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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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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到来及智能机器自主化程度的提高不仅催生了人工智能威胁论,引发了正反两方面的激烈争论,而且对道德责任的传统观念形成了有力的挑战,使伦理学中本就复杂的道德责任归属问题更加突出和困难。要合理化解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道德伦理问题及围绕机器自主体的道德归属问题展开的争论,我们必须在对道德责任的内容、归属条件进行充分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道德自主体的标准问题,最终将问题聚焦于道德模型的设计与建构上,并根据对道德责任的重新界定,在智能机器的设计与研发过程中把善的理念嵌入其中,并且坚持预防性原则,让机器承担前瞻性责任,以使人工智能产品运行时能够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最大限度地发挥为人类服务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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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体道德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传统伦理体制的思考。随着技术不断革新,人工智能体的内涵也不断丰富,它的自由性和独立性日趋进步。人工智能体的安全性凸显,在设计和应用人工智能体的过程中,传统的研发进路已然落后。人们对人工智能体有无道德以及道德去向提出了质疑。人工智能体走向人机一体化可能更有助于人工智能体道德的确立,人机之间的互动与交流对于人工智能体道德所引发的伦理困境而言具有进步意义。人机之间的和谐相处可能是未来人工智能体道德迈出困境的一条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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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对政府提出的挑战与政府的道德责任问题相关。政府在其进行决策和采取行动时尽管有多种多样的理由,但必需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政府之所以应该承担道德责任,是由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与规范政府行为的需要所决定的。政府只应该承担适度的道德责任。这种适度的道德责任主要包括实现个人权利、提供公共物品与推动社会发展。为了实现这些责任,政府就需要健全制度、经营实体与合理行使权力。  相似文献   

5.
随着智慧社会的到来,人工智能体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智能水平不断提升,与之相关的犯罪问题逐渐走向理论和实践的焦点。人工智能体冲击着刑法教义学主体和客体相区分的二元结构,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探讨人工智能体的刑法地位应当改变混同分析主体性和能力性的思路,区分不法和责任两个层面进行研究。应基于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明确现阶段人工智能体仍然属于弱人工智能,因此其无法成为犯罪人或被害人,也无法具备责任能力或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人工智能体日益可能成为犯罪对象,与之相关的自然人和法人犯罪也应当受到重视。探讨人工智能相关的刑法问题应当立足于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与理论范式。  相似文献   

6.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在责任认定上存在特殊性,选择过错责任而非严格责任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有助于实现“预防风险、鼓励创新”的价值目标。对人工智能产品技术支持者的责任认定,可以类推适用产品责任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即以“现有技术水平”作为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而“现有技术水平”的具体内涵需要结合时间和行业两个维度综合考量。对人工智能产品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不宜类推适用避风港规则,可以类推适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管理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以安全保障义务的有无和履行情况判断其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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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府必然是一种责任政府,而政府的责任主要是通过公务员来完成的。本文通过分析公务员行政责任中的技术责任与道德责任,指出二者统一于行政责任之中,相互支持,相互依赖,缺一不可。而当前公务员责任机制中所呈现的过分重视技术责任而忽视道德责任的现状也正是导致许多问题的源头,技术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相对分离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公务员责任制的危机与困境。由此,本文提出通过公务员个人道德水平内在强化的提高与外部制度化考核与监督的加强,重构技术责任与道德责任统一体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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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责任是现代社会高度组织化的产物。团体不只是行动的发出者,同时也是责任的主体。关系契约理论证成了团体责任的道德性。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20世纪上半叶的提出,其合理性即在于企业由此被视为一个完整的独立主体,从而成为社会的道德行为者。换句话说,企业社会责任也是一种团体责任。企业社会责任首先落实在企业战略规划和日常经营活动中,即内嵌于企业结构之中,这可以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生成性,它有别于自然人个体的道德能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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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人工智能的道德能力,使人工智能体的行为选择更符合社会伦理规范,是人工智能时代最重要的伦理问题之一。随着人工智能自主能力的快速提升,人工智能体越来越需要在具体情境中作出自主行为选择,这意味着人工智能体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能力。缺乏纯粹实践理性的人工智能不具备自我立法能力,没有情感欲望牵制的工具理性却可以理解并应用来自人类的、具有先验意义的道德法则。来自人类的道德法则不可能以人工智能为目的,而只能以人类自身为目的。从伦理学理论的发展现状来看,无论是义务论、功利论,还是德性论,不仅理论自身存在各种特殊缺陷,在规约人工智能时也存在种种困难,均无法独立承担作为人工智能体基础理论的重任,当务之急是以人类最基本的道德共识作为人工智能体的自然行为法则。单纯自上而下的道德内置法,无法应对具体行为情境的复杂性;单纯自下而上的自主学习法,难以保障自主学习结果的道德性;只有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才能使人工智能体成为一种既服从人类道德法则、又具有一定道德自主能力的道德机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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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责任意识的培养对于促进当代大学生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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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运用的可行性方向正逐步为人关注,而人工智能在社区矫正中是否可以具备主体资格,能否承担相应责任,是这一技术应用时所产生的法律问题。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工智能运行现状及主体特征进行考察,借助主体责任价值、民法代理规则、侵权归责、刑事责任范畴四个方面辨析人工智能主体责任,合理界定人工智能的责任属性,并且注意人工智能在社区矫正中的主体责任监管、伦理道德和责任豁免三个问题,可以为将人工智能引入社区矫正奠定法律主体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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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发展受到市场准则和社会责任的双重约束.伴随员工地位与行动的变迁,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机制经历由庇护-依赖机制,到控制-抗争机制,再到民主-均衡机制的变迁过程.从管理实践层面,要想解决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需要从体制、机制、法制以及文化等方面采取综合型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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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组织首先是以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市场经济主体,但同时它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领域的道德主体,即企业组织也是承担有社会道德责任的企业公民。从本质上说,中国企业组织承担这种道德责任是以集体主义为价值导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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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不同于人工智能体.从功利主义角度看,人工智能体的行为是先行程序设定的继续推导,其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因而不具备自由意志.同时强人工智能体缺乏法规范遵从能力的意志,对其无法进行刑事苛责和施加刑罚,因此不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从人本主义视角看,强人工智能体同法人在意志能力、财产权利和刑罚配备上均有很大区别,因此无法类比法人将强人工智能体拟制为刑事主体.理应将人工智能体看作人类社会治理的辅助工具,从而有效规制人工智能体带来的刑事风险,解决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归责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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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责任是一项基本的道德责任。现代家庭教育责任缺失的原因大致有两点:行为主体对家庭教育责任的忽视与误解,导致家庭教育未能在孩子成长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发展对家庭教育责任的实现产生了不利影响,家庭结构以及家庭居所的变化,导致某些孩子成长中的性格缺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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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既要关注"道德形上学",又要直面现实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伦理实践问题.郭金鸿博士的<道德责任论>围绕道德责任这一论题,界定了道德责任的概念,阐明了道德责任的特征,辨析了道德责任的类型,揭示了道德责任的特点,构建了道德责任研究的学术框架.<道德责任论>着眼于"道德形上"理论建构的同时,没有忽略"道德形下"实践的重塑,既具理论性、又有现实性,体现了作者勇于探索、创新的理论勇气,关注现实、热爱生活、追求美好的实践品格,体现了伦理学研究"体用合一"的鲜明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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