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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周吉祥 《社会福利》2007,(12):48-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收养登记行为,上海市首推收养登记调查评估制度。2006年10月上海民政局下发市民婚发[2006]14号文件,在全市推行收养登记评估工作制度,这是规范收养登记工作发展中一项新的内容。  相似文献   

2.
李欣 《社会福利》2003,(5):38-39
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实施,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14、15、16号令分别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相似文献   

3.
袁风涛 《社会福利》2006,(10):42-43
我国国内收养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基层民政部门直接面对收养当事人,接触情况各异的案例,掌握大量一手材料,真切地了解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他们的思考和探索为完善收养法律制度提供了实践依据。我们期待更多理论探讨,更多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   

4.
江西省德兴市民政局依法加强对收养登记工作的管理,做到严把“三关”,使收养登记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该局针对新的《收养法》放宽了收养条件,容易被社会上部分超计划生育的人钻法律空子的情况,严把“三关”,使试图投机者无隙可钻。一是严把宣传关。该局充分利用广播、电  相似文献   

5.
张仲 《社会福利》2006,(3):9-11
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经过各级民政部门的多年努力,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法律意识有所增强,收养登记数量不断上升,大量弃婴通过收养进入了家庭,得到了妥善安置。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为依法收养、依法登记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  相似文献   

6.
随着国内公民依法收养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每年有数万名失去父母和家庭的孤儿、弃婴通过合法收养回归家庭,在正常的家庭环境中得到抚育,健康成长。但是,未经依法登记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也与日俱增。为妥善解决国内事实收养问题,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人及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收养工作的健康开展,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于2006年5月1日~5日在青岛召开了“全国收养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社会事务处、婚姻管理处)主管收养工作的处长以及设有收养中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养中心负责人。围绕国内收养工作中的“事实收养”政策以及涉外收养“寻根回访”等议题,与会代表进行了深入探讨。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要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高星建瓴地认识国内收养工作,高度重视收养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解决收养工作存在问题的现实性和迫切性,在收养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体现民政为民的精神。  相似文献   

7.
《社会福利》2006,(3):4
随着国内公民依法收养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每年有数万名失去父母和家庭的孤儿、弃婴通过合法收养回归家庭,在正常的家庭环境中得到抚育,健康成长。但是,未经依法登记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也与日俱增。为妥善解决国内事实收养问题,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规范收养行为,保障被收养人及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收养工作  相似文献   

8.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近日对《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加完善和合理。民政部副部长杨衍银介绍说,这次补  相似文献   

9.
张留军 《社会福利》2014,(11):11-12
正【政策出台】2014年9月28日民政部制发了《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制定出台对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统称两类儿童)收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出台背景】首先,贯彻落实《收养法》及其他收养法律法规。《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相似文献   

10.
中国香港与内地收养立法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国两制”的方略,使香港与内地的收养制度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各具特色、各施其责。探寻两地的收养立法,既有利于两地收养制度的沟通与借鉴,又有助于日渐频繁的两地收养关系的协调与规范。一、立法渊源香港和内地具有现代理念的收养立法,均诞生于本世纪。早在SO年代,香港便着手进行收养立法。1956年Ic月颁发了《领养条例》(简称《条例》),共计25条。在1973年以前,香港的收养行为采双轨制,即华人收养子女,适用中国的传统习俗,订立书面契约或过继文书,上述契约或文书须报香港有关官署注册;英人收养子女,须依据《条例》进行…  相似文献   

11.
江西省自1993年开展涉外收养工作以来,先后有美国、加拿大、英国、西班牙、法国、荷兰、比利时、挪威、丹麦、瑞典、新西兰、爱尔兰、澳大利亚等13个国家的家庭收养了社会福利机构的孩子。在国家民政部和中国收养中心的关心和支持下,在省民政厅直接领导和高度重视下,江西省广大涉外收养工作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民政部《关  相似文献   

12.
之一:严把材料审查关。对每一位前来办理收养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都进行认真审查,看是否有村委会、所在乡(镇)政府、计生办各级签署的意见、盖章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材料,不是本辖区捡拾的弃婴报案证明予以退回重新调查。看是否符合收养条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双方年龄达到30周岁,单身男子收养女婴的相差40周岁以上,发现问题及时补改。之二:严把询问调查关。对每一起收养登记都认真询问,对收养对象进行认真甄别,避免个别人为逃避计生部门处罚,谎称"弃婴"  相似文献   

13.
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登记设置了过于严格的限制,不利于社会治理的改善。结合正当法律程序和利益平衡理论,社会团体登记程序的功能可以具体化为保障知情权、控制社会风险和降低行政成本,基本程序架构为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和许可并行;成立登记一次性审查;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原则、以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为例外。  相似文献   

14.
《社科纵横》2015,(12):82-84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指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将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的制度。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能够改善我国"多头登记"的问题,稳定不动产的归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但是却欠缺法律上的规定,登记程序也没有和《物权法》的程序要求相联系。因此,本文针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对问题提出改善意见,旨在实现其真正功效。  相似文献   

15.
一、加强法制教育,实行有效的政策引导。过去收养较少,对《收养法》宣传不够,现在收养剧增,要加大新颁布的《收养法》的宣传力度,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答记者问等形式公开向社会宣传。同时发挥各级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利用开会、办班、赶集等时机开展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了解《收养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觉按照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收养行为,支持民政部门以法行政,减少或避免违法收养。二、开展收养中介服务,减少违法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送养渠道有两个:一是社会福利院。二是符合条件的收养人。前者增加社会负但,…  相似文献   

16.
针对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在2004年已集中解决一次的基础上,2010年年初,北京市民政局再次与市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本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推动这一问题的深入解决。  相似文献   

17.
刘晓蕾 《社会福利》2006,(11):28-31
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6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寻根回访接待工作,以确保寻根回访接待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于2006年10月18日下发了《关于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程序、工作内容与具体要求。  相似文献   

18.
之一:严把材料审查关。对每一位前来办理收养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都进行认真审查,看是否有村委会、所在乡(镇)政府、计生办各级签署的意见、盖章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材料,不是本辖区捡拾的弃婴报案证明予以退回重新调查。看是否符合收养条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夫妻双方年龄达到30周岁,单身男子收养女婴的相差40周岁以上,发现问题及时补改。  相似文献   

19.
孙文灿 《社会福利》2007,(12):53-54
李某(女)与任某结婚后生有一子,后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2岁的孩子判由任某抚养。之后李某出门打工,通过书信与家中联系。在此期间李某听说任某已经再婚,并将孩子送给他人,还与对方订立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遂迅速赶回,找到收养人要求领回孩子,遭到拒绝。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收养登记,并由她抚养孩子。  相似文献   

20.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是物权变动安全的重要保障.民行交叉问题是登记行为复合性的必然结果.人民法院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起点,根据案件的客观需要确定诉讼种类.为避免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之间发生冲突,建议在立法上建立"一并审理"的诉讼模式,允许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裁决.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建立应注意与现行相关体制相街接.不动产登记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主要区别在于:登记官员是否有权对不动产物权的原因关系进行审查.因此,我国<物权法>确立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形式审查职责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模式.申请登记人骗取登记的,依共同侵权理论宜确立申请人与登记机关的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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