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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9 毫秒
1.
行为主义人工智能,作为人工智能三大技术流派之一,深受行为主义和控制论的影响。行为主义人工智能主张基于感知运动来模拟人类智能,认为智能是从感应器的信息转换以及智能体与世界互动中涌现出来。从哲学本体论角度来说,人工智能具有智能的类人性与具身性,反映主体间性、默认表示、在世界中的存在、在手状态等哲学观。从哲学认识论角度来说,人工智能作为认知科学要素,具有自然性和人工性的双重特征,折射出新形态的人技关系。从哲学方法论角度来说,行为主义人工智能继承分而治之的机械还原论,基于涉身认知方法论探讨人工智能的内在机制,包含感知行为、世界学习和预测等研究纲领。总之,行为主义人工智能的哲学探讨,有助于厘清其概念、本质、属性特征,为未来人工智能的发展留下了巨大的研讨空间。  相似文献   

2.
ChatGPT在全球范围内的热议将奇点问题重新带入到人们的视野中,似乎改变人类历史的奇点提前来临。著名哲学家查尔莫斯对人工智能领域出现超级智能进而导致的奇点做了哲学上的论证。在没有击败者和忽略时间因素的情况下,他认为人工智能奇点是可能存在的,因为人类在制造出与其智能相当的AI以及超出人类平均智能水平的AI+之后,AI+将会通过自我改进和放大的能力制造出比自己智能水平更高的超级智能AI++。尽管对查尔莫斯的论证存在很多质疑,但均超出了哲学的界限。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奇点会以两条截然对立的路径出现,分别是超人类主义导向和后人类主义导向的人工智能奇点。这两类奇点的区分拓展了查尔莫斯关于人工智能奇点的哲学论证。  相似文献   

3.
人工智能开启了人类继生物进化、文化进化之后崭新的技术进化之路,促进了人与技术的弥合与统一.人工智能可以发挥辅助和增强功能,但无法完全取代具身化和社会化的人类智能.“认知”层面的单维界定将智能简化为特定的理性认知,“心智”层面的多维界定引入“主观”的经验、意识、情感等因素对智能予以审视.以心智哲学为基础,从社会视角透视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的本质差异:人类智能具有创造性,人工智能虽在结果上表现出了一定的创造性,但从过程上看却不尽然;人类智能具有情感性,是心与身、感性与理性、主观与客观的融合统一;人类智能具有意向性,能够超出自身活动本身与外物或外事相关联.  相似文献   

4.
人类创造了人工智能,帮助人类超越极限.然而,伴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人工智能是否能够达到或超过人类智能、是否会对人类构成威胁等诸如此类的具有哲学性质的问题.本文认为,人类智能具有生物遗传性和文化遗传性的特点,人类感知环境和快速反应与决策的能力,是经过数百万年的演化和求生本能促成的.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的关系,是支配与被支配、设计与被设计的关系,也就是说,人工智能永远处于从属地位,人类思维在前,电脑模拟在后.  相似文献   

5.
使用语言的人类是语境化的,因而人类产生的一切知识无疑也是语境化的。事物和行动的语境性在哲学和语言学研究中已受到了重视,形成了关于世界假设的语境论、科学语境论和认识的语境论等。而在哲学和语言学之外,特别是在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领域,语境的作用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这对于人们建构通用人工智能很不利。实际上,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专家都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了语境进行建模和推理,因此,需要阐明人工智能和认知科学中语境的含义、语境中的多智能体建模和推理,以及人工主体的语境性与组合性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借助文学意象可以更好地分析人工智能与人类的关系。目前,自身意识觉醒的超级智能已不再是停留在科幻和神话中的素材,而是变成了人类对超级智能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机的现实担忧。从科学的视角看,通用智能、具身智能和交互智能成为超级智能出现的科学路径;从哲学的视角看,超级智能出现的可能性条件表现为类群发生、设计发生、迭代产生、条件孕育、注意机制、记忆机制等六种模式。这两种视角的分析表明人类迫切需要处理好与超级智能的关系。契约意象作为贯穿《浮士德》的经典文学意象,为人类与超级智能提供了契约关系的哲学探索维度,以此发展来的合约伦理学也将成为未来处理人机关系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7.
2016年以来,Alpha Go在与人类顶尖围棋高手的较量中彻底碾压了人类,由此引发了大众对人工智能发展的巨大关注和担忧。本文以人工智能的新进展为参照,重审了"人的智能是什么"以及"人之为人有何特别之处"这两个哲学问题,并从新的角度论说了笛卡尔区分人和机器的合理性。本文主张,人的智能和人工智能是一般意义上的智能的两种表现形态;人的特别之处在于他有观念构造的演化;只要人工智能没有出现这个层面的演化,人就和机器有着根本的区别。  相似文献   

8.
从“深蓝”到AlphaGo,人工智能在问题求解、深度学习等领域迅猛发展,人们看到了其具有类似于人类理解能力甚至超越人类智能的可能性,但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理解力仍值得商榷。一方面,人类理解是具有多重维度的现象,包含着形式化的推理计算、非形式化的直觉、顿悟以及行动等诸多内容;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算法不能产生类似于人的理解。从哲学解释学的视角看,人类理解充斥着反思要素,理解本身也是一种自我理解;人工智能缺乏人类理解具有的“前结构”;最重要地,人工智能自身蕴含的离身认知逻辑与人类具身性的理解并不融贯,这可能是它无法真正具有理解力的关键。  相似文献   

9.
人类自从动物界分化出来以后,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每日每刻都要同现实世界打交道。人类在不断地改造着世界,同时也在不断地认识着世界。人类从对世界的直观的浑沌的认识发展到对世界的本质、世界上各种事物之间的联系等的认识,并逐步使这些认识系统化、理论化,于是就产生了哲学。哲学产生以后,经过一代一代哲学家的努力,使人类对世界的认识不断地深化,这一过程也就构成了一部哲学史,而哲学史也就是人类全部的认识史。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哲学史……简略地说,就是整个认识的历史”。①卫.哲学和哲学史的一致,恩格斯曾作过深刻…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介绍了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ChatGPT在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领域的突破性进展,以及这种进步的重要意义。通过回溯历次工业革命对社会的影响,提出以下观点:人工智能发展将带来新的工业革命,人工智能社会已经成为趋势;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突破自身局限的历史,人工智能正带来一次新的工业革命,前两次工业革命人类扩展了肢体的机能,从第三次工业革命开始扩展的是大脑和神经系统的机能,进入对自身局限挑战的最高阶段,人工智能将推动大脑和其他身体机能整合式扩展,形成智能社会。还分析了ChatGPT可能带来的就业问题和社会分化与不平等,分析了人工智能技术的风险,如隐私和数据安全、算法黑箱可能带来的偏见和歧视、人工智能依赖等问题。最后,介绍了国外研究者关于人工智能社会治理的思想,提出社会治理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11.
佛教认识中关于伦理问题的研究体现了生命体自我创生、自我组织的模式。佛教与认知科学的交叉融合,促使佛教世界观确信人工智能可以发展到具有独立意识的个体。编辑具有佛教特色的程序促使佛教世界观向人工智能体转化,可能代表了人工智能体开发的一条进路。在佛教独特的慈悲心与智慧的感应下,人工智能有望超越自我,因此人类与人工智能未来发展的关系很有可能会突破单纯的智能体伦理界限,而走向人机和谐共生的前景。  相似文献   

12.
人工智能是否能与人类一样具有刑法"主体性"地位无法在刑法理论内部找到答案,而需要以相关的认知科学为基础,否则就会陷入循环论证的困境。根据认知科学的五个层级理论,人工智能在神经层级、心理层级的低阶认知层面,仅是对人类认知的简单模拟;在作为高阶认知与低阶认知中间环节的语言层级认知层面,人工智能的人工语言与人类自然语言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在思维层级、文化层级的高阶认知层面,当前的人工智能并没有显现出其具有思维或产生文化的能力。结合塞尔"中文房间模型"研判,人工智能并不具备刑法意义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在辨认能力方面,人工智能传感器对客观世界的识别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人类认知进行形式模拟,但其并不能将识别到的信息与自身"行为"结合进行加工处理从而得出该"行为"的社会意义;在控制能力方面,人工智能所展示出的"控制能力"实质上是一种执行算法的能力,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人类控制,而非人工智能的"自我控制"。因此,在当下及可预见的未来,人工智能并不具有刑法"主体性",进而承担刑事责任,当前的刑法理论也不必对所谓的"强人工智能"过度反应。将"类人"的人工智能提升到人类同等高度,有损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将"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与刑罚异质的要素纳入刑法会让其有适用于人类的危险。故在当下及可预见的未来,人工智能对刑法理论的影响主要在于其导致传统社会风险加剧,刑法理论的应对模式仍应当在现有刑法理论体系内,结合风险刑法理论将其作为"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对待。当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对象时,其是以财物、作品等形式存在,在司法认定过程中要注意界分人工智能本身与人工智能的载体;当其作为犯罪工具时,会导致犯罪后果扩大,查证难度增大等结果。  相似文献   

13.
从历史上看,"黑客"迭代到"人工智能黑客",是伴随着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而产生的。现如今的"人工智能黑客"是人机交互体,既非人也非物,介于两者之间,它可以模仿人类、干扰人类认知,为达到设计者或决策者的目的对网络系统漏洞进行智能化侵入和破坏。"人工智能黑客"区别于传统"黑客"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可以依靠智能算法自主学习、寻找网络系统代码漏洞和加强分布式攻击。部分学者将人工智能技术划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三个阶段,甚至有学者建议从伦理上赋予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赋权理由是强人工智能算法具有独立的"机器意思"表示能力,与人类有情感的联结。显然,这种赋权方式不仅违背"人本主义"原则的主体创新,而且现行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黑客"不属于任何一类主体,突兀地将法律主体的理性意思表示与人工智能算法指令的"机器意思"相等同,容易形成"人工智能黑客"行为在算法正义法律评价和民事法律行为构造上的困境,干扰我们对"人工智能黑客"本质的判断。溯本清源,应当以法律上权利义务构造标准去判断"人工智能黑客"的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本质上是自然人主体通过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利用网络媒介进行网络侵权或犯罪的行为。"人工智能黑客"的核心是通过计算机代码设置、大数据运算与机器自动化判断进行决策的一套机制。"人工智能黑客"在责任承担上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只具有特殊的"人格性工具"法律属性。"人工智能黑客"的智能化攻击外在表现为算法程序的自动执行,但程序的设计和算法运行归属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人,也完全符合法律上间接侵权的调整范畴。对于"人工智能黑客"的侵权或犯罪行为,应当通过揭开"人工智能黑客"的"面纱",找到其背后隐藏的可规制法律主客体,利用"穿透"方式对"人工智能黑客"的非法行为进行伦理、技术和法律三个维度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4.
近半个世纪以来,现代科学沿着辩证综合的方向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以信息论论证物质统一性的原理及人工智能对辩证唯物主义意识论与认识论充实与深化的内容,论证当代科学技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证实与发展。  相似文献   

15.
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适格性分析是研究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属、定性以及行为责任承担的前提,关涉著作权法律制度逻辑的自恰性。以认识论为视角,运用文本、比较和逻辑分析方法分析后可知,人工智能主体适格性与其特定发展阶段是相适应的。弱人工智能与强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扮演\  相似文献   

16.
文章旨在对人工智能的技术本质进行分析,以回应为什么人类不会被人工智能取代的问题。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以“器官投影说”等技术哲学思想作为分析工具,回顾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历程。发现在理论上,人工智能的研究加深了对人类智能的模仿的同时,更倾向于由机器与人类共建智能系统的解决方案;实践中,人机关系也从“分离”更多地走向“交融”。因此,人类除了能在本质层面上作为人工智能这种人工物所模仿的终极目的而存在,还能在个体层面上作为大的人工智能系统的行动者发挥智慧功能,人类不会被人工智能取代。   相似文献   

17.
熊十力区分了哲学与科学,在此基础上,严辨哲学之知与科学之知。他认为两者分属不同的层次,哲学之知属于“性智”,科学之知属于“量智”。“性智”是对宇宙人生本体的认识,“量智”是对功用的认识。在为学上,熊十力认为思维的方法、建构与人的道德修养有密切关系,他强调思维与修养的交互作用与统合,也即所谓“思修交尽”。  相似文献   

18.
众多案例告诉我们,人工智能生成物已经能媲美人类创作的作品,成为具备独创性的作品。人工智能创作相关的神经网络算法之设计、学习数据之筛选最终体现的是人的创造性劳动,人工智能作品是对人类精神文化领域的有益补充与丰富,是创作生产效率提高的重要成果,应当对人工智能作品予以著作权法层面上的保护。对于人工智能作品的具体保护,应参考电影制片人模式,将著作权赋予投资者;作品价值应交给市场评判,同时基于作品的来源难以区分的考虑,应对人工智能作品赋予与一般作品同等的权利保护期限。  相似文献   

19.
生活本身就是一部深奥的哲学,我们应该仔细地探索哲学与美的关系,以便为人类“诗意地栖居在这个世界上”提供更多的理论依据。哲学是理论形态的人存在的自我认识,哲学是人类最高形式的智力探索,哲学是对世界和人生的明澈而宁静的认识,哲学思维具有极致性,是最深沉的思维。  相似文献   

20.
人工智能从其产生开始,就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已成为人类科学认识和社会实践活动不可缺少的工具,它开拓了解放人类智能的道路。但与人类智能相比,其局限性也非常明显,只有在人类智能的配合下,它才能真正发挥预先设定的功能。不论从人工智能与自然智能的关系以及能动与被动的关系看,还是从认识论的基本原理看,人工智能超过人类智能、甚至统治人类智能都是不可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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