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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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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年人犯罪及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未明确规定.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老年人犯罪人身危险性比较小,社会危害性一般不大,所以时他们的处罚要慎行.应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区分不同年龄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80岁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不适用财产刑,对老年人扩大缓刑适用等等.中国己进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应从刑罚处罚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老年犯罪人自身的生理、心理出发,全面检讨我国现行刑法在老年人犯罪责任规定上的缺位,完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老年人刑罚的轻刑化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2.
量刑情节是刑法中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就必须首先研究其存在的根据。量刑情节的根据可以从法学理论、立法和刑罚实现三个层面探寻。法学理论中,法的价值都包含着公正性和人道性两个最基本的理念。由于量刑情节直接影响到量刑的轻重,从而对公民的人身、财产进行剥夺和限制,因此在刑罚裁量过程中必须遵守"公正"这一法的基本价值,尊重犯罪人的基本人权。从法律层面对犯罪人施以刑罚的标准上,应当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有效统一。从刑罚实现的角度分析,刑法的效力向刑法的实效转化的程度,由刑法规定的合理性决定,量刑情节的存在体现了刑罚规定的效力性与实效性的统一。  相似文献   

3.
关于刑事责任终结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论述刑事责任终结的涵义及实现方式,阐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旦终结。其在刑法上的影响力即彻底消失;若以后再犯新罪,则前罪的刑事责任对后罪的刑本责任没有任何渗透。文章强调,累犯从主的根据不在于旧罪刑事责任尚存的影响,而恰恰在于行为人所犯新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本文还对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其刑事大任与被告在未被判决前死亡不再追究刑年责任之间的协调统一问题,提出独到的见解。  相似文献   

4.
结合我国目前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中对刑罚个别化的探索,将刑罚个别化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予以辨析,认为刑罚个别化与刑法的其他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又相互独立。并进一步论证将刑罚个别化独立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文还对刑罚个别化的一些消极方面提出反思和规避建议。  相似文献   

5.
刑罚目的的应然选择:新功利刑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罚的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刑罚的目的借助于刑罚的三个基本要素——刑的对象、刑种与刑量得以展现;报应刑论无法确定刑种与刑量,目的刑论难以确定刑的对象与刑种,新的功利刑论暗含了刑法的不得已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仅明确了刑的对象,也把握了刑罚适用的标尺,能同时满足刑罚的三个要素,并充分发挥保障人权的效用。  相似文献   

6.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略述(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主要分为古典学派(旧派)和近代学派(新派)。古典学派最早系统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该学派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道义责任;在刑罚论方面,早期古典学派有学者主张目的刑论,但大多数古典学派学者主张报应刑论。近代学派对犯罪原因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该派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的反社会人格;基于社会责任论,近代学派反对报应刑论,主张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防止再犯、防卫社会;近代学派在保安处分和刑事政策研究方面也作出了重大贡献。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就意志是否自由、个人本位还是社会本位、刑事责任本质为何、在犯罪认定上应当坚持客观主义还是主观主义、刑罚根据是什么等领域展开了长期论战。论战结果是两派在责任论、刑罚论等多方面走向融合。两派论战还促进了后期古典学派的形成和发展。二战以后,西方刑法学者通过对法西斯刑法思想的清算和以往刑法思想的反思,又提出了一些新的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7.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者之间要保持内在的、对应的均衡关系。罪责刑相适应的理论学说存在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类,前者可以再细分为康德的等量报应论和黑格尔的等质报应论,后者也存在规范功利主义和行为功利主义之分。两者侧重点的不同导致各有缺陷和不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罪”、“责”、“刑”均有再定义的必要性,犯罪与刑事责任相适应、刑事责任与刑罚相适应,但是三者之间并非两两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在刑事立法上得以较充分体现,但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主要分为古典学派(旧派)和近代学派(新派)。古典学派最早系统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道义责任;在刑罚论方面,早期古典学派有学者主张目的刑论,但大多数古典学派学者主张报应刑论。近代学派对犯罪原因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的反社会人格;基于社会责任论,近代学派反对报应刑论,主张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防止再犯、防卫社会;近代学派在保安处分和刑事政策研究方面也作出了重大贡献。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就意志是否自由、个人本位还是社会本位、刑事责任本质为何、在犯罪认定上应当坚持客观主义还是主观主义、刑罚根据是什么等问题展开了长期论战。论战结果是两派在责任论、刑罚论等多方面走向融合。两派论战还促进了后期古典学派的形成和发展。二战以后,西方刑法学者通过对法西斯刑法思想的清算和以往刑法思想的反思,又提出了一些新的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可能使犯相同之罪的加害人因赔偿能力不同而被判处不同的刑罚,使类似情形的被害人因加害人赔偿能力不同而得到不同数额的赔偿。有些学者便因此认为,刑事和解背离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实质上,刑事和解不仅没有背离刑法基本原则,而且是刑法基本原则的一种实现方式。因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本意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不仅要求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质上的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量应与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量相适应。  相似文献   

10.
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由于认识的不同,理论界对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应占有的地位看法不一,各种观点中,罪、责、刑平行说比较符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实际。在刑事责任的阶段划分上,一般认为刑事责任产生于犯罪行为实施之时,经过侦查、起诉、审判得到确认和实现。关于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以指国家强制犯罪人实际承担的刑事制裁措施的见解为妥。  相似文献   

11.
保安处分一直是学术界热议的话题之一,尤其在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学者们又将后劳教时代的保安处分之争推向一个新的高潮.大多数在刑法中设立保安处分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二元主义的保安处分,即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将保安处分作为除刑罚以外的另一种刑事法律后果与刑罚双轨运行.劳教制度刚废止不久,基于人权保障之故,并不赞同二元主义的保安处分,认为应仅就欠缺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的"准犯罪"行为刑事立法化,以祛除其人身危险性为主要目的,以强制医疗和强制教育为主要手段,构建我国剥夺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且将这种制度性质确定为"准刑罚",作为我国非刑罚法律后果之一.  相似文献   

12.
论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一般划分为刑罚方式与非刑罚方式。环境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体现了两个发展趋势:在刑罚措施上财产刑将取代自由刑扩大适用,相应的资格刑也将不断引入适用,这是其一;其二,以刑罚措施为基础,非刑罚实现方式将在环境犯罪中越来越多地得到适用。而非刑罚化的发展趋势更是现代刑法转制的新方向。  相似文献   

13.
前科作为衡量罪犯再次犯罪时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之一,不仅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理念,也有助于实现社会预防犯罪的目的。目前,我国刑法对前科的概念尚无定论。行为人因犯罪而被司法机关宣告有罪的事实,即为前科。我国宣告有罪的司法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宣告前科的唯一机关是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此,根据刑法基本原则,参照相关法律条文,借助司法实践经验,进行全面理解,科学合理地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5.
人身危险性是犯罪人再犯可能性与初犯可能性的统一。在司法审判中,人身危险性因素却未引起足够重视,其评判亦缺乏明确和有效的方法。从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来看,有必要负起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举证责任,从而有助于人民法院作出更加准确的量刑,更好地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改造功能。  相似文献   

16.
我因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始终存在分歧,这根源于对刑事责任的本质的理解差异.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尽管存在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的争鸣,但其基本语境和犯罪论结构决定了"责任"表明的是一种由主观罪过引起的可谴责性,是否具备"责任"是犯罪成立评价中的重要阶段.立足于我国语境和刑法理论体系,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后,行为人应该承受刑罚惩罚的法律地位及价值评价.应受刑罚惩罚性是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的本质.  相似文献   

17.
刑事责任是刑法的基本范畴之一,其根据更是在价值功能上具有基础理论的意义。关于刑事责任根据,传统 上存在三种理论:犯罪构成根据说、社会危害性根据说、危害性与危险性统一根据说。在这三种理论中,犯罪构成根据 说自相矛盾,社会危害性根据说不够全面,危害性与危险性统一根据说欠缺说服力。从国家角度来看,维护基本的社 会利益,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是国家设定刑事责任第一个层次的根据;从行为角度看,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威 胁是设立刑事责任第二个层次的根据;从行为人角度看,消极的人格态度是产生危害、也是决定刑事责任第三个层次 的根据,综合上述三个层次的分析,可进一步将刑事责任的根据统一于罪过。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基本消失为适用前提的行刑制度。虽然刑法界对缓刑制度的性质和地位认识不同,但缓刑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具有裁量与行刑的双重属性。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起源于西方,它的产生是与自由刑的广泛适用紧密联合在一起的,我国的缓刑制度是清末从西方引进的,它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其他国家的缓刑制度而制定的。它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社会性质,又考虑了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目前我国的缓刑制度与其他一些国家关于缓刑条件的规定相比,是比较科学的、合理的。它既考虑了犯罪事实的客观因素,又考虑了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的主观因素,既考虑了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又考虑了其平时的一贯表现和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将贪污贿赂犯罪视为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配刑制度坚持了"重刑重罚"的原则,将其最高刑配置为死刑。这是对死刑制度的一种扩张,它偏离了刑罚原则,减损了刑罚功能,模糊了刑罚目的,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限制贪污贿赂罪死刑配置符合我国刑事制度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在量刑时如何解决行为责任和行为人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必须有量刑原则予以指导。责任刑限制预防刑作为量刑中的责任主义的核心表述,不仅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且体现了先进的刑法理念,理所当然应成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量刑原则。该原则与刑事责任理论衔接时并不发生本质的冲突,关键在于我们如何规定和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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