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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扶养义务是婚姻法明文规定的义务,其内涵包括三个方面:物质供养、生活扶助和精神扶养。扶养义务的司法适用必须考虑两个条件:扶养需要和扶养能力。扶养义务产生和履行的根基在于夫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和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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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先文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21(2):52-54
婚姻法的修改引起社会密切关注与热烈讨论。本文通过对现行婚姻法第23条和法学专家建议稿第70条的分析,在借鉴英国离婚后对原配偶的扶养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应建立离婚后扶养费给付制度提出几点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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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翠娟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0(3):78-83
我国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在立法与司法上均存在不足,完善这一制度对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参照各国扶养制度,我国立法应在扶养的性质、扶养请求权的主体和行使时间、扶养的构成要件、扶养的种类和期间、扶养费的给付标准与方式、扶养请求权的限制、扶养费给付的终止等方面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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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平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3):23-28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方面的规定,仍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特别是对夫妻之间应当具有的一些重要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全面的规定,内容上仍显粗糙,不能适应中国新时期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变化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建议在今后修改《婚姻法》或制定《民法典》时,对夫妻的忠实义务、同居义务、夫妻生育权和家事代理权等重要内容作出相应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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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陈明侠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14(4):19-24
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婚姻家庭部分中 ,有关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一章在 2 0 0 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基础上 ,主要增加了反歧视原则、子女亲生否认、认领子女、强制认领、父母的亲权责任、禁止使用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有害的惩罚手段 ,以及收养关系的有关规定。将收养法并入婚姻家庭法编 ,单立一章。祖孙和兄弟姐妹作为重要的家庭成员在父母子女关系一章里专立了一节 ,并增加了有关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 ,统一“赡养”“抚养”“扶养”为“扶养” ;增加了扶养的程度、方式、争议处理办法的原则规定 ,弥补了我国婚姻法缺少系统的扶养制度的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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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对配偶权的立法完善及其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淑媛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7(4):79-81,84
配偶关系作为一种权利制度是由英、美、法等国家率先规定在法律之中。我国《婚姻法》虽然涉及配偶权的一些具体内容,但对配偶权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从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的法理分析入手,阐述了我国法律规范配偶权的概况及立法缺陷。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与之修改前相比,对配偶权的内容和保护性规定有一定突破,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现行民事法律对配偶权的保护机制不完善;《民法通则》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与对包括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存在明显不协调。强调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充实和增加规定配偶权的内容。首先,婚姻家庭法中应增加规定新的配偶权类型:应把夫妻间的同居权作为一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在法律条文中;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夫妻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其次,婚姻家庭法中应补充完善已经规定的配偶权的一些派生性的权利: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改为“夫妻有相互协作的权利和义务”;增加对生育权的保护性规定。设立配偶权的保护机制,应当认定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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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费给付义务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平凌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Z1)
离婚后的经济问题 ,是离婚的一大障碍。为了保障离婚自由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针对这一问题 ,作了相关规定。由于该规定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 ,无法再发挥作为离婚救济措施的作用。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的分析 ,提出了建立扶养费给付制度的必要性 ,进而列举国外法律对该问题的规定 ,最后提出建立我国扶养费给付制度的设计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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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婚姻法变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法变通与补充规定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维护了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权益。变通是针对《婚姻法》某些条文和内容的变更,其所采取的形式是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对“变通”应作扩张解释,即“变通”包含“补充”,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办法对其加以明确。要重视少数民族习惯法,并以其充实与完善变通立法内容。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法理进行变通。为使《婚姻法》及其变通规定得到更好的认知和遵守,普法宣传应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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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立了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通过属人法和婚姻缔结地法的结合适用,对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分别做出了规定。但在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对婚姻缔结地法的适用施加了不适当的限制,在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方面"手续"一词的使用不够严谨,代之以"形式"一词更为妥帖,而且规则表达方法与冲突规范的一般表达方法不符。因此,未来立法修改可以考虑取消对婚姻缔结地法适用上的限制,并在具体规定上采用国际通行的概念或术语,采用冲突规范的惯常表达方法,从而使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冲突规范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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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春红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3(4):58-60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可以引起扶养法律关系的变动,这是协议扶养可行性的法理基础。近现代社会,扶养的模式逐渐由家庭亲属间的扶养向依靠社会共同体的扶养演变,婚姻家庭外亲属间协议扶养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构建协议扶养法律制度,将充实我国扶养制度的内容,应对扶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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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炳斌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9,29(5):30-34
美国针对商品流通领域的反价格垄断的专门立法主要有《罗宾森—帕特曼法》和《米勒—泰丁法》。《罗宾森—帕特曼法》将价格歧视明确化,《米勒—泰丁法》将转售价格控制合法化。我国的《反垄断法》已有针对商品流通领域反价格垄断问题的基本规定,这些条款在实践中,仍然具有进一步明确和解释的空闻。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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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荣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3(4):52-58
基于尊重婚姻当事人契约自由的理念,不少国家的法律支持婚前财产协议。而我国现行婚姻法在支持婚前财产协议的同时缺少明确的必要的规制,导致实践中当事人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五花八门,司法裁判也各不相同。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以及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我国婚姻法应明确设定婚前财产协议的原则及其衡平规则,例如规定以婚姻自由为对价的婚前财产协议无效等,应增设兼顾财产静态价值与动态增值的夫妻财产制类型,应增加管理权、清算程序作为财产约定的内容,应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协议生效的时间以及公示要求、变更以及撤销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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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50年、1980年和2001年《婚姻法》均无关于婚约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零散而不成体系。以社会调研为基础,考察婚约的涵义及历史流变,可知作为男女双方意思表示的现代婚约,性质上属于亲属法上的契约,兼具亲属法与债法的双重属性。婚约现象长存不衰,有着深刻的心理、文化和经济基础,我国现行立法对婚约习俗的规避与漠视有“矫枉过正”之嫌。婚约立法是填补法律漏洞、充分发挥法律社会导向功能之必需。我国应当对传统婚约习俗采取“形式保留、内容改良”的态度,构建一个理论上符合现代法律自由精神,实践中满足司法实务需要的婚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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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2):75-77
鲁迅的小说<伤逝>是表现知识分子生活思想最深刻、艺术最圆熟的一篇.它通过对涓生和子君从初恋、同居到最后分离的悲惨结局,反映了婚姻不仅仅是个人问题,还是社会问题;婚姻是项事业,需要人们去经营.而这两个问题到现在都还没过时,这就决定了<伤逝>不仅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同时还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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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是指债权人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法定担保物权的一种。优先权的种类包括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以法律规定作为公示方法;而特别优先权基于法律规定公示,只能对抗普通债权人,如要对抗标的物的物权人则需对标的物占有或登记。就我国目前的立法而言,在民法体系中设立优先权制度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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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卫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0(2):7-15
澳大利亚的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科学完备。其中破产前后的两种和解制度、债务人自愿破产制度、行政机关和注册受托人扮演破产重要角色制度以及破产免责制度等很有特色 ,充分体现出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又维护诚实债务人的利益 ,同时还威慑和惩罚恶意债务人的当代破产法之立法思想。这些经验对制定我国自然人破产法是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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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淑敏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1):64-66
完善我国的亲属立法,关键是要转变长期以来占据我们思想的传统意识,给我国亲属立法在民法典和民法体系中一个准确的定位,这是亲属立法健全制度建设和条款设置的前置性问题,也是根本性问题.从亲属法的权利基础定位、内容定位及价值定位等方面分析论证,强调要树立权利本位思想,限制公力干预;要注重亲属、婚姻的自然性的权利;要增加亲属间的身份性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