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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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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湾地区“立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修正了“民法”用益物权和占有章。用益物权和占有章所修正的内容体现了法律现代化的要求。在用益物权章,修订了地上权的规定,鉴于土地立体利用之需要,增订区分地上权;废除永佃权的规定,增订农育权的规定;地役权章的修正非常大,鉴于需役及供役之客体已经从土地扩张至其它不动产,为符合这一变化,将“地役权”之章名修正为“不动产役权”;此外,关于占有的修正,增订了占有权利推定之例外规定;修正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等。  相似文献   

2.
地役权的现代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役权为一种重要之用益物权,因应地役权之现代化,我国台湾地区本次"民法"物权编修正,研议就地役权之适用范围予以扩大,将传统仅适用于土地及土地所有权人之地役权扩及至其他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权人,将"地役权"概念修正为"不动产役权".  相似文献   

3.
地役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用益物权。地役权人通过对供役地的使用提高了自己不动产的利用效率。因此,地役权人的使用权是地役权的最重要的权能。地役权人应该怎样去使用供役地,才能达到既提高自己不动产收益,又确保了供役地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解决地役权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冲突,更好地促进资源利用效率,这是急需解决的现实和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4.
构建合理的城市土地权利体系,有利于充分利用城市土地,防止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城市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人役权、典权等。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结合具体国情构建中国的城市土地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5.
自20世纪以来,所有权呈虚化倾向,所有权绝对性受到抨击和动摇。因此物权立法出现他物权优位化。其中用益物权的地位尤为重要。关于如何建立科学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学界分歧较大。针对现行用益物权制度的主要缺陷与不足,提出了完善用益物权制度的几点构想。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应由地上权、地役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居住权、空间权、特许用益权八种具体用益物权的类型构成。  相似文献   

6.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但只列举了一系列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并规定了部分用益物权的期限,对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详细规定。有学者认为建设用地权的70年期限是除斥期间,进而推及到所有的用益物权期限是除斥期间。这一观点得到广泛的传播。然而,通过法理论证可知,现有用益物权的期限不是除斥期间,亦非取得时效或消灭时效,只是法定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7.
"对物采掘"的资源利用权在客体、权利取得程序、利用方式上具有特殊性,不同学说及不同国家的立法例在对其定性方面存在分歧.资源利用权的客体符合一物一权所要求的客体特定性;获得自然资源利用权的前置程序--行政许可并不影响民事权利的定性;对物采掘的用益物权利用方式也可以在传统民法中找到依据.因此,资源利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资源利用权为用益物权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的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建立科学的自然资源物权体系,对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环境保护至关重要。在我国,针对现存自然资源物权体系的缺陷,应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分别构建土地资源物权体系和与其他自然资源物权体系,重点构建其用益物权体系,土地资源物用益物权体系包括地上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其他自然资源物权用益物权体系的建构应借鉴浮动担保之浮动性,对于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建立浮动自然资源用益权。  相似文献   

9.
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生成机制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各自然资源单行法及其相关配套中,立法分散、规则繁乱,导致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生成机制识别上的困难。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生成机制包括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权源和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生成机理。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生成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而非行政权。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由出让行为设立而非行政许可。基于此,应对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生成进行规范重构。应调整“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方式为“出让+登记”的用益物权取得方式。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应以转让为原则,不允许转让为例外。切割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登记与行政登记,回归其物权登记属性,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管理。  相似文献   

10.
地役权适用范围及内部权利结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地役权最早产生于罗马法 ,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及当时物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的限定 ,其适用范围呈现不断扩大之势。后世各国物权法中关于地役权的规定遵循了罗马法这种内在的规定性 ,地役权的适用范围有了新的扩展并表现出各自的特色。地役权作为一项传统的物权形式之所以千年不衰在于其独特的内部权利结构。  相似文献   

11.
海域使用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海域具有区别于一般物的特定性及特有的流动性、共享性,在民法上应属于特殊不动产。海域使用权既不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也不是资源物权,宜将其放在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中规范调整。海域使用权具有特殊的效力,涉及到相邻关系、地役权等问题,需要各方面的综合协调。  相似文献   

12.
美国财产法中的地役权由普通法上的地役权和衡平法上的地役权构成,其中衡平法上的地役权是由于消极性地役权在现实生活中难以直观判断的特点,加之缺乏备案等公示制度的保护而产生,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契约权利而存在。涉及取得方式美国财产法中的地役权主要有默示取得、现实需要取得和时效取得三种典型方式,终止方式主要包括混同、地役权人的放弃和条件的根本变化等方式,这些方式都是根据现实需要反应在判例法中,从而不断衍变和得到完善。相比而言我国针对地役权的法律规定仅限于《物权法》第十四章,未明确界定地役权的主体、种类和权利救济方式,而地役权设立方式的规定缺乏灵活性,对地役权终止方式的制度设计不能应对现实的需要,亟待进一步补充与完善。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必须依法律制度,当事人不能创设,也不能变更。这一原则使当事人在土地利用中协议自由受到很大限制,地役权具有权利内容不确定的特点,为当事人协议利用土地提供了空间,对物权法原则起很大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14.
俄罗斯法上的地役权制度由私人地役权制度和公共地役权制度构成。私人地役权为解决私人之间的土地利用而设,而公共地役权则是为了解决不特定的人群为使用特定的私人土地而设。为了过滤和平衡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供役地权利人的利益,俄罗斯土地法规定了通过立法方式设立公共地役权的程序;同时,强调必须进行公众听证,并赋予了供役地所有权人的多项救济权利。  相似文献   

15.
大陆法系各国突破传统民法理论,赋予空间独立的物权客体地位,从而创制了空间权制度,这主要表现为扩张地上权客体范围规定空间地上权。对于空间役权,论文认为没有立法的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对土地地表、地上、地下利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立了类似于传统大陆法国家的空间地上权制度,值得赞同,但规定稍显简略,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16.
草原地役权制度是平衡草原资源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私法制度。通过比较国外的地役权制度,可知罗马法的地役权"不作为"原则局限了地役权作用的发挥。承认"作为"原则作为地役权的存在原则,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框架下通过"肯定地役权"构建草原地役权的内在逻辑结构,给草原供役地人施加积极的作为义务,对草原地役权制度进行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设计,对于保障草原生态效益的实现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地役权制度虽已源远流长,但对于我国来说还是"新"的制度。无论从历史、比较的多维视角,还是从法律概念自身的逻辑解释以及《物权法》的整体,乃至从我国法律体系来看,地役权的客体仅适用土地。它在创设时必然会与城乡规划法相遇,当下地役权受到城乡规划法的限制,在实践中未能发挥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功能。借鉴国外的经验,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的用益物权之前预设地役权,对城乡土地进行规划,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目的,同时亦受行政程序和法律责任的规制,这样地役权制度在我国必然有广阔的空间。  相似文献   

18.
以罗马法的地役权制度为基础,梳理法国民法中的地役权制度并与之对比,归纳了法国民法的地役权制度在立法模式、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方面对罗马法既有继受,又有丰富与发展,彰显出合理性、前瞻性与人权精神,在立法方面值得成为各国进行法律继承、移植活动的榜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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