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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实质正义是国际私法的根本价值追求,法律规避效力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规避了一国强行法,但并不是所有对强行法的规避都指向规避行为的无效,其核心在于该强行法所维护价值的最终实现是否给予行为人无偿的利益获得。国内公共秩序因具有阶段性社会价值选择,并不是绝对的不可规避的事项,规避涉及国内公共秩序的强行法时,个人自主改变连接点选择法律的规避行为应被认定为有效。  相似文献   

2.
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特殊法律问题,与一般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有着显著的区别,这不仅表现在规避的主体、对象、效力等方面,而且事关一国本应适用的强行法的实施及法律所期望的秩序和利益,故对其进行探讨具有理论与实务的双重价值。  相似文献   

3.
场外交易衍生产品作为风险防范的工具,自身也存在风险,需要有效的法律管理和调控,否则会造成新的金融风险,这是由其法律本质和功能所决定的。从其功能来看,场外交易金融衍生品之当事人通过一种或几种交易来移转风险,可以放大或缩小即控制他们所需要的风险暴露,并可以重新分配风险,这些产品被一些初入道之衍生投资者越来越多的用于低端市场来对冲风险或投机,但场外交易金融衍生品不能消灭基础风险。在运用场外交易衍生产品进行金融避险或投机时,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其风险的法律管理和调控。  相似文献   

4.
对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性质和效力的重新认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规避在性质上并非一种欺诈行为、违法行为和逃法行为,而是当事人主观能动地选法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处于合法性与违法性之间的属性,即虽不是合法行为,但也不是违法行为。性质决定效力,非法的行为才会产生违法的结果,对法律规避的效力应予以完全认可。对有损法院地国利益的规避行为,可援引公共秩序保留拒绝外国法。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作为概括条款打通了强制性规定干预法律行为效力的通道,监管规则作为强制性规定的表现形式在干预股权代持效力时具有正当性。需要指出,现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方法仅能解决公法规范进入私法领域的源头问题,无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提供指引。相较之下,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为判断股权代持效力提供了规范路径。因此,对于股权代持无效认定需要从比例原则的子原则进行展开,即进一步确认无效手段有助于实现强制性规定规范目的、强制性规定干预股权代持效力具有必要性、认定股权代持无效满足均衡性要求。在操作层面上,为了研究方便,可将司法实践中股权代持行为细分为变换股东身份形成的代持、虚伪表示型的代持、变换行为类型的代持,最终经比例原则层层过滤之后才可将严重违法代持行为认定为无效。同时,在判定违法代持效力时,应当注意区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之行为的不同,只有监管规则规范目的在于限制、禁止法律行为本身时,才有必要干预法律行为效力。至于股权代持法律行为之行为的效力,可直接依据公法规范处以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考虑到无效规制技术作为限制私人自治最为严厉的手段,对于股权代持无效的认定应当予以缓和,即在认定股权代持无效时应当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部分无效、相对无效、向后无效等效力形态,而不必受到绝对无效的限制。此外,在处理无效后的获益返还时,应当注意区分控制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差异,并按照"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制度进行清算。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实际出资人不得请求返还股权及收益,但股款本金及利息未发生终局性转移的,则不在此限。此外,基于法秩序相统一的要求,虽然受领人能够在诉讼上排除返还获益的法律效果,但仍然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甚至被追缴受领物。为了法益保护的特殊需要,若名义股东为主要过错方或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可例外允许返还,此时才有可能适用折价补偿以及损害赔偿规则。同时,为避免背信获益、违法获利的情形发生,在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时,可由法院向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让行为人接受公法惩处。  相似文献   

6.
《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作为违法无效规范,承继了现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概念,且增添了但书条款,但并未采纳效力性限定,该种做法尽管与当前司法进路不符,但殊值赞同。以该规定的解释论为中心,通过法教义学方法,引导司法实践走出效力性规定的事前识别误区,正当其时。强制性规定仅指行为规范,有别于单纯强行规定,后者并非违法无效规范的规制领域,二者可从规范重心、违反规范的方式、是否有效力瑕疵外的他种制裁、是否施加行为义务四项标准进行区分。在规范适用进路上,法律适用者应当走出效力性规定的识别误区,效力性规定仅具事后描述之效,其事前识别无法离开利益衡量的实质判断路径,且在某些情形中完全不可实现,进路本身存在先天性缺陷。在民法总则时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效力判定上,司法界应当直接采纳以利益衡量为核心的比例原则判别模式。  相似文献   

7.
在市场经济的发育过程中,有一个法律问题极需人们加以认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这就是法律规避.法律规避(简称“避法”),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个连结点,如国籍、法律资格、行为或某种法律事实,以使对已不利的法律不被适用,而使对已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其特点是使法律的时间放力、空间放力和对人的效力等法律适用条件发生变更,造成法律秩序的错动.法律规避,作为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反常现象,往往反映着校规避的法律在立法和法的实施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从而,对法制模式的重构提供某种启示.法律规避──法律、政策中公…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出发,主要介绍了金融衍生品风险的定义、分类,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结合新会计准则,阐述了金融衍生品新的特点,如金融衍生品核算办法的改变,金融衍生工具使用难度较大、金融衍生品披露的改变,并在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建设、提高投资者素质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关于如何更好地进行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金融衍生品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具有分散风险和提高金融机构效率的功能;但当市场监管不力时,其分散风险的功能也可能转变成传递风险的渠道。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扩大了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使其在我国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论述后危机时代我国应大力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趋势,并结合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实际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10.
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效力新诠释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在作为国际私法重要问题的法律规避问题中居于核心地位,因为它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在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加强国际法律协调与合作方面更具有实践意义.本文着重对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予以再探讨,并就我国法律规避的有关规定作出新诠释,亦为我国司法机关甄别和处理这类问题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11.
法律效力不应仅被理解为法律对其所规制的对象具有的基于强制压力下的约束力与保护力 ,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实质效力。即法律为人们所认同并自觉遵守 ,它体现为主体将法律要求内化为自己自觉的守法行为。法律实质效力是衡量法律是否真正具有效力的标志。它的实现需要建立在良法和民众普遍的法律信仰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12.
行政机关自我规制在风险社会来临和行政任务扩张的背景下作用凸显。实践中多种形式的自我规制规范可依据内容标准分为程序性自我规制规范和实体性自我规制规范,依据效力标准可分为完全对内发生效力的规范、间接对外发生效力的规范以及直接对外发生效力的规范。不同类型的自我规制规范,其法律属性有所区别,分属于行政法领域的硬法与软法范畴。通过区分自我规制规范的目的与效果是否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可以对自我规制规范的效力进行判断,从而增强自我规制规范的拘束力,充分发挥自我规制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3.
金融衍生产品定价失当是造成本次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论文总结了金融衍生产品在次贷危机中的作用,对金融衍生品定价模型进行了回顾,分析了定价失当的原因,以及如何认识金融数学的发展和应用。  相似文献   

14.
经营主体违反水路运输许可法规而订立运输合同的效力存在颇多争议.当前国内外法律具有强烈的鼓励交易趋势,轻易不应认定合同无效.未经过政府行政审批从事水路运输应定性为超出经营范围,由此签订的合同不属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而无效的合同.所订立的运输合同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时的效力还需结合具体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程度、相对方利益保障和社会成本节约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5.
通过对劳务派遣法律规制与实践之间的关系考察发现:法律规制是一回事,劳动实践又是另外一回事.在劳动实践中通行并发挥作用的规则,并不完全等同于书本上的劳动法律.如何从理论上理解并解释该现象以及如何分析其成因并提出有建设性意义的对策是我们关注并解决的问题.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运用"行动中的法"的理论分析了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的修改、实施问题,揭示了劳务派遣法律规制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背离现象并予以理论化和类型化,进而从立法和法律实施两个角度分析了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即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的不足,影响了法律规制的实施效果;弱化的行政执法,造成了法律规制效果的低下;"双轨制"用工制约了法律规制实施效果,三方之交易行为规避法律条款,架空了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6.
区块链技术自产生之日就与金融有着密切联系,其作为一种全新技术组合,正渗透到不同金融场景中。区块链技术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运营模式,冲击了金融风险管控和现有法律体系。区块链金融衍生品的高度匿名性与去中心化交易,使监管机构搜集信息受阻,难以确保信息准确性和全面性,导致出现部分业态下监管真空,为犯罪发生提供了土壤。对区块链金融衍生品进行刑法规制能维持国家货币稳定,防范金融风险,预防诱发犯罪,有其必要性。区块链金融衍生品在刑法上定性有货币说、金融工具说和财产说。通过比较德、美、日、俄国家对区块链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政策,结合国内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实践,其主要是作为金融工具在使用,因此把区块链金融衍生品认定为金融工具较为科学。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涉及金融交易安全、金融管理秩序安全和金融投资人财产安全等刑法法益,只有以刑事政策为引领立足现实展望未来,以刑事法律为基础坚持防控风险和推动技术发展相结合,以刑事合规为辅助建立刑罚与非刑罚相贯通的体制机制,打造立体规制体系,才能防范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犯罪,促使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多德-弗兰克法》通过清算所与交易所将场外衍生品纳入场内交易与清算,规定了衍生品清算所的核心原则,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交"生前遗嘱",规定了跨国衍生金融监管的恳求条款与威胁条款,也保留了衍生金融交易在破产中的自动终止例外。这些变革启示着我国应适时将场外衍生品纳入场内交易与清算,完善主导型衍生品清算所系统性风险防范制度,强化落实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防范金融期货风险,防范金融期货合约自动终止规则例外本身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依据合作与对等原则应对跨国衍生金融监管的挑战。  相似文献   

18.
股指期货风险规避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股票指数期货作为创新的金融衍生品工具,为股票市场提供了规避系统性风险的空间。但是,在增强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和激励效应同时,股票指数期货也给一国的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包括作为金融衍生品所具有的一般风险,它自身特征所拥有的个别风险以及在我国经济条件下推行股指期货的特殊风险。文章通过对上述风险的分析,提出我国政府和投资者在规避股指期货风险中的可供参考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9.
规避法律是行为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于己不利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民事行为,又称“伪装的民事行为”,对法制秩序有着严重危害。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和个案举析的方法,对规避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行为特征、实质、行为成因及社会危害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遏制规避法律行为的具体对策,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20.
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问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的增多,法律规避现象频繁发生,而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该问题尚存诸多争议。正确认识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原因、法律规避的对象及效力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正确处理我国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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