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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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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是人权实现的最主要的义务主体。国家义务在人权既对抗又合作的博弈中,不断把人权保障提升到更高水平。国家义务,从类型来说,主要有道德义务、法定义务和国际义务。国家应适时把人权形态之间的权利进行转化。从国家义务主体与人权主体模型构造来看,典型说明了公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博弈关系,从而揭示了公权力在履行国家义务时对人权影响的两面性。  相似文献   

2.
论国家义务的基本内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义务的基本内涵意指国家在调和冲突和潜在利益的场域中,通过共同政治形式的良性运行,使得这些利益能够得以充分表述,使其民众能够得以安定有序共存,过上优良的、自由的生活;其本质特征体现为政治性与道德性、自律性与他律性、普遍性与适足性等几层面;其类型上依不同标准大致分为禁止义务、安全义务与风险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实现义务与促进义务等三种、:  相似文献   

3.
传统上生命权被视为消极权利,相对应的国家义务是尊重义务,这种观点忽视了国家义务的复合性。事实上,生命权的实现依赖于尊重、保护和实现三重国家义务的履行,自然灾害时期也是如此。灾害不同阶段生命权相对应的义务重心是有区别的,灾前预防阶段是尊重义务和保护义务,灾中紧急救援阶段是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灾后恢复重建阶段是实现义务。当国家不履行自然灾害时期生命权的保障义务时,权利被侵害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4.
平等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也是自然人作为一个国家公民的基本人权。农民是我国的公民,其也应该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从尊重、保护、实现等国家义务角度出发,探讨国家在实现农民平等选举权中所应承担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构建国家履行该义务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5.
论国家义务概念之萌芽与发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义务起源于古典自然权利意识。在古罗马古希腊城邦国家时期,国家义务概念萌芽的痕迹已经显现:国家义务寄生于国家概念之中,国家义务与国家目的在同一时序上产生,国家义务与人权概念互为条件,国家义务论涵盖于国家正义论之中。在罗马法复兴时期,随着自然法的兴起,法治思想的进步,国家义务概念已见端倪。  相似文献   

6.
家庭生活权是个人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免受非法侵扰的权利,是触及人的基本生存层面具有根本生命意义的基本权利。保障家庭生活权的国家义务,是全方位的综合性义务,主要体现为尊重、保护和实现等不同层次的国家义务。其中,禁止国家任意、非法干涉家庭生活权的尊重义务是核心义务,国家应谨守消极不作为的尊重义务,避免公权力施向家庭生活权时的无穷大。除了尊重义务,国家还应保护家庭生活权免受国家以外第三人的侵害,防止和终止第三方对家庭生活权侵害的发生。同时,国家应履行实现义务,最大限度地采取一切立法、行政、司法措施为实现家庭生活权创造条件。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共同作为一个完整的有机体构成国家对家庭生活权实现的保障。国家只有最大限度地履行一切义务,家庭生活权方能充分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7.
适足住房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生存权存在的基础。目前随着收入差距的扩大,我国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反映出国家在居民住房权保障方面的缺失,进而也凸显出对适足住房权国家义务研究的重要性。文章在论述适足住房权国家义务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在适足住房权履行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的措施,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论容忍义务     
容忍义务是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存在的一种基本法律义务。公民容忍义务的证成可以通过公民权利的推定和国家权力的性质来说明。容忍义务概念的提出拓展了义务理论的研究范围,有助于推动理性权利义务观的确立,并且为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勾连提供媒介。  相似文献   

9.
基本医疗服务国家程序给付义务对应于健康权的程序保障功能,具有社会法和客观法性质,是基本医疗服务国家给付义务的基本构成要素。基本医疗服务国家程序给付义务的适当履行,是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保障。现行基本医疗服务国家给付实践中,存在给付程序缺位和错位导致的公权力行使恣意、给付对象基本医疗服务获得感不足等问题。应构建国家给付基本医疗服务的义务性程序、保障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性程序,以及基本医疗服务给付过程中的参与程序等为基本要素的国家给付程序体系,以完善基本医疗服务给付制度和确保该制度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0.
社会救助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生存权的核心内涵之一,在社会保障权体系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保障公民社会救助权的顺利实现,是解除贫困群体的生存危机、维护社会底线公平、体现政府公共责任的有效路径。社会救助权的保障仰赖国家履行相应义务,国家义务是社会救助权实现的根本保障,具体涵摄国家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三个层次。对于社会救助权的保障,国家尊重义务是基础与前提,保护义务是后盾,给付义务是核心。  相似文献   

11.
国家义务是保障公民权利不可或缺的工具。确定国家义务内容主要诉诸基本权利功能、人权保障和规范主义3种路径。但以上路径过于强调国家义务内容的组成,从而带来理论层级设计混乱、语词选择不一、内部逻辑不明、理论功能不完善、整体性建构缺失等弊端。欲解决以上诸问题,层级化、递进式的国家义务构造理论为可行方案。其中,自由权向社会权的转向决定其实质内容,需求层次理论形塑内部层级结构,而融贯体系化和系统构造论则提供外部理论支持。功能主义系统论和内容理论的积淀最终建构了以尊重、保护和给付为基本要素的“二元三层次多位阶”的国家义务构造论。  相似文献   

12.
民生保障是当今中国的重要议题,国家对民生保障在尊重与给付义务方面已给予了充分关注,而对保护义务的履行则稍显不足.基于保护义务在民生保障中的重要地位,需要强化保护义务在民生保障过程中的履行.由于国家理性的制约,保护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应明确其范围与程度.在这个基础上,遵循保护义务的内在结构,从预防、排除及救济三个层次对民生保障予以实现,是落实民生保障过程中国家保护义务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13.
城乡二元体制下,农民体育权利保障和实现面临农民缺乏体育意识和体育权利观念、经济能力有限、时间难以保障、场地和器材严重不足、缺少体育专业指导人才等困境。从法律上审视这些困境,一是全民健身观念尚未成为体育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二是就法律性质上看,体育法仍然是体育管理法,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农民体育权利保障的国家责任。应该从根本上转变国家体育发展导向,确立民生体育观念,同时,在农民体育权利保障上改革管理法模式,树立服务型法观念。农民体育权利内在地产生了对国家义务的需求,农民体育权利保障和实现是国家的绝对义务。应该按照国家义务“三层次”分析方式,对农民体育权利保障和实现的国家义务归纳为“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三个层次,以把握分析和理解农民体育权利保障和实现的国家义务的基本结构,从国家义务的视角有利于切实保障农民体育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
国际海底电缆是关键的通信基础设施,世界各国对海底电缆的依赖性逐年增强,但是目前国际海底电缆面临着海域竞争性使用、数据窃取、人为蓄意损坏等行为带来的挑战与威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了各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公海海域铺设海底电缆的权利。沿海国对其海域内的海底电缆有一定程度的管辖权,电缆受损国也可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行使域外管辖权保护本国海底电缆。在现有国际海洋法下,国家应尽适当顾及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保护国际海底电缆。各国行使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铺设海底电缆的权利,反之亦然。勤勉尽责义务要求国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个人行为不严重损害他国海底电缆。若国家未尽适当顾及义务或勤勉尽责义务损害国际海底电缆应承担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15.
国家助学贷款法律关系中的核心问题是直接利益主体学生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地保障,义务能否得到切实地履行。因此,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制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是实现国家助学贷款的良性循环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食物权已被国内外学界广泛认可,但食物权的国家给付义务却鲜有学者论及,而它却是食物权得以保障和实现的关键所在。故对于食物权的国家给付义务这一领域的系统化研究就尤为必要,其对充实与完善食物权的研究空白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价值。食物权国家给付义务的确立与基准对于食物权的实现十分重要。前者的内在逻辑涵摄食物权的国家给付义务的历时流变、理论证成、法律理据及其具体内涵,这些内容不仅可以论证食物权国家给付义务的正当性,而且可以明确它的具象性。后者以基本生存、相对平等以及国家能力三个维度为基准对给付程度进行规范,它是食物权国家给付义务履行的关键。  相似文献   

17.
论刑事诉讼中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项国家义务,刑事诉讼中的告知义务来源并最终服务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悉权。它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现其他诉讼权利或实体权利提供了逻辑前提,有助于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告知义务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克服这些不足,需要我们扩大告知义务的范围;明确告知义务的方式及其履行期限;建立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知悉权实现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8.
从受教育权的性质看,义务教育主要是国家的义务,从国际法的视野着眼,义务教育也是国家的义务。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化了国家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义务,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义务,实施素质教育的义务,保障师资的义务和教育督导的义务等。  相似文献   

19.
社会救助权是社会保障权体系中的基础部分,并作为生存权的核心内容,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社会救助义务是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在其无法以自力维持生存时而给予物质帮助或非物质上的帮助,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维持生存之最低生活水平的义务。保障公民生存权、实现公民社会救助权利是国家的当然义务,推动社会救助的进步,实现公民生存权也最终有赖于国家救助义务的有效履行。国家救助义务履行的程度是公民权利保护实现程度的关键,有效履行国家救助义务首要的是需将国家义务法律化,具体包括宪法、条约和法律途径;其次是需要厘清具体履行义务的主体,完善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最后是完善义务不履行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20.
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需要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力协作,方可履行。立法机关应当承认健康权,并且不得制定侵犯公民健康权的法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妨碍公民享受应有的健康服务,更不能直接侵犯公民的健康权。对于公民的健康权,司法机关不得违法裁判或者滥用司法裁量权。国家对于公民健康权的尊重义务应当立即履行,而非逐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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