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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子女当其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时,与父(母)之新配偶便形成继子女和继父母关系.也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关系是随着父母死亡或离婚及一方或双方分别同第三者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二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倘继子女未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他们  相似文献   

2.
父母具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属于亲权的内容,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关于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安排应当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监护权的设置宜根据父母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单方或双方监护的方式,探视权属于亲权的内容,不得随意剥夺,抚养费应当以子女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相应的给付比例。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立法强调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就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主要采取的是单亲抚养制度。然而,只有母亲或者父亲一方单独抚养的孩子得到的爱是不完整的,有碍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其合理性值得反思。在解决离婚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时,应当摒弃父母权利本位思想,用轮流抚养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保护和教养。  相似文献   

4.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视行为是离婚后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探视权是亲权的重要内容,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离婚后不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但有权利而且有义务探视子女,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5.
汪艳玲 《新天地》2011,(12):55-56
青少年时期的一大痛创是父母与子女不能很好地沟通,父母和子女之间要想建立良好的关系,是双方互动的结果。  相似文献   

6.
三年前,王维的父母得知儿子王磊正在准备结婚的消息很是高兴,于是特地为儿子购置了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屋作为新房。王磊与妻子结婚后,便在这套房子里居住。最近,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经过协商后决定离婚。但是,双方对这套住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产生分歧。王磊认为住房是其父母为他购置的,应是其个人财产,而妻子却说房子是为双方结婚购置的,所以要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争执不下,直到街道的调解员为他们讲解了新的婚姻法,他们才对财产分割的规则有了清楚的了解。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在子女离婚时是以个人财产还是以他们…  相似文献   

7.
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在规范离婚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方面的不足之处,从确保未成年子女仍处于父母共同亲权保护的角度,对夫妻离婚后的亲权行使原则提出三点构想.  相似文献   

8.
论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不同的法律样态,大陆法系国家以亲权制度来调整这一法律关系,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以监护制度来调整。虽然两大法系在立法模式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都是要解决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对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了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有效方式。   相似文献   

9.
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指导,在制度设计上赋予离婚亲子关系对抗离婚的力量,是各国在离婚自由背景下,保护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立法思路。监护制度、抚养制度和探望制度,是离婚法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基本制度体系。我国离婚法建立了完整的子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但是尚存在有些制度设计粗糙、可操作性不强等不足。我国离婚法应明确规定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丰富有关制度的内容,以更充分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相似文献   

10.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现代各国家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在该原则指导下,许多国家的离婚亲子法观念从传统父母本位向子女本位转变。当代离婚自由主义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愿,是现代婚姻的应有之义。虽然子女并非离婚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但离婚带给子女的负面影响是全方位的,过分强调离婚自由降低了婚姻的可期待性,已经影响了婚姻传统的"家"功能。离婚自由与儿童最大利益产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国家亲权是儿童原则限制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国家、父母、儿童构建的新三方关系已经将儿童置于权利的主体地位。为了在家事案件中更好体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立法应尽快整合相关概念,注重儿童主体身份构建,在法律上明确子女的独立人格地位,避免子女在此类事件中的工具性角色。司法应审慎解决离婚纠纷,采取有效方式解决夫妻矛盾。  相似文献   

11.
民法亲属编离婚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22,自引:1,他引:22  
在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同时强化离婚救济 ,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与法律公平的离婚立法指导思想之下 ,本文建议在起草民法典专家建议稿时应采取两种方法 :一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改 ,二是通过“另案”的方式 ,提出与原有规定不同方案。同时 ,在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更强调保护子女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收养是以发生亲子关系为目的,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换言之,这种行为的内容是收养人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收留抚养,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以及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发生一系列法律效力。收养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社会后果决定了收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履行法定的程序,才能  相似文献   

13.
现今,离婚已不再让人们难以接受,反而是婚姻生活不幸福的一方摆脱痛苦的一剂良药,不过离婚却牵涉到很多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法律关系,如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子女的抚养关系等。探望权是指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与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平等协商的协议或者司法判决书,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与子女相聚、交往的权利。虽然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了探望权,但是探望权怎么行使仍然值得研究,这也是本文写作的初衷。  相似文献   

14.
赠与合同作为一种诺成合同、单务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不平衡的表象。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则设计则为这种失衡提供了矫正的可能。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达成的一种兼具身份性和财产性的特殊协议,并且该协议的内容与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子女成长利益密切相关,带有浓厚的身份性和道德性。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离婚协议中赠与人撤销权的具体属性,限制合同法第186条规则在该类案件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15.
婚姻法第一条指出:“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不论是结婚、离婚,还是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要由婚姻法来调整.婚姻家庭问题是关系到男女老少,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的重大问题.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上,从生到死都要受婚姻法的调整.  相似文献   

16.
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本文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对侵犯配偶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应以受害方配偶、子女和与配偶共同生活的任一方配偶父母为请求权主体。同时,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还应扩大到第三者。  相似文献   

17.
5年前,小明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小明归其母亲抚养,由其父亲一次性给付抚养费9000元,当时小明只有8岁。现在小明已从小学升到初中了,随着消费水平提高,教育费用增加,他父亲当时给付的抚养费早已花完。加上小明母亲下岗,没有固定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小明能要求他父亲增加抚养费吗?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  相似文献   

18.
通过对南京市六家基层人民法院四年(2011-2014年)的离婚纠纷案件判决书为样本的实证调查研究发现,离婚案件中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司法解释存在未成年子女年龄段划分不科学、缺乏对发现父母双方均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不利因素时的处理规定和对轮流抚养的前提规定较为抽象的问题;审判实务上存在片面考虑子女现状、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体现不够和简单拆分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现象.因此建议重新划分需考量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段,明确规定不应当判决抚养权归属给不利方的情形并删除隔代抚养的考量因素,修改轮流抚养的前提条件,倡导多子女抚养权归属一方抚养的审判理念.  相似文献   

19.
我国《继承法》对继父母子关系的规定极为简略,以事实扶养关系的形成作为法律调整的前提。继父母子女身份的认定上应考虑生父母的"同居伙伴";继父母子女扶养关系的确认上应考虑扶养行为的质和量以及继父母的主观意志等因素;在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中应设定有限制的法定权利义务;法律应协调生父母、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以期对我国继父母子女关系法律理论和规定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老龄化背景下,子女经济支持与新农保在农村养老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旨在分析子女对父母的经济支持对老年父母参与新农保的影响。主要采用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库(CHARLS),利用spss的交叉列联表相关检验功能检验了子女对父母的经济支持与农村老年父母参与新农保的相关关系。发现有无子女的经济支持以及经济支持的水平与父母是否参与新农保是显著相关的。子女的代际经济支持与参与新农保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替代关系,农村子女对父母的代际经济支持都会不同程度地“挤出”或“挤入”父母参与新农保。在鼓励参与新农保、提高待遇水平的同时更应注重家庭子女赡养的“反馈模式”,促进二者相互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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