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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消费者购买到已入网的商品后,只要在普通电话上按下查询电话号码(如北京市的号码为:1601315),便可得到自己所购商品是真是假的肯定性答复,这便是近来在全国100多个城市推广的电码电话防伪工程带给您的方便与欣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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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许多消费者在权益被侵害后往往弄不清自己是否被骗了,被骗的原因在什么地方。国家工商局制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对欺诈行为进行了明确划分。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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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战如兵战”、“市场如战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经营活动中,不少经营者买卖艰难,步履维艰。究其原因,屡入“误区”不能不说是极其重要的原因。避免进入误区应注意以下六个方面。一、“薄利”未必能“多销”“薄利多销”是一种经营观念,也是一种经营谋略,一般而言,“薄利”往往能收到“多销”的效果。然而,现代经营活动中,也经常出现“廉价”商品无人问津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决定商品需求量的因素很多,除了价格之外,还包括消费者的偏好与收入,相关商品的价格、时间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不仅要在价格上求廉,还要在商品上求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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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如果你在潮北省汉川各地的商场和私营售货店误购了“假冒伪劣”商品,不必保持沉默或去找售货员论理索赔了,你自己将证据呈交该县的工商管理部门,他们就会先行赔偿。这是湖北省汉川县工商局推出的新举措。 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像魔影一样纠缠着广大消费者,成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一大“公害”。对此,汉川县工商局最近推出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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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费者权益争议中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要有效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就必须明确责任主体或损害赔偿的承担主体。赔偿主体的确定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第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二,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有对赔偿主体的选择权,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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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促销是商家的经营之道。正经的促销手段,可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提高商品的销售率,使商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然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力的加剧,商品促销变了味,一些商家不择手段地设置促销圈套,欺骗顾客,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大酬宾,弄虚作假渡陈仓。时下,以“大酬宾”来推销自己的商品,在企业商场舞台上颇为流行。什么“佳节大酬宾”、“开业大酬宾”、“清仓大酬宾”、“换季大酬宾”、“有奖大酬宾”、“优惠大酬宾”等等,多得令人目不暇接。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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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消费者在购买某些商品时,要求有与自己心理相适宜的购物环境,否则,就会产生一定的“情感风险”,而改变购买意愿。如妇女购买自己的专用品时,就不希望有别的男人在场。一些大商场的妇女用品专柜不如那些妇女用品专营店的生意好,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其购物环境极易引发消费者的消费“情感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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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企业要求获取利润不可否认,但应以服从社会利益为前提,不能偏离社会伦理的要求。现在一些企业在道德责任方面真是太欠缺了,其实际经营行为是很不道德的。如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假以降价、打折之名欺骗消费者;不守信用,“三包”、“五保”的承诺不兑现,个别企业甚至将危害人体健康直至性命的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或搞广告欺诈,或在“概念”炒作上大做文章;有些企业以破坏环境、损害社会利益为代价来实现自己的利润最大化经营目标,如生产污染环境的产品,或毁坏农田生产砖瓦毁坏不可再生资源,或印制黄色淫秽及宣传反动、血腥、暴力的书刊等等。这些不一而足的种种企业“道德缺失症”,都有悖于企业经营伦理,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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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消费纠纷的诉讼中,“证据”起着重要的作用,消费者应注意收存购物或接受服务前后的各种证据。 票据 按照法律规定形式制定的写明有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证件。票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有效,它是行政、司法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或诉讼的首要条件。票据的内容应包括经营者和客户的真实名称、购物当日的时间、商品规格、数量、价格、经营者的公章、销售单位(商店)经手人的签字或盖章。消费者应主动向商家索要票据,如果商家提供的票据不正规或没有加盖公章,应该拒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