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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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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只有其有效实施才能实现宪法制定的理想。在制度实践中,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共同组成我国的法律规范审查体系,而这一体系又是由法律草案审议、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附带审查等一系列具体的审查制度组成的。通过对法律规范审查体系的梳理,可以发现合宪性审查的权限、能力、意愿、风险等诸多因素所带来的制度运行阻力,加剧了合宪性审查与现有法律规范审查体系的隔阂。因此,必须明确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宪法实施和监督"定位,发挥法院在审查中的常在性、专业性和中立性,同时启动合宪性解释、畅通公民提起审查建议的渠道,以促进多维机制的衔接与互动,实现我国法律规范审查体系的良性运转。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一直存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争论.考察国外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制度,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与登记审查方式并不存在对应关系.(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的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采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实质审查存在诸多弊端.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应采形式审查,井通过建立自愿公证、登记申介代理、身份确认核实、统一公告异议期限等制度,来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3.
如何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权力的合理运作是当今监督行政权的首要问题。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成为行政行为合理性司法审查的主要阻力。应加大对合理性司法审查的必要性认识及制度建立的具体操作,使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能够进一步完善并真正落实。  相似文献   

4.
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提出“对立法进行司法审查” ,进而探讨“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冲突的解决”、“司法审查的主体、客体的界定”以及“司法审查的方式”等问题 ,以期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立法监督机制 ,从而保证立法的合宪性 ,控制好法制的源头 ,加快立法的步伐 ,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实践的需求  相似文献   

5.
违宪审查启动机制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宪法及立法法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及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权利 ,但对如何启动违宪审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本文就启动违宪审查的公民主体资格及具体启动程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作了一定探讨和设计。  相似文献   

6.
江必新 《中国社会科学》2012,(7):123-140,205,206
法治实践表明,通过合法性标准规制政府权力虽仍有必要,但其效用已递减至极低限值,故应突破传统法治主义预设的合法性窠臼,辅以正当性标准,形塑合法性与正当性并用的二元体系。正当性司法审查,作为法治国家建设在当前应被深入挖掘的增长点,是刺激政府权力向善的新的动力源。秉持防止程序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目的,并以《行政诉讼法》第54条有关"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等规定为据,正当性司法审查应确立"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坚守程序公正、比例适当、有效参与、程序效益、程序的可接受性、程序规范化、行政便宜性等原则。同时,应通过顶层设计和末端治理应对正当性司法审查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弊端。通过此种路径,可以提升行政行为的正当化水平,完善中国的行政程序法治体系,并与时俱进地提升行政程序正当化标准。  相似文献   

7.
民国时期,立法审查派与司法审查派就合宪审查制度设计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前者取法欧陆制,主张“政治优先”即审查权归属国家政治机关或立法机关;后者取法美制,主张“法律优先”即审查权归属普通法院或宪法法院,并就审查范围、违宪处置方式等取“严格主义”抑或“宽泛主义”进行了深入思考。当然,时人并非照搬欧陆制或美制,而是注重其与本土因素的融合。  相似文献   

8.
论中国司法审查的空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据法治原则,任何公权力的行为都应当接受合宪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从各国的实践看,这种审查主要由司法机关或者类似于司法机关地位的特设机关进行。但受各国政治理念、政治体制、司法机关地位等因素的制约,司法机关并不一定能够对所有的公权力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我国目前正处于司法改革过程之中,司法机关对公权力进行审查必然是司法改革的一大热点。简而言之,我国的司法机关不具备对公权力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条件,但完全具备对公权力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基本条件。  相似文献   

9.
司法监督控制是保障行政立法正当性最终的、最有效的机制,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存在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广义的司法审查包括司法机关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并不能代表全部司法审查,因为它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包括对行政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对授权法(法律)和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审查,必然涉及违宪审查的问题,同时也必然涉及行政立法之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因此,我们讨论的领域不得不适当拓宽。  相似文献   

10.
"潘洪斌审查建议案"暴露了备案审查功能上的短板,对此,可以考虑建立以法院审查"补强"备案审查的机制,系统性地完善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法院审查是成文宪法体制下法院的责任,其实质是司法过程基于个案的合宪性审查,旨在落实宪法最高效力,同时直接作用于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救济.补强机制的构建,在整体上宜确立审查权力的"双审"配置,并形成有效的"回路"控制;在实体上宜确立法院审查的范围,明确不同层次法律规范审查上的分工;在程序上宜确立法院审查与备案审查之间的衔接技术,采用一般、特殊、补充三种程序规则,实现二者之间的合作.  相似文献   

11.
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祝悦 《理论界》2005,(9):98-98
文章分析了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混淆使用的原因;司法审查、违宪审查、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等概念的区分;比较了我国行政诉讼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异同。  相似文献   

12.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近年来行政法理论和行政审判实务中一个较为热门的话题,尤其是各种版本的《行政诉讼法》(专家修改意见稿)的相继问世,更激发了人们对此问题的研究。在中国现有制度框架下,人民法院在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上,适宜于采用间接附带审查;在审查范围上,仅仅审查规范性文件,而将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排除在外;在审查限度上,只作合法性审查,对于其中的合理性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法院应当给予尊重。  相似文献   

13.
关于设立双重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违宪与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本文界定了违宪与违宪审查的含义,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模式及当前法学界对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种种构想,提出设立双重违宪审查模式的思路,旨在使我国建立一种更为有效、更利于操作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4.
试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材料 ,其正确性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为此 ,我们应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 ,明确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方式及审查内容。  相似文献   

15.
文章对日本违宪审查做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探讨.从法律草案的起草、提出,到审议,再到法律实施之后的各个阶段中,违宪审查均发挥其机能.由此可见,日本违宪审查制度不仅是法院在宪法诉讼中进行事后审查,其违宪审查的机能也延伸到事前的党派、内阁以及参、众两院的审查.在这样的过程中,违宪审查机能的"分散"与"统合"得到体现.  相似文献   

16.
李贤庚 《理论界》2009,(11):63-64
宪法监督制度对于宪法的实施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没有宪法监督制度,宪法就是一纸空文。而违宪审查作为宪法监督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担当着维持宪法秩序,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以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职责。但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实效较低,备受批评。尽快启动和改革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学术界的共识。本为尝试在正式改革之前提供一个过渡性方案,以满足当前公民权利救济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17.
党的十九大开启了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新篇章,推动了合宪性审查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推进了合宪性审查主体、对象、范围、程序等关联一体的制度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能否成为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或者说能否将党内法规纳入合宪性审查范围,存在一定的争议。无论基于党章与宪法关系的理论审视,还是立足于合宪性审查本身的理论反思,党内法规接受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皆存在不足。构建中国特色的党规国法审查监督体系,需要合宪性审查与合章性审查在各自场域中相对独立运行,同时又相互衔接配合,两者并行不悖、关联互通。回应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化发展的需要,对照国家合宪性审查制度,应当重点围绕党内法规合章性审查的主体、对象和一般程序等,构建党内法规合章性审查制度,以形成合宪性审查与合章性审查协同发展的中国式审查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18.
孙南申 《社会科学》2006,(5):158-166
WTO(世贸组织)体制下的司法审查对象从总体看应为各成员政府的对外贸易管理行为或措施,实践中往往反映为各种贸易壁垒措施。司法审查对象针对的是被审查行为的性质,解决的是被诉主体及其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从WTO各成员的国内司法审查和WTO/DSB的国际司法审查来看,司法审查对象亦有国内与国际之分。前者根据各国不同体制而异,但以具体行政行为或措施为主;后者以各成员的抽象措施为主,但并不涉及可诉性与非可诉性问题,而有违反之诉与非违反之诉之分。  相似文献   

19.
陆维福 《学术界》2005,(2):233-237
本文分析了通过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重要性 ,探讨了通过行政复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办法 ,阐述了由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必要性。  相似文献   

20.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当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基点,其核心要义为发挥审判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和关键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性庭前审查程序存在诸多弊端:实践中难以发挥过滤不当起诉、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功能。应当抓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历史契机,重塑庭前审查程序,将目前的程序性审查改革为实体性审查,同时在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方式与程序、审查后的处理等方面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以充分发挥庭前审查程序的第一道把关制约作用,进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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