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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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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创设的争端解决机制满足了国际商事交易当事方对投资争端解决手段的需求和选择.但由于存在着主权豁免因素,从而导致ICSID仲裁裁决的执行仍然困难重重.在国际商事交往中,争端的有效解决是公认之理、应有之意,争端双方均有责任、有义务尊重并遵守争端解决机构依法得出的结论.当国家以私性主体身份从事商事行为时,执行针对其私性财产所作出的某项仲裁裁决是逻辑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2.
对中韩仲裁制度进行概述,从外国仲裁裁决的判断和非内国仲裁裁决理论争议两方面分析中韩仲裁裁决中的国籍判断标准. 阐释中韩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指出外国仲裁裁决的拒绝承认和执行事由分别为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缺乏适当通知及丧失陈述的权利,违反正当程序或仲裁庭组成不当,无法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违反公共政策,以及执行裁判的形式.  相似文献   

3.
仲裁裁决的国籍标志着其法律效力的来源。无论传统仲裁法理论还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都将仲裁地作为判断裁决国籍的主要标准。中国法律对仲裁裁决国籍问题未作明确规定。通过对中国法院的撤销权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规定的分析,认为中国目前实采仲裁机构标准,同时,中国又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负有适用公约地域标准的义务。双重标准的存在在中国仲裁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难以克服的冲突,亟待新的立法予以改革。  相似文献   

4.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首先取决于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历经换代更新后,对运用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接受度明显提升,这有助于扩张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范围。对于非ICSID项下的投资仲裁裁决,其在中国法院的执行难度要高于ICSID项下的仲裁裁决,这主要是基于相应规范基础的缺失。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的同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该项通知并不构成中国承认与执行投资仲裁裁决的障碍。中国政府与投资者对国际仲裁程序的参与度不高,且中国内地所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不适用港澳特区,这将限制相应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5.
国际商事仲裁是当今国际商事领域最主要的争议解决方法之一。它以其灵活性、专业性、自主性得到了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青睐。然而,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有赖于其裁决能否得到各国法院的承认和实际执行。公共政策保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我国应当合理区分国际公共政策和国内公共政策,以积极而审慎的态度对待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6.
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设立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包括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以是否违背公平、公正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标准;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应参照适用特别程序,仲裁庭应为"法定证人",应允许当事人对司法审查所作出的裁定上诉。  相似文献   

7.
公共政策是有关国家法院撤销或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重要理由之一。本文简要讨论了公共政策的含义,着重对1958年《纽约公约》中公共政策抗辩作了细致剖析。通过对有关国家法院适用公共政策抗辩实践的考察,作者认为,随着越来越多国家认识到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与作用,公共政策抗辩的适用范围会越来越小,某些学者关于公共政策对公约损害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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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由于国际投资仲裁一裁终局,东道国法院对裁决享有最终监督权,出于东道国利益的考虑,许多仲裁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但近年来,欧洲人权法院基于《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以及第一议定书第1条的规定,对缔约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判决进行再审查,开始改变这一现象。虽然其管辖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预示着更有效、更具执行力的国际仲裁体制正在形成,这也对如何保护我国投资者的权益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1.
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在我国《仲裁法》中阙如.为遏制虚假仲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实践表明,该制度虽能够遏制虚假仲裁,但难以承载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全部重任.在案外人语境下,现行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是一种将裁决既判力与执行力混同处理的实用主义做法,因案外人撤销裁决制度的缺失导致其难以逻辑自洽.我国未来立法在完善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渠道时,可在国内仲裁中尝试引入仲裁第三人,并设立案外人撤销裁决制度.同时,应当防止撤销程序对裁决执行的不当干扰,以达到裁决的高效执行和实体公正的合理平衡.  相似文献   

12.
公共政策条款是《纽约公约)中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重要抗辩理由之一,也是各国法院保护其法律制度的一道安全阀。但由于公约以及各国的立法均未对公共政策作一个明确的界定,其在实践中便存在被各国滥用的危险。随着仲裁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和价值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公共政策抗辩正在呈现窄化的趋势,这将有助于仲裁在更为自由和自治的基础上继续发展。  相似文献   

13.
在线仲裁裁决的执行要获得可靠保障,一方面可借助传统的司法强制执行机制,即依托仲裁本座论,将在线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纳入<纽约公约>执行体系;另一方面则需要积极发展和确立更具适应性的自治执行机制.  相似文献   

14.
随着国际投资仲裁数量的急剧增长,使国际投资仲裁这种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式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基于《ICSID公约》而产生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寻求争端的合理有效解决提供了可能。但是,ICSID仲裁不仅需要国际法上的制度,也需要国内法上的有关制度的支持,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有关国家豁免的问题。所以,ICSID缔约国有必要制定与《ICSID公约》相配套的国内法,尤其是有关国家主权豁免方面的立法,使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更为便利。  相似文献   

15.
当今实践中各法域对于仲裁制度的司法监督程度不尽相同,《纽约公约》对于被撤销裁决能否承认执行之规制又语焉不详,导致国际裁决被仲裁地法院撤销后能否在另一法域得到承认与执行,已然形成多种体系。究其本质在于承认执行国法院是否对于被撤销国际商事仲裁享有独立司法审查之自由裁量权。我国应明确被撤之裁的承认执行问题,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以承认执行被撤销仲裁裁决,通过实体法与冲突法相结合的方式构建被撤之裁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同时此种制度应当受到相关制度、比例原则的限制,以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强健发展。  相似文献   

16.
仲裁裁决通常是附具理由的 ,但在实践中也有不附具理由的仲裁裁决。对于不附具理由的仲裁裁决的可执行力问题 ,各国有关理论与立法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结合有关国家的立法与实践 ,对裁决是否必须附具理由 ,以及如何完善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7.
综观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终局性裁决加上了双重制约 ,一是不予执行 ,二是撤销裁决。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减少仲裁工作中的失误。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有这样的司法监督程序。但是 ,毋庸讳言 ,比较国际仲裁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程序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兼之一些司法人员对制定这项监督程序的理论依据和立法目的不甚了解或者缺乏正确的理解 ,法院在行使这项司法审查权时容易走偏。所以 ,冷静、理智地反思六年来的仲裁实践 ,认真研究外国立法体制、立法内容以及仲裁历史发展 ,结合中国实践 ,对仲裁裁决监督程序进行立法修改和完善 ,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8.
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是仲裁监督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该体系中最为有效的监督途径。而我国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机制并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的功能,其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是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过于宽泛,导致与程序监督模式相悖。因此须重新界定仲裁裁决的审查的范围,这不仅满足了仲裁公正性和终局性的要求,更符合仲裁国际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9.
仲裁作为解决两岸民商事纠纷的最佳途径,关键在于仲裁裁决的双方相互承认与执行.海峡两岸分别于1992年和1998年颁布了<台湾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就两岸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但均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且难以互动,两岸的仲裁合作很难顺畅地开展.在有着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成功经验基础上,两岸应以<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为示范,扬长避短,制定<关于内地与台湾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促进两岸民商事交往和谐稳定地发展.  相似文献   

20.
执行许可是仲裁裁决得以执行的前提,其依据体现在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强制执行请求权与执行名义的关系上,更与仲裁私法自治与国家公权强制间的张力有关。为体现司法对仲裁的适当监督,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程序的法律路径应当围绕书面审查进行,而非口头辩论,这不仅契合执行许可的规范价值,更与我国集中式执行体制相得益彰。我国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程序实际呈现出“债权人申请—法院职权审查”的单线结构,法院只需对仲裁裁决事实进行确认。由于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程序与执行立案审查混合在一起,在适用上也要调和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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