自动驾驶汽车可能致害的具体情境建构生产者的理性设计和全流程警示说明义务,并以义务的违反作为判断产品缺陷的指针,是认定替代型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2.
《侵权责任法》46条确立了制售者的售后警示义务。该义务之规定实现了对消费者的全面保护,但由于条文太过笼统难免会给法律适用带来困惑。司法实务中应明确售后警示义务的产生不以销售时产品存在缺陷为要件;除售后"发现"产品缺陷的情形以外,在售后"应当发现"产品缺陷的情形下制售者也应负担售后警示义务。售后警示义务的存在和违反应当遵循"理性人"标准加以判断,违反售后警示义务产生的侵权责任理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发展风险不应是其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13.
14.
相较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在解决自动驾驶汽车责任分担方面更具共识与优势,既高度契合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特点,又可以直接督促生产者一方提高产品安全性能,并且能够更好地救济受害人和分散风险。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面临技术与法律层面的诸多障碍,当前并无成熟的技术标准可供适用,而消费者期待标准与风险效用标准也各自存在适用困境。理性算法标准将注意义务对准自动驾驶系统本身,充分挖掘产品设计缺陷背后的过失属性,契合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特征,增加了受害人救济的可能,同时也稀释了产品缺陷的负面评价,可以很好地缓解设计缺陷的认定难题。理性算法标准的适用需要区分不同阶段的自动驾驶汽车、不同类型的危险,同时应从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以及网络和数据安全三方面更新技术标准,完善生产者一方的警示义务与跟踪观察义务。 相似文献
15.
本文用比较法,对照美国产品责任法,分析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在我国行书"入世"的宏观背景之下,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已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16.
17.
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产品缺陷的概念比较抽象和概括,依据概念本身难以对产品缺陷进行认定。而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往往成为利害关系人争执的焦点。本文通过对欧美国家、我国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分析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提出几点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18.
产品责任以产品存有缺陷为前提。而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缺陷的界定有两个标准,一是具有“不合理危险”,二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这种双重标准在理论上和实务中的效绩,是本文需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在美国、英国以及欧共体,经历了合同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到严格责任的演进。我国理论界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观点并不一致。现行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对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采用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并举的归责体系,从而比较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智力信息产品责任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知识经济的深入和高技术的发展 ,使得以智力信息为内容的产品大量被生产、复制、加工并进入流通领域 ,进而成为新兴的市场交易客体。而智力信息产品的缺陷会引致更深刻的社会危害 ,严重危及市场交易安全。智力信息产品责任相对传统产品责任而言 ,具有其显著特征 ,现今已成为产品责任法中的崭新课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