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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任务十分艰巨,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如何做好县级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是每一个基层农村统计人员应该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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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农业普查,是在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形式下进行的。它是政府科学决策的风向标.是关注“三农”的晴雨表。农业普查涉及面广、难度大,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与其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做好宣传工作,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全员参与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积极占领宣传阵地+发挥宣传工作优势.调动群众积极性。形成强大合力.推动普查工作平稳顺利进行。本人结合多年乡镇工作经验,就如何开展农业普查宣传工作与大家探讨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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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于2006年进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目的是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近十年来的发展变化情况,准确掌握农业生产要素和农业资源以及农民生活状况。农业普查宣传动员作为舆论先导,是推进农业普查工作的重要保证,是确保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分析这次农业普查宣传工作的特点,由于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跨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十年前的第一次农业普查相比,宣传对象的思想认识、文化程度、配合意识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概括起来有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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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需要全面、真实、详细的农村社会经济信息。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各级党委、政府了解和把握“三农”现实问题、保障“三农”科学决策的客观要求,是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农业普查工作最重要的是保证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农业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是衡量这次普查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准。具体工作中,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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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广泛深入细致地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完成普查任务,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已显得尤其重要。当前宣传工作中存在着针对性不强、建议政府要加强宣传保障、创新宣传工作、持久性和新颖性不够等问题,为做好经普宣传工作,把握宣传进度、强化宣传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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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月-23日,由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和省农业普查办公室联合召开了陕西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宣传工作会议,由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了各市农普办公室主任会议。这两个会议总结交流了今年以来农普宣传及各项业务工作的经验和做法,部署安排了下阶段农业普查宣传动员和各项业务工作。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省统计局局长王莉霞,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杨尚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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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瞩目的我国第一次农业普查,是一次庞大的社会调查活动,仅金华市就投入普查领导和现场调查人员53034人。如此规模的普查,如何进行组织领导,是普查成败的关键。本文就具、市(地)两级普查领导机构和实施领导问题作粗浅探讨。一、现行县、市(地)普查机构组成方式及利弊农业普查是政府行为,它和历次普查一样,由政府出面协调,有关部门抽一名领导干部组成普查领导小组,一名分管的副县、市长任组长;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干部组成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一般由统计局领导担任,实施所辖地域组织普查工作。这种组织形式,是目前各地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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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农业普查在即,是继经济普查后的又一次大型国情国力调查,此次普查规模大,涉及面广,调查项目多,技术要求高,组织难度大,这就要求各级普查机构、尤其是市、县两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前的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综合素质,圆满完成普查任务。做好农业普查业务培训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培训前把好“两关”一是把好普查员的选聘关。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已成主流,普查员选聘难是不争的事实。但仍要优中选优,选聘文化素质较高、责任心强、愿意做此项工作的尤其对当地基本情况比较熟悉的人员,担任普查员、普查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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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全国农业普查杨州会议之后,为了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推进农业普查工作,华北五省市区决定定期召开地区间研讨会。8月10~12日,继北京、山西会议之后,华北地区第三次农业普查研讨会在呼和浩特召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农普办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认真交流了前段农业普查工作经验,并就农业普查数据与农业年报数据的衔接与使用、农业普查数据资料的开发利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会议认为,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已进入了关键阶段,各级政府和农普办还要继续加强农普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二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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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统计》2006,(9):48-48,F0003
(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第三条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第五条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第六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第七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第八条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第二章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第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四)村民委员会;(五)乡镇人民政府。第十条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第十二条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三条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第十四条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第十五条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第三章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第二十条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