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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占行为犯罪化以来,虽然现实生活中的侵占行为屡见不鲜,但在刑事法律中受到追诉的情况却很少见,尤其是侵占基于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入罪更是成为法律难题。理论上不法原因委托物作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但现行法律的规定使得这种行为很难纳入犯罪范畴,而且即便要将其勉强入罪,也会由于法律对侵占罪追诉方式的规定而使其虚无化,因而在侵占罪立法完善时应当将侵占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规定为特殊侵占,并增加公诉追诉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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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在军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21(6):38-40
侵占罪是修订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之一,新刑法对侵占罪的设立,弥补了财产犯罪立法的不足。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犯罪对象和告诉问题,刑法学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对上述问题作了深入探讨,并主张侵占罪应以公诉为原则,以自诉为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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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全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97-101
侵占遗忘物和埋藏物是侵占罪的两个特殊类型。遗忘物是指持有人有意识地放置于某一特定场所,由于疏忽而忘记带走,而为该特定场所的特定人员所控制的动产,不包括遗失物。埋藏物是指埋没或隐藏干地下或他物之中的物,包括隐藏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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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
1997年新颁布的《刑法》将侵占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在实践中,由于侵占罪手段多样性和犯罪情况的复杂性,极易和近似的犯罪相混淆。本文从侵占罪与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的联系与区别入手,探讨它们之间的界限,以方便法学教学和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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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设置在罪状、法定刑和诉讼形式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笔者认为应将刑法典第270条修改为:“拒不退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7.
李鹃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1999,(6)
侵占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本文侧重论述了侵占罪的侵占行为,侵占的对象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并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侵占罪与其他犯罪行为略作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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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茂奇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2(2):141-142
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存在公诉形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检、法"三机关告诉并对犯罪主体有选择诉权,侵占罪告诉才处理制度存在不足和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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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心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1(2):116-123
持有行为是指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对特定物品事实上的占有、支配为内容的危害行为。它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类型化危害行为,不同于刑法中的其他持有性行为成分。持有行为在事实上成立与否同司法上是否以持有行为处罚行为人没有关系。持有行为的概念中不应包含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罪过内容。持有行为的物质内容是对持有物品事实上的支配、控制,不包括单纯法律上的支配、控制。持有行为与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形态相比,在事实和法律上具有四个特征:状态性、依附性、限定性、实行性。 相似文献
10.
谢晖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9(10):86-89
侵占罪是新刑法中为数很少的几个告诉才处理犯罪之一,司法机关不对该犯罪行为主动追诉,要求被害人亲告,不告不理。这一规定的初衰,是为了维护社会团结和社会关系的稳定。但是,我国刑法中侵占罪告诉才处理的立法规定并未体现出这一指导思想,且在司法实践运作中遇到许多困难。为此有必要在维持侵占罪告诉才处理立法规定的前提下,设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侵占案件的介入与协助制度。 相似文献
11.
挪用公物的行为不应按挪用公款罪处罚,但应将该类行为犯罪化,改挪用公款罪为挪用公共财物罪;“挪用行为”本身就包含个人使用的含义,立法中规定“归个人使用”与“挪用公款”存在语义重复的问题,是导致对“归个人使用”看法不一的根源;集体决定下的挪用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身份与无身份共同挪用公款应从身份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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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制罪:一种定罪的司法逻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刑制罪作为一种定罪的思维路径,不仅有其逻辑基础,而且有着深刻的法理根基。它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以刑制罪,一要理性认识法定刑的质,二要在比较中明确法定刑的量,三要注意刑事政策对法定刑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肖扬宇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96-98
当前刑法理论学派之争正在趋于折衷,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也应该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路径来适应世界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在强调客观方面的同时,关注共犯的主观努力,同时对共犯的中止行为提出一定的要求。依据牧野英一"因果的共犯理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应从因果关系理论的视角来构建,即时间性、自动性、脱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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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偷渡现象最严重的地区之一是福建省福州市。鉴于福州沿海地区成为中国偷渡案件的高发地区,以当代福州沿海地区的非法移民活动为案例,对当代中国偷渡问题进行研究,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福州地区偷渡活动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决不是单纯的经济原因。其中既有历史传统和文化心理原因、经济原因、政治原因,又有国际原因。对福州地区偷渡案件进行治理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这种治理的措施必须是综合的,且治理过程需要较长的时间。而当前的主要举措,应着眼于健全法律,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全社会对偷渡行为危害性的认识,严格加强边境管理和进行反偷渡犯罪的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16.
不能未遂是行为人想通过本来不包含完成犯罪的危险行为以实现犯罪的情形.中止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根据"自己的意思"而中止的场合.不能未遂与中止未遂都属于广义的未遂犯范畴,在时间、结果等方面存在着竞合的可能性,二者的竞合是学术界争论已久的问题.从应然层面看,应该将其定性为中止犯,但是从实然层面分析,准中止犯符合中国的法治环境,与中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一致,在世界范围的准中止犯立法化的趋势下,引入准中止犯的概念是必要且可行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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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在实质上是对法益的侵害,在规范层面上是对法律关系的破坏。行为对法律关系的破坏主要体现为行为对权利或权力的侵犯。其中,针对个人利益的犯罪在规范上表现为行为对权利的侵害;针对国家利益的犯罪在规范上表现为行为对权力的侵害;针对社会利益的犯罪,基本上具有侵害国家权力的规范属性,不过,当行为形式上针对个人但根本上侵害社会利益的时候,也不能完全无视权利侵害的一面。 相似文献
19.
抢夺罪与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其危害性较大,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重点。本文着重对抢劫罪即抢夺转化为抢劫罪进行了比较和区分,从前提、主观、客观三个方面探讨了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针对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立法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措施,将前提“犯抢夺罪”修改为“实施抢夺行为”,把“毁灭罪证”改为“毁灭证据”并在法条中应明确规定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立法中应细化共犯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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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结合犯概念的揭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不能脱离结合犯的初始意义,应反映结合犯的本质内涵和立法目的,不能脱离法律的实证规定,不能混淆规范刑法学与本体刑法学的界限,不能脱离犯罪成立的理论体系.所谓结合犯是指立法者基于特定立法目的的考虑,将两个具有内在联系性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为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